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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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项资助资源,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公开,民主评议和学校综合评定相

2、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学院(书院)具体落实及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第二章 认定工作机构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部)是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二)审核各学院(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三)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四)建立和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做出解释和提

3、出修订意见。第七条 学院(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书院)辅导员或学生工作院务秘书、学生代表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和部署;(二)组织实施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班级(团总支)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复查和监督,向学校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三)建立和完善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四)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第八条 各班级(团总支)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为班级(团总支)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

4、人数按所在单位学生人数的10%民主选举产生,组长由评议小组内部民主协商确定。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学校、学院(书院)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部署,组织实施本班级(团总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对本班级(团总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交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的报告;(三)对本班级(团总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申请进行审查和评议,并提出切实意见。第三章 认定标准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三档:(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第十条 具有下列

5、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 学生本人系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无遗产、无任何亲友资助或抚养者;(二) 系伤残家庭者,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收入微薄的;(三)属于单亲家庭,抚养一方因患重病,或因残疾、年迈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友资助者;(四)父母双方下岗或失业且收入微薄者;(五)家庭被当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列为低保户者;(六)家庭人口多,青壮年劳动力少,且为普通的务农、务工者,家庭经济收入微薄、无其他亲友资助者;(七)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

6、一般困难学生:(一)学生本人系烈士、优抚家庭子女,孤儿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者,虽有少量遗产或亲友资助、抚养,但生活仍然困难的;(二)系单亲家庭者,抚养一方经济收入微薄,亲友资助较少的;(三)父母中有一方下岗失业,另一方收入较低者;(四)家庭被当地乡镇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者;(五)父母年迈,家庭经济收入微薄,亲友资助较少者;(六)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患病需要常年治疗,所需承担医疗费用较高,而家庭收入微薄者。第十二条 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受灾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第十三条 各学院(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

7、数的20%,最高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认定结果按评议单位、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如有特殊情况可提交认定情况报告申请突破控制比例线。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持有高档设备的(特殊专业需要除外);(二)持有高档娱乐产品、高档服装或高档化妆品等用品的;(三)在校内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高档饭店等场所消费的;(四)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五)学生本人在校月平均生活费高于当前学校学生平均水平的。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包含以下程序:(一)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学生如实填写汕头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

8、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二)个人提出认定申请。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须先通过学生事务系统按要求填写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汕头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上交至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小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在系统中提交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三)班级(团总支)民主评议。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小组召开会议,依据本法第三章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

9、料等,进行认真审查和评议。对于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的情况,认定评议小组应该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点审查学生的在校表现以及家庭经济情况是否发生重大改变。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后上报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四)学院(书院)审查公示。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召开会议,对各班级(团总支)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异议,应征求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档次在各班级(团总支)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待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连同认定工作报告等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部)。(五)学校复审建档。学生

10、工作处(部)对各学院(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档次进行复审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 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等有关资助。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随时关注学生生活状况,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并作出相应调整。学生工作处(部)和各学院(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

11、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校或纪律处分。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给予认定,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第十八条 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三)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和校园文体活动;(四)获得一次性资助1000元以上的须按要求参加不低于1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将从学校获取的助学金(含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情况减少或取消资助:(一)有第十

12、四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二)有违犯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或处分者;(三)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四)恶意拖欠学杂费、且无故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五)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学生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六)没有认真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者。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全校师生对学院(书院)公示的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部)申请复议。学生工作处(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讲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一)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二)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三)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失去经济来源的。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讲之“以上”、“以下”和“低于”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汕头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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