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讲:分论:审判监督程序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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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论:审判监督,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三、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概述,(一)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程序,是专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而设置的。实践中称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为再审案件。 (二)意义:对审判的监督与纠错 (三)思考:何谓“错案”?“一事不再理”与再审,二、审判监督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当事人的申诉及其处理 1、所谓

2、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当事人的申诉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2、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A.上诉必然引发二审,但申诉并不必然引发审判监督,申诉只是引发审判监督的一个重要材料来源; B.上诉必然阻止一审判决、裁定的生效,但申诉的提出原则上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C.上诉有法定期限限制,但申诉没有期限的限制。,3、申诉的审查与

3、处理 A.既可以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 B.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即终审法院)进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当事人撤回申诉,对仍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两级申诉制度) C.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3、申诉的审查与处理 D.对

4、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E.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

5、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受理,依法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一次申诉是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进行处理 第二次申诉是由上一级检察院来进行处理 两次申诉以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就不再审查给以答复 重点:申诉不必然引发审判监督程序,它只是材料来源。,(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自己纠错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提交本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a、只能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

6、判委员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b、院长有发现权,提交权,审判委员会有最终决定权。 c、只能够作出本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第245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

7、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时,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法院审理的情况时,上级法院将案件提调自行审判; 指令再审:需要对案件重新核实事实和调查证据时,上级法院指令其辖区内的法院再审。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指令再审,情形一: 基层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即只通过了一审)。中级法院发现后可以指令其辖区内所有基层法院再审此案(按一审程序)。高级法院发现后可以指令其辖区内所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再审此案(按一审程序)。

8、情形二: 中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后的生效裁判有错误(即只通过了一审)。高级法院发现后可以指令其辖区内所有基层法院或者中级法院再审此案(按一审程序,区别在于该案是否属于应当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即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等)。高级法院发现后可以指令其辖区内所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再审此案(按一审程序)。 情形三: 中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后的生效裁判有错误(即基层法院是一审法院)。高级法院发现后可以指令其辖区内所有中级法院再审此案(按二审程序,即如果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是经二审后生效的判决,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令一审法院再审;简单说原来是二审,再审就按二审程序)。,提审,情形一: 基层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

9、有错误(即只通过了一审)。中级法院发现后可以直接提审此案(按二审程序)。 情形二: 中级法院按二审程序审理后的生效裁判有错误(即基层法院是一审法院)。高级法院发现后可以直接提审此案(按二审程序)。,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上抗下 a.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a、只能是上级检察院针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才能够提出。 b、基层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最高检察院没有二

10、审抗诉权,但有再审的平行抗诉权(不是上抗下)。即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一审即是终审)。 c、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注意:凡是受理再审抗诉的法院,决定自己再审的,一律适用二审程序,因为此时相当于上级法院的提审),c.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

11、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直接提起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抗诉。,(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被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根据。 2、适用法律错误。 A.适用实体法错误:适用法律条文不当,导致罪与非罪界限混淆,或者错定罪名,或者量刑畸轻畸重; B.适用程序法错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情形。,三

12、、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一)重新审判的程序 1、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3、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5、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以外,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并应送达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时通知原审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根

13、据指定辩护的规定为其指定律师提供辩护。,三、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二)重新审判的期限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个月。 2、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三、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五)重新审理的审理方式(是否开庭)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因为一审肯定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

14、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同二审);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六)重新审判后的结果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注意:不是裁定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5、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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