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申请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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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予执行申请书范本篇一:先予执行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 格式 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的内容)(写明给付数量、金额等)特此申请。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年月日说明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在作出判决之

2、前采取。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篇二:先予执行申请书民 事 诉 状 原告马学征,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大名县商贸城A区。系A区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原告王平海,男,1966年12月

3、3日生,汉族,大名县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系A 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原告宗炳振,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原告朱培东,男, 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被告大名县京府商贸城。法定代表人职务:第三人邢富岭,男, 岁,汉族,原大名县供销社副主任。现住 第三人赵国山,男, 岁,汉族,职业:现住 诉讼请求 1、 责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拆除建在共用绿地上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XX年开始,被告在大名县城东建设商贸城

4、,当时该地方周围都是耕地,尚未形成商业区,原告所建商住两用楼房无人购买,在此情况下,原告加大宣传力度,制作“大名京府商贸城”彩色效果示意图,并承诺小区临街后院内为共用绿地,宜商宜居,即前店后院的商住两用格局。从被告发布的商贸城原意图广告中,也可清晰看出,院中规划为绿地,栽有树木。被告为促销其商品房,喴出的口号是把大名京府商贸打造成新一代大名府商人的平台。在此情况下,原告等人在被告广告的影响下,从20XX年开始,先后在商贸城 A区购买了被告建设并销售的楼房,并签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房产后,服从管理和规划,按时向作为物业管理部门的被告交纳水、电等费用。被告却未按承诺植树、种草,部分业主看到院

5、内土地荒着可惜,便栽种部分树木进行了绿化。几年来,原、被告从未发生过任何纠纷,相安无事。但是,令原告意想不到的是,被告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原告居住的A区院内土地以共用通道为线分为南北两份,予以出卖。北半部分土地1.316亩(877.8m2)以80000元一亩,合计元的价款出卖给本案第三人之父赵星师兄,南半部分1.194亩(796.13 m2)以95520元价款出卖给本案第三人邢富岭。其中公用设施化粪池以及地下管道也在其内。第三人以该片土地自己已购买为由,于20XX年12月3日开始,除给A区业主周边留出4米通道外,不顾原告阻拦和反对,强行在院内搭建围墙,使A区形成院中院。为此,原告与被告及

6、第三人发生纠纷。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共用绿地和公用设施的侵犯。原告只所以购买被告的商品房,綠于对被告广告及承诺的依赖,被告发布的商品房规划效果示意图中,清楚地表明,后院为绿地,该承诺对原、被告能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显然有重大影响的。虽然后院土地未在合同中表明为绿地,但上述承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视为购房合同的内容,况且,该院中设有公用设施化粪池以及地下管道,合同中也没有明示院中土地属其他个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按照上述规定,A区院内土地属于

7、A区各业主共有,业主在购买该处商品房时,价款中已包含了对院中土地使用的对价,况且,小区内的绿地和设施设施是小区内必备物质条件,是小区居住质量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因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用绿地的土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A区院内打墙,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应当与被告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围墙,恢复原状。据上情,特呈书状,望判如所请。 此致 大名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学征 王平海 宗炳振 朱培东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附:所代表的原告人名单。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马学征,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大名县商

8、贸城A区。系A 区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 申请人王平海,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大名县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申请人宗炳振,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申请人朱培东,男, 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人。系A区 户业主的诉讼代表人。申请人诉被告大名县京府商贸城及第三人邢富岭、赵国山侵权纠纷一案,因第三人强行在申请人居住的商贸城A区院内共用绿地的土地建造围墙,欲以造成既定事实,使本案审判后难以执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引起了各业主的强烈不满,矛盾已达白热化,如不及时制止,就要发生群

9、殴事件,后果十分严重。为防止矛盾激化和恶性事件的发生,使本案处理后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对第三人建造围墙的行为采取措施,裁定其停止施工。申请人自愿以自有房产一处(附房产证复印件)作担保。请求法院尽快做出裁定。此致大名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学征 王平海 宗炳振 朱培东推 举 书 我们做为商贸城A区的业主,因与大名县京府商贸城及第三人邢富岭、赵国山发生侵权纠纷,进行诉讼。我们做为共同原告叶,为便于诉讼,特推举以下四人为我方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马学征,男,1963年1月2日生,汉族,大名县万堤镇万北村人,现住大名县商贸城A区。王平海,男,1966年12月3日生

10、,汉族,大名县王村乡西杨庄村人,住址同上。宗炳振,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大街乡大街村人,住址同上。 申请人朱培东,男, 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大名县铺上乡高寨村人。住址同上。我们授予以上代表人如下权利: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举证、质证,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一般代理权等。诉讼代表人的行为,对我们全体原告具有约束力。 推举人: 20XX年 12 月7 日 篇三:先予执行申请书范文先予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上列当事人间,因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起诉在案,现因,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款项(或某项物品),现将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附:1.书证件;2.物证件;3证人,住 请求目的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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