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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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豆丁文档代下载:http:/ (0.1元/篇)精品文档豆丁网维维大豆整理2011年7月19号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房屋建筑和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的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

3、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卫生间、厨房、外墙面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给水管道通水、空调管道风管送风、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和建筑节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水处理构筑物蓄水和市政给水管道通水功能,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低压布线系统安全通电功能。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随机检查其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

4、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地基处理、桩基、混凝土基础、混凝土结构、钢筋(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自控、监理检验、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社会评价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及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属的省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省辖市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进行业

5、务指导和考核管理。 第七条 省市联动,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动态体系,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科学化、信息化。 第八条 建立省级约谈制度。根据对各省辖市质量监督站的动态考核情况、省辖市汇总上报的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检及抽查情况汇总、不良行为记录,建议地市主管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对其采取限制个人执业资格、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重新核查等行政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6、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的调查处理;(七)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八)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公示。第十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手续;(二)确定监督组人员组成;(三)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巡检抽查、抽测;(五)监督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六)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七)

7、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 在受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一)法定建设程序;(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三)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合同; (四)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名单;(五)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督实施细则);(六)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单(资格证)。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应设置监督组,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使用功能等因素配备3名

8、以上的监督人员(至少配备1名安装专业监督人员)。对于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需要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包括:工程项目工作计划、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第十五条 工作计划应依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内容,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辖区内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突出以及易引起投诉问题、工程类别的重要性、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进行制定。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监督工作计划由监督组制定,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监督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监督组成员的组成;(二) 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检测单位工程质量行为的抽查;(三)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内容;(四)对

9、重要分部和竣工工程验收的监督内容。第十七条 年度或阶段性监督工作计划由监督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或阶段性监督工作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报表确定所抽查的工程项目;(二)确定抽查组人员组成;(三)确定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内容;(四)随机确定抽查时间;(五)组织实施,根据抽查情况写出报告、处理结果并公示。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隐患时,责令整改或停工处理;(四)有关责任主体经监督机构二次以上督促改正,仍未按规定要求整改

10、反馈的,监督机构应上报所在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九条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一)建设单位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基本情况,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招标,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委托监理企业的执业情况,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及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二)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报告签字手续,出据报告的人员资格,设计文件责任人签字、手续及人员的资格,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审查合格的设计图是否详细说明和交底。),签发设计修改

11、变更,技术洽商情况。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节能建筑的认定等情况。(三)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及配备到位、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商品砼的进场检验情况;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对基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分部工程和竣工的验收情况;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等情况。(四)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制定及实施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和

1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对重点部位、关健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巡视、平行检查情况;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的签字手续、组织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出具重要分部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评估报告、监理资料等情况。(五)质量检测单位是否超越核准的资质类别、业务范围从事检测业务,检测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检测报告的数据和结论与实测数量是否相同;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有无其它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行为。第二十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以巡查为主要方式,并辅以必要的工程检测手段,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记录。(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网架、屋面、幕墙、节能、

13、给水管道、通风管道、电气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二)对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保节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控制保证资料、检(试)验及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抽查核实,并形成抽查记录。第二十一条 对重要分部和竣工工程验收的监督。(一)监督机构收到工程分部竣工工程验收通知书后,监督人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情况认真审核验收条件,并抽查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二)对工程分部和竣工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标准实施到位监督,检验有关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和结果,并形成监督记录。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构发现有以下情况时,

14、监督人员应责令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并记录监督报告。(一)验收组织形式、程序及未执行验收规范、标准。(二)核验、核查工程质量与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评价报告不相符,节能、消防等专项验收尚未通过,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分户检查验收工作(不可进行竣工验收)。(三)工程建设质量有实名具实的举报、投诉、控告事项,未核清查实的。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验收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三)工程概况;(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五)各责任主体和检测等有关单位机构执行有关工程质量

15、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质量行为的监督意见。(六)对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工程质量文件检测资料的监督意见。(七)重要分部和竣工工程的验收监督情况。监督结论和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备案意见。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并配备专门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并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工程项目监督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质量监督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文件资料,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明确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公示标牌,并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质量的状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检测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质量信用评价的工作机制。对在工程质量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的工程质量问题的查处及整改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严格守信奖励,失信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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