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保证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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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遇保证书范文篇一:出轨保证书范文篇一:妻子如何让出轨丈夫“净身出户”妻子如何让出轨丈夫“净身出户”本期介绍:“净身出户协议”、“不再外遇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忠诚协议如何妥善利用最能帮助弱势妻子争取最大利益?最近电视热播的离婚律师中,男主角因妻子红杏出墙,却栽赃老公家庭暴力,妻子一方的律师找到男主角,提出要他净身出户。现实生活中有这么一个案例,小汪和小丽是对恩爱的夫妻,两人共同努力挣钱买了房子、车子。然而,小汪与别的女人发生了婚外情,事后不久被发现,小丽伤透了心。为了挽回妻子,小汪向妻子认错,恳求不要离婚。担心口头承诺没用,小汪还写了一份保证书给妻子,表示“本人以后不再与情人来往,否则共同

2、财产房子全部归妻子所有”。最后小汪还是与情人偷偷来往,很快又被小丽发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所有的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庭审中,小汪表示自己愿意离婚,但要求财产平均分割。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昆明婚姻家庭专家李冬辉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离婚的专访,以下欢迎李冬辉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妻子如何让出轨丈夫净身出户”等相关问题。访谈嘉宾:-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李冬辉律师,现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实习,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多次为他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恪守职业道德,以法律技能为依托,以法律信仰为追求,

3、尽自己的一切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热线:152-8845-3547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李冬辉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请问李律师,“净身出户”是什么意思?是不是真的一分都不分给有外遇的丈夫?李冬辉律师:所谓净身出户是指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的来讲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夫妻之间的共同钱财。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男方入赘女方家庭中。按照我国婚姻法来讲,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

4、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实际上已经侵犯了离婚自由,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合同。既然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自然不可能一分钱都不分给有外遇的丈夫。2、法律快车网:李冬辉律师,那没有“净身出户”的约定,一般的诉讼离婚中没有财产约定-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如何分割财产? 李冬辉律师:一股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二有限公司出资分割以一方

5、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三合伙企业出资分割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6、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四房产的处理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父母为双方

7、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

8、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3、法律快车网:除了离婚协议书,像在生活中我们常常还可以看到丈夫外遇被发现后,为了-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妻子要求,出具一份关于净身出户的“保证书”。对于这种“保证书”怎么认定具有法律效力呢? 李冬辉律师:保证书和所谓的净身出户的协议是一样的,本身并不具备有效性,但也并不能完全否则他的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时,所谓的过错方要给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要求对方相应的少分财产。那么依据此保证书离婚,虽然不能依据所保证将财产完全归属于无过错方,但是可以作为对方

9、之前有过错的一份很有利的证据。4、法律快车网:李律师,有不少网友对于离婚律师中女主角因为一段男方自己坦白外遇的录音而赢了官司的手段产生争议。那么现实生活中,想要证明男方符合离婚协议中净身出户的条件,您认为应该取得哪些证据证明?有哪些合法方式?李冬辉律师:5、法律快车网:原来如此,取证的合法途径还是不少的,有需要的朋友还是应该取证之前向- 社会法律问题,律师零距离访谈一对一解析!篇二: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10、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篇三:从合同角度论婚姻保证书的效力三婚姻保证书的常见条款在婚姻保证书中,我们常见的条款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关于财产给付的,另有就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11、义务。首先,常见的财产给付条款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出轨的,负有向另一方给付50万元人民币的义务”;“双方因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出轨方须净身出户”等,以上的条款中未有对任何婚姻法,民法通则禁止的内容进行约定,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又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

12、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就财产的约定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就条款来看应该都是有效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见到一些限制一方当事人离婚的条款,如“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给付对方当事人金钱若干”等条款,这样的条款限制了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我国婚姻法在总

13、则中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和婚姻制度。所谓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因此该种条款都应无效。其次,关于其他的非财产性权利义务的条款往往包括了对子女的探望权的限制,对离婚后一方再婚的限制,就这些条款来说,由于都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此种条款都应确认无效,而我

14、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正是适用这一规则。从上述对婚姻保证书的具体条款分析来看,只要婚姻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就应该是有效的,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实际上,由于婚姻保证书目的的特殊性,内容的多变性,及现在婚姻保证书并无固定的文本等情况,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一概全,而应该具体分析。特别是在财产条款与其他基于身份关系的条款之对比下,又由于本文前述的财产条款对婚姻弱势方的重要性,对于财产性条款我们更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在下文中就此进行阐述。四财产条款的分析2首先,我们分析保证书中给付财产的条款性质: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方给付,另一方无其他的义务承担,这是一份典型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15、,只有在给付实现时合同才生效,在此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负给付义务的一方可以撤销该合同,因财产未交付,另一方只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法院并不能以该种条款为证据判决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保证书是一份双务合同,一方承诺与另一方维系婚姻关系,另一方负有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这种行为往往表现为不出轨或者对婚姻保持忠诚,所以我们也常称之为忠诚协议。可见,保证书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力并互负义务,那么在婚姻保证书中关于给付相当财产的条款可以看作违约条款,因为在此种条款中常伴随着先行行为,且这种行为正是保证书所对抗的。由此,这种观点的持有者认为,婚姻保证书中的财产给付条款都是有效的,并能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确认。 但是笔者持不同于上述两种的观点。首先,从婚姻保证书的目的来说,我们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目的的规定。对第一种观点而言,若对财产性条款完全否定其法律效力,明显与婚姻保证书的订立目的相违背,婚姻保证书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救济,更在于事前对婚姻关系存续的精神“鼓励”,这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统一。如果婚姻一方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那么对另一方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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