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第3版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孙国忠 任务8-3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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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基本概念 审核 问题处理 跟单信用证业务,信用证的产生,国际贸易中 双方远隔千里 互不信任 物理上的距离产生心理上的距离!,国际结算方式 汇付: 前T/T 买方风险大 后T/T 卖方风险大 托收: 卖方风险太大! 有没有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信用证运作流程 议付信用证,受益人 出口商,承运人,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通知行/议付行 出口地银行,开证行 进口地银行,信用证的作用,对进口商:可以控制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货,付款后可以取得代表物权证书的单据。 对出口商: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就可以取得货款,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避免支付风险。 对开证行:贷出的仅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可以收取开证手续

2、费,扩大业务范围。 对议付行:有开证行信用保证,只要出口商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就可以买单议付。,信用证的涵义,银行开立的 且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故为银行信用! 有条件付款的 不同于汇票(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条件:单证、单单一致(互不矛盾) 书面承诺,信用证的定义:UCP600,“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的三大特征,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银行信用) 自足文件(信用证相对独立于合同) 单据买卖,信用证特征之一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先由开证行取代进口商向出口商付款 开证行:第一性付款人 条件

3、:单证、单单一致(互不矛盾) 进口商:退而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比如,开证行无理挑刺 然后由进口商向开证行还款 开证行付款后不得向出口商追索 不管开证申请人是否向开证行还款,案例:进口商破产,出口商能得到全部货款吗?,中国一家出口商甲向外国进口商乙出口一批电动工具及零配件,国外开证行很快开来信用证;在收到信用证时,甲同时得知乙财务状况很糟,可能很快就会破产。甲集体讨论并请教外贸界专家后,仍决定照常出口。 货物发运后,乙果然破产了。开证行在没有发现任何不符点的情况下,只向甲支付了60%的款项,理由是法院命令乙所有的供货商必须得到公平的对待,不能有任何一家供货商优先得到货款;由于乙资不抵债,所有的供

4、货商都只能得到60%的货款。,案例解答,解答:开证行没有理由只支付60%的货款,因为开证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支付全部货款;与开证申请人乙能否向其足额还款无关。 结果:甲在乙国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甲上诉有理;判决开证行向甲支付所有的未付货款,并承担逾期利息。,信用证特征之二 自足文件,信用证相对独立于合同 信用证与合同是否存在或有效无关 信用证常常对合同作出一定的修改除非修改信用证,出口商要通过信用证方式取得货款,提交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一致 在银行眼中,只有信用证,没有合同 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是否有效,信用证中对合同的援引等任何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均与银行无关 原

5、因:银行如果介入合同,合同的履行(货物质量等)将影响信用证的履行,银行官司多而受益少,案例:装运日期与L/C不符,出口商能得到付款吗?,中国公司甲代理当地化工厂丙,从美国公司乙进口化工原料。甲与乙香港分公司联系后,达成协议:乙向甲出口20M/T钾丙醇,最迟交货日期为2002年3月31日,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支付;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把合同打印好后,签好两份合同后寄给乙香港分公司,要求其签字或盖章后退回一份。乙香港分公司没有照做,却催着甲公司开出信用证,理由是合同没用,有信用证就可以了。于是甲向中国银行当地分行申请开证。开证行把最迟装运日期打成2002年3月30日;甲认为无关紧要,

6、没要求改证;乙收到信用证后一直都没有表示异议。,案例:装运日期与L/C不符,出口商能得到付款吗?,信用证开出后,由于丙厂长因贪污受贿被“双规”,财务状况很差,甲认为继续代理丙进口原料对己不利,请求乙解除合同;但乙表示货物已发运,不同意解除合同。 4月初,中国银行当地分行通知甲,单据已到,但装运日期为2002年3月31日。 请问合同有效吗?在此情况下,信用证有效吗?,案例分析,合同无效,因为双方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但乙香港分公司并没有签字或盖章,所以合同无效。 但信用证是有效的,因为信用证是自足文件,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只处理信用证及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而不管任何其他单证。 信用证中一

7、般不涉及买卖合同,因此银行不管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或有效。无效的合同不能成为信用证无效的理由,信用证是有效的。,信用证特征 纯单据业务,在银行眼中,只有单据,没有货物 银行处理单据原则: 单证一致(互不矛盾) 表面一致(非“实质” ) (互不矛盾),案例:单证之间的此类差异构成不符点吗?(1),中国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非洲某国,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甲公司提交的单据由议付行寄到开证行后,开证行通知议付行拒付这套单据,因为甲公司根据合同将货物数量打成5,000DOZ,而没有按照信用证上的货物数量打成60,000PCS。请问开证行这样做合理吗?,案例分析,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国际商会一直反对“le

