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工作汇报.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89938364 上传时间:2019-06-04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26.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增殖放流工作汇报.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增殖放流工作汇报.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增殖放流工作汇报.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增殖放流工作汇报.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增殖放流工作汇报.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增殖放流工作汇报.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殖放流工作汇报.doc(2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增殖放流工作汇报篇一:增殖放流工作报告20XX年大鲵增殖放流工作总结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有关精神,依法保护和增殖大鲵资源,改善自然生态环境,恢复天然水域的大鲵资源的种群数量,十堰市水产局成立了大鲵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水产局的指导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大鲵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筹备和放流工作。针此次放流活动,总结如下。 一、20XX年十堰市大鲵增殖放流工作情况1、领导重视、组织得力。为了做好增殖放流工作,年初,在制定今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时,即把此项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并且为切实加强对本次放流工作的领导,市水产局成立以石崇明局长为组长的大鲵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

2、,全面负责大鲵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筹备和放流工作。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增殖放流的成功。2、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分工明确。领导小组在今年初便制定了20XX年十堰市大鲵增殖放流活动实施方案,市水产局办公室、产业科、市水生动物防疫检验站等相关人员各司其职,分工明确,保障了20XX年度大鲵增殖放流工作的顺利开展。3、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增殖放流全程的监督检查。我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 苗种进行严格的把控,采取询价等方式,确定了十堰市赛武当娃娃鱼繁育中心、竹溪县玉龙大鲵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作为本次大鲵增殖放流的苗种。在苗种投放时,深入竹溪县万江河大鲵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3、,采取了不定点、不定数,随机投放的方式,确保所投大鲵苗种安全。同时我局在对苗种进行把关计量、账目处理等各个环节时,组织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场,严防弄虚作假,并有竹溪县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场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并公证,出具公证书。增殖放流结束后,我局委托竹溪县水务局派专人加强对放流区域的执法检查,以保障放流效果。4、加强后续管理。十堰市水产局负责放流后的监管,具体管理工作由竹溪县水务局负责实施。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意识,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生态保护的氛围;二是开展大鲵增殖放流后的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随时掌握资源变动情况,以便进行放流效果的评价;三是在放流后30天内

4、,安排专人巡查,对体质较弱、发生疾病的大鲵苗种进行人工救护;四是加强执法检查,打击偷捕行为,保证增殖放流效果。 在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下,在局领导的统筹调度和现场指挥下,本次人工增殖放流活动获得圆满成功,此次共计投放15-25公分规格的大鲵500尾,对于恢复当地天然水域的 大鲵资源会有一定的帮助。二、下一步工作重点1、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媒体的大力宣传,提高市民和广大渔民生态保护的认识和科学放流的知识水平,减少抢捕、偷捕和乱捕等现象,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从事增殖放流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2、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鲵资源的调查、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对增殖放流的区域、规格、数量等进

5、行更加合理化、科学化的规划。在我市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增殖放流体系。3、鼓励现有良种场进行提档升级。提高我市苗种生产单位的科研水平和生产能力,满足我市乃至周边地区增殖放流所需高标准的水产苗种的需求。4、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增殖放流效果。寻求各地方政府的支持,逐步健全水产、渔政机构的建设,加强渔业执法能力,确保增殖放流的效果,同时为周边水域生态安全、渔业安全提供良好的保障。篇二:增殖放流工作规范各位大站长:据资环处意向,今后全省增殖放流工作拟要求我省各级水技站参与具体操作和提供技术服务,省站已草拟一份管理规范草稿(见附件),请在百忙之中针对如下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思考应对,提出切实可操作的措施和处理意

6、见: 目前增殖放流存在什么问题? 针对种苗招标提出意见和建议? 明确各级水技站的职责?能做什么? 水技部门在实施中如何处理协调好与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关系?林国清20XX年4月28日福建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规范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发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科学指导和规范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保护国家行动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行政管辖水域的水生生物资

7、源增殖放流,包括各种渔业经济水生生物以及珍稀水生生物的人工增殖放流等。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本级财政资金,以及社会、个人实施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接受本规范的指导。第三条 (组织结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的规划制订和组织实施,并将规划或计划报农业部渔业局备案,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协助开展工作;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技站负责辖区内增殖放流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组织实施的增殖放流活动必须服从于全省的总体规划或计划;各级水技站、有关水产研究机构负责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和服务。第四条 (运行机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

