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理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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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依据1、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罚款适用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

2、分之五十以下。2、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行政处罚:限期改正或治理;罚款适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

3、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I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非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适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4、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4、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罚款适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5、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适

5、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5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6、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罚款适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6、,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7、对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适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8、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适用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7、;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适用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10、对违反法定要求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适用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1、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的

8、行政处罚:责令恢复原状;罚款适用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对矿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依据1、对无证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适用依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

9、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

10、、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2、对越界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退回原地开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适用依据:矿产资源法第40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12、,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3、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罚款适用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4、对擅自印制或伪造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适用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

13、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赔偿损失;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适用依据:矿产资源法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6、对违法收购、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矿产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适用依据:矿产资源法第43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14、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依据1、对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2、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麦收非法所得;罚款适用依据

1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四、对房地产管理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依据1、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适用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64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对违法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麦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适用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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