8、tter by letter”或“as a mirror”的审证方式。一般认为,银行虽不要求进行数量计算,但只要数量不引起严重的原则性的歧义,就不应认为是单证不符。 UCP600下不够成不符点 提醒:在制作单据时,应尽量与信用证保持一致(letter by letter),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案例:单证之间的此类差异构成不符点吗?(2),1994年,中国甲公司向国外乙公司出口一批大麻籽。乙公司开来信用证条款规定:“Credit available by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Bank, Ltd. only”;甲公

9、司提交的汇票收款人写成“pay to The Standard Bank, Ltd.” 漏掉“only”,开证行认为这构成不符点,拒绝付款。请问开证行有权这样做吗?,案例分析,开证行有理由拒付。“pay to The Standard Bank, Ltd. only”相当于“pay to The Standard Bank, Ltd., not transferable(以渣打银行为付款人,不可转让)”,的确不同于“pay to The Standard Bank, Ltd.”。 实际上,此类不符点影响不是特别大,开证行往往是因为开证申请人的原因(比如市场行情不好等)而拒付的 提醒:千万不要因

10、为一些小的差错,而让对方找到借口,进而把主动权拱手让人!,信用证的种类,(1)根据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 (2)根据信用证是否可撤销划分 (3)根据信用证是否被保兑划分 (4)根据付款方式的不同划分 (5)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划分 (6)根据信用证可否转让划分,假远期信用证,相当于即期信用证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sight are born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sight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议付,UCP500: 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 单据

11、付出对价的行为 仅审核单据而未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议付方式,1.收妥结汇(非真正议付,相当于托收) 议付行收到付款行货款后,才付款 2.出口押汇 议付行收到单据后,扣除利息和手续费用后付款,成为票据的正当持票人 3.定期结汇 预先确定固定付款期限,到期后不管银行是否得到付款,银行都支付货款,开证申请人赎单,单到货到:取得提单后立即提货 单到货未到:主动查询 货到单未到:向银行申请开立无单提货保证书,向运输行先行提货,信用证格式,信开本 使用较少,电开本 分类: 简电本:不是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全电本:有效的信用证文本 形式: By Cable By Telex By SWIFT*,SWIFT

12、,SWIFT(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1973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成立,该组织设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该协定的成员银行可以通过该电讯网办理信用证业务以及外汇买卖、证券交易、托收等。目前,该组织已有1000多家成员。 凡按照国际商会制定的电讯信用证格式,利用SWIFT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通过SWIFT系统传递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SWIFT(续),SWIFT信用证(全银电协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SWIFT手册规定的代号。目前开立SWIFT信

13、用证的格式代号为MT700和MT701,如果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则采用MT707。,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商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 对于跟单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作了详尽明确的规定,是银行办理国际间信用证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任务:信用证金额与合同不符导致出口损失案分析,某年我出口公司向科威特中间商出口货物一批,按CFRC5%价格条件成交,货值为USD52500。国外开来信用证总金额为USD49875,并注明“议付时扣

14、5%系给某商号(中间商)的佣金”(When negotiating 5% commission to be deducted from amount negotiated and returned to XX)。我出口公司忽视了核对来证金额,在缮制发票和汇票时均按照合同金额52500美元,议付时中行扣除5%,按49875美元借记开证行北京账户。开证行接单后来电拒付,理由是发票金额超过来证金额。经多次与开证行及中间商交涉均无效,只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另赶制新发票和汇票,将金额改为49875美元,在此金额基础上再扣去5%佣金,白白损失了2493.75美元。,案情分析:,按上例所述,来证金额为4987

15、5美元,议付时扣5%作为佣金。我方审证时缺乏业务经验,未能发现信用证所列金额与合同不符。按照合同,总金额应为52500美元,而不是49875美元。业务人员对于信用证中“议付时扣5%系给某商号(中间商)的佣金”错误理解为:信用证上金额是合同总金额52500美元扣5%佣金后的净额49875美元。于是在缮制发票、汇票时均按合同规定办理。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予以拒付。这是由于我方人员缺乏业务经验,加之复核把关不严,以致中了国外商人设下的圈套,多付了5%的佣金,价值2493.75美元。,几点启示,(1)审证是一项既细致、专业性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还要有较强的责任心,若稍有疏忽就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2)作为外贸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熟悉合同的条款及操作方法。如果对合同条文理解不当或操作有误,就会影响出口收汇,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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