8、技术专家小组以及监督核查小组,具体负责领导、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内设招标评审小组。小组,负责,。各组成员可交叉任职。 第五条 (各小组职责任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领导和协调增殖放流工作;审定增殖放流的计划、工作方案、技术方案、放流方案、规章制度及其他放流工作的重大事项。 技术专家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审定增殖放流技术方案(放流地点、放流苗种质量、数量、规格、健康状况、运输技术等),并对方案实施进行指导与核查;拟订与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文本;提出与增殖放流技术相关问题的建议;负责解决放流过程中其他的技术问题。监督与核查小

9、组工作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全面监督,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贯彻落实。第六条 (放流方案的确定)省领导小组应根据资金、环境容量、苗种供应等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拟定福建省水生生物资源放流增殖年度规划,并组织有关专家审定通过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农业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放流效果,制定相应放流实施方案和放流操作技术规程。第七条 市、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当地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环境特点等因素,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每年增殖放流的区域、时间、品种、规格、数量等,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增殖放流计划、实施方案和经费

10、预算,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实施。增殖放流应严格执行放流操作技术规程与已批准的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实施。第八条 鼓励个人和社会各界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但禁止无秩序的放流。个人、单位或社会各界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增殖放流指标应纳入当地、当年的放流计划。增殖放流程序符合本规范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第九条 (放流品种选择原则)人工增殖放流品种的选择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原则、生物安全原则、技术可行原则和兼顾效益原则。放流品种宜为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二代以内苗种,

11、不得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外来种。同一水域内开展多品种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合理数量比例,苗种规格等质量标准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第十条 (苗种单位选择原则)放流苗种供应应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科研力量雄厚、技术水平高的苗种生产单位。由技术专家小组对拟选育苗场进行考察,根据种质状况、生产能力提出备选方案。领导小组设置招标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育苗企业进行公开招标或者议标,优先选择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良种繁育场、渔业资源增殖站、野生水生生物驯养繁殖基地或救护中心以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种苗生产单位。 第十一条 (

12、放流苗种监督、检查)技术专家小组放流前,对放流苗种的亲本选择、种质鉴定、检验检疫情况及培育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健康、优质、无特异性病原、无药物残留的水产经济鱼虾苗种用于增殖放流,避免对放流水域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第十二条 (放流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在开展增殖放流过程中,要精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做好增殖放流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运输、投放、验收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增殖放流任务。 第十三条 加强增殖放流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落实“廉政责任制”,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增殖放流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要严格遵守放流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确保人工增殖放流的顺利开展。增殖放流经费要专款专用,

13、各用款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作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经费等违反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增殖放流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并逐步建立放流过程监理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放流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标志放流、跟踪调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技术条件、放流品种特点,选取一定比例的放流苗种进行标志放流,开展相应跟踪调查,进行增殖放流效果的评估,并根据各水域资源状况,编制下

14、一年度的放流计划。第十六条 (放流效果评估)应建立放流效果评价体系,技术专家小组要组织相关科研部门负责放流后的跟踪调查工作,跟踪调查形式包括社会调查、海上调查和各种作业方式的常规监测等。根据跟踪调查结果及标志回收情况,开展放流效果评估工作。由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协助科篇三:20XX年澧水流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总结报告 20XX年澧水流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的总结报告为恢复天然水域的渔业资源的种群数量,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有关精神,渔政站以“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为主题,在澧水流域已连续多次组织人工放流活动,对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江河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针对20XX年的人工放流活动,作个简单总结。一、活动由县渔政站在安排资金5.1万元的情况下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局党委批准后开始实施,二、对鱼苗的,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确定了苗种的供应单位,是一家省级苗种繁育场,符合人工放流质量标准,并通过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合格。三、严格规范人工放流的工作程序。把关、计量、记帐等各个环节,组织专门的执法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场,严防弄虚作假;严格按农业部规定的人工放流要点操作;放流后县渔政站派专人对放流区域加强执法检查,有效地保障放流效果。四、加强人工放流全程监督检查。整个放流过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过程经过当地公证机构监督并公证;放流所在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