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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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基础知识,2010.10,第一部分 风险概述,【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风险、可保风险及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风险的定义、分类和构成因素、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以及风险管理的概念的程度,以提高其对风险的识别能力。,考试内容(掌握), 风险的含义和分类 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风险的含义, 一般含义 风险即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只要某一件事的发生存在着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可能性,那么该事件存在着风险。(可以指积极结果即赢利发生的不确定性,也可以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特定含义 保险理论与实务中,风险即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保险是通过特有的处理风险的

2、方法,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即当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时,由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或给付。,风险的分类,(一)依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1.自然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经常的、大量的、保险人承保最多的风险) 2.社会风险(个人或团体的行为或者不行为,行为包括过失、不当、故意行为) 3.政治风险(对外投资和贸易中的政治或订约双方无法控制原因) 4.经济风险(经营活动中的市场供求关系、经济贸易条件因素变化营销或经营者决策失误) 5.技术风险(科技发展、生产方式改变产生的风险。比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音等),(二)依据风险标的分类 1.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

3、的损毁、灭失、贬值的风险。) 2.人身风险(导致人的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增加费用支出的风险,损失一般包括收入能力和额外费用的损失) 3.责任风险(个人或团体的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契约应负法律责任或契约责任的风险。保险人承保仅限于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4.信用风险(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由于一方违约或违法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风险的分类,(三)依据风险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投机风险(相对于纯粹风险而言,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没有损失” 、“有损失”、“盈利”),(四)依据风险影响的结果

4、分类 1.基本风险(非个人行为引起的,对整个团体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影响,而且个人无法预防的风险。地震、洪水、海啸、经济衰退等) 2.特定风险(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只与特定的个人或部门相关,而不影响整个团体和社会。火灾、爆炸、盗窃等。较易为人们所控制和防范。),可保风险的定义及条件,定义: 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条件 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发生与否、发生时间、发生的原因和结果) 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结果只有损失而无获利)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损失的发生要有分散性) 6.风险必须具有

5、现实的可测性,考试内容(熟悉), 风险的构成要素和特征 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个要素构成,它们共同作用决定了风险的存在、发生和发展。 1.风险因素: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 3.损失: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保险实务中的损失分为两种形态,直接和间接损失。 风险因素的存在引起或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则会导致损失,三者相互联系,当损失发生后,就需要经济补偿,从而产生

6、了保险需要。,风险的特征,(一)不确定性(总体上的必然性和个体上的偶然性,构成风险的客观不确定性,从而形成保险需求) (二)客观性 (三)普遍性 (四)社会性 (五)可测定性 (六)发展性,风险管理的概念,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风险管理的概念,第一:风险管理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个人、家庭和组织(包括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风险管理技术运用的前提是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 第

7、三: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考试内容(了解),风险单位及其划分 定义: 风险单位是指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 划分:1.按地段划分 2.按投保单位划分 3.按标的划分,第二部分 保险概述,【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业发展历程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的定义、要素、特征、功能以及保险法的程度,以提高其保险基础理论水平。,考试内容(掌握), 保险的定义和特征 保险的要素,保险的定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8、、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特征,1.互助性(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2.契约性 3.经济性(通过保险补偿或给付而实现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4.商品性(等价交换的商品经济关系) 5.科学性,保险的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1.风险的大量性(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理得以运用的条件) 2.风险的同质性(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公平、合理、适度、稳定原则) (四)保险准备金的建

9、立(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考试内容(熟悉), 保险的功能 保险的分类,保险的功能,(一)经济补偿功能 1.财产保险的补偿 2.人身保险的给付 (二)资金融通功能(保费收入与赔付支出之间存在时间和数量滞差,必须坚持合法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三)社会管理功能 1.社会保障管理 2.社会风险管理 3.社会关系管理 4.社会信用管理,保险的功能,保险的三大功能有机联系、相互作用。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是最根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根本的特征。资金融通功能是在经济补偿功能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

10、深入到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之后产生的一项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实现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分类,(一)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广义:财产及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狭义:物质财产即实务中的财产损失保险) 2.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保险(比如交强险) 2.自愿保险(投保人自由决定 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保险人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自由选择保险标的,选择设定投保条件等),保险的分类,(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1.原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

11、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属于纵向转嫁原始风险) 3.共同保险(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风险、保险利益的保险。属于横向转嫁原始风险) 4.重复保险(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利益、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之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横向转嫁),(四)按投保单位分类 1.团体保险(以集体名义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团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 2.个人保险(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保险) (五)按照保险经营性质分类 1.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 2.非商业保险(目的不

12、是为了营利,而是出于某种特定目的;政府资助,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安定社会经济生活为目的;以保证加入保险者的相互利益为目的。),保险的分类,(六)按照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类 1.寿险与非寿险(分类标准源于保险立法形式。寿险即指人寿保险;非寿险包括财产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 2.水险与非水险(分类标准源于保险人承保风险的空间范围。水险即海上保险) 3.车险与非车险(分类标准是我国特有的。车险即指机动车辆保险),保险的基本原则,【考试目的】 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保险基本原

13、则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掌握), 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代位求偿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即使是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会随

14、之失效。而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遭到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限度以外的额外利益。,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实质性重要事实: 是指那些影响保险双方当事人是否签约、签约条件、是否继续履约、如何履约的每一项事实。,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1.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15、。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3.阻碍投保方履

16、行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员工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任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者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二)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 2.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或者尾号只是想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配成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若过失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发生没有影响或不严重,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3.编造虚假事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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