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王明明 主编实务篇 第十四章[CH-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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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1,国际贸易实务,主讲:吴国新 副教授,Email: ,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2,教材: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吴国新主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参考书目: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四版),吴百福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国际贸易实务教程(修订版),彭福永编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务,吴国新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8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李元旭 吴国新编著,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3,合 同,合同的磋商 (询盘, 发盘, 还盘, 接受) 合同的签订 (S / C) 合同的履行 (出口, 进

2、口),主要交易条件:品质、 数量、 包装、价格(包括贸 易术语)、交付(F&I)、支付 一般交易条件: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合 同 条 款,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标的,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5,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一、商品的名称,(一)商品名称的含义,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或称“品名”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二)品名条款的规定,1、以主要用途命名,2、以使用的主要原料命名,3、以主要成分命名,4、以外观造型命名,5、以人物名字命名,6、以制作工艺命名,C

3、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6,一、商品的名称,(三)规定品名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1、必须具体明确,2、针对商品的实际情况作出恰当的规定,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7,二、商品的质量,(一)商品质量的概念,商品的品质(Quality)是指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如造型、结构、色泽、味觉以及化学成分、物理和机械性能、生物学特征等技术指标或要求。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品质。

4、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8,二、商品的质量,(二)商品质量的表示方法,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1)看货买卖(Sale after Checking Goods)。,(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I.凭卖方样品买卖。,II.凭买方样品买卖。,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9,二、商品的质量,(二)商品质量的表示方法,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s),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3、凭标

5、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4、凭牌名或商标买卖(Sale by Brand or Trade Mark),5、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10,三、品质条款的规定,(一)规定品质机动幅度,1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 品质的误差。,2品质机动幅度,(1)规定范围。,(2)规定极限。,(3)规定上下差异。,为了体现公平交易的原则,在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时,往往同时规

6、定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有下列几种规定方法:,(1)对品质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 可按交货实际品质予以增价或减价。,(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11,三、品质条款的规定,(二)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规定品质条款的内容必然涉及表示品质的方法。究竟采用何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既采用凭样品又采用凭规格买卖,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三)品质条件要有合理性,为了有利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磋商品质条款时,应注意条款内容的合理性。首

7、先,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过高或过低;其次,要适当选择品质的指标,凡影响品质的重要指标不能遗漏,而次要指标则可以少订;第三,要注意各指标间的内在联系,要使各指标的规定达到一致性,以免履约困难;第四,品质条件还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义模糊的词汇,以免引起争议。,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12,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一)计量单位,1重量(Weight)单位,2个数(Number)单位,3长度(Length)单位,4面积(Area)单位,5体积(Volume)单位,6容积(Capacity)单位,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13

8、,公量商品净重 x (公定回潮率)(实际回潮率) 商品干净重 x (公定回潮率),(二)重量的计算方法,1毛重(Gross Weight),2净重(Net Weight),3.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一、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4. 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 实物净重(Net Weight),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14,二、数量条款的规定,(一)数量条款应明确具体,在规定商品数量条款时,应尽可能使用明确具体的字眼,以便于合同的履行和避免引起争议。例如:草帽,30000打(Straw Hat, 30

9、000 doz);又如:棉纱,2000包,每包300磅(Cotton Yarn, 2000 bales of 300 lbs each)。在规定商品数量条款时,一般不宜采用约(About)、近似(Circa)、左右(Approximate)等约量来说明,因为各国和各种惯例对约量的解释不一,有的理解为2%,也有的理解为5%,甚至10%的增减。如果双方一定要使用约量,应在合同中明确允许增减的百分比。,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15,二、数量条款的规定,(二)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1溢短装条款的含义,在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

10、比较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即在合同中订立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或称为增减量条款(Plus or Minus Clause),按照这一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可以溢交或短交若干,但以不超过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为限。需要注意的是,溢短装条款仅适用于散装货、打包货,对于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者,不适用溢短装条款。,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16,二、数量条款的规定,(二)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2溢短装的选择权,合同中若规定有溢短装条款,具体伸缩量的掌握大都明确有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

11、但在由买方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在采用承租船运输时,为了充分利用船舱容积,也可授权船方掌握并决定装运增减量,在此情况下买卖合同应明确由承运人决定伸缩幅度(At Carriers Option ,or At Ships Option)。,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17,二、数量条款的规定,(二)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3溢短装的计价方法,通常情况下,对溢装或短装的部分按合同价款计价。但是,为了防止有选择权的卖方或买方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行市,故意多装或少装,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溢装或短装的部分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计价。 关于数量的机动幅度,

12、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如下规定:如凭信用证付款方式进行的买卖,除非信用证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即使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交货数量也可有5%的伸缩幅度,但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算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18,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一、运输包装(Transport Packing),(一)运输包装的分类,1单件运输包装,按照包装外形来分,常用的有包、箱、桶、袋等。,按照包装的质地来分,有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按照制作包装所采用的材料来分,通常有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棉麻制品包装、竹柳草制品包

13、装、玻璃品包装、陶瓷包装等等。,2集合运输包装,集装包、袋(Flexible Container),托盘(Pallet),集装箱(Container),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19,(二)运输包装的标志,一、运输包装(Transport Packing),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3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20,二、销售包装(Selling Packing),(一)销售包装的分类,1陈列展销类。,2识别商品类。,3使用类。,(i) 堆叠式包装,(ii) 挂式包装,(iii

14、)展开式包装,(i) 透明和开窗包装,(ii)习惯包装,(i)携带式包装,(ii)易开包装,(iii)喷雾包装,(iv)配套包装,(v)礼品包装,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21,(二)销售包装的装潢和文字说明,二、销售包装(Selling Packing),在销售包装上应有必要的装潢和文字说明。包装装潢通常包括图案和色彩,图案和色彩应美观大方,富有艺术吸引力,突出商品的特点。同时,还应适应进口国或销售地区的民族习惯和爱好。文字说明通常包括商标、品牌、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在制作文字说明时,应注意有关国家的标签管理条例的规定。例如,日本政府规定,凡销往该国的药品

15、,除必须说明成分和服用方法外,还要说明其功能,否则就不准进口。又如,有些国家对进口的罐头等食品,规定必须注明制造日期和食用有效期,否则也不准进口。此外,有些国家甚至对文字说明所使用的语种也有具体规定,如加拿大政府规定,销往该国的商品必须同时使用英法两种文字。,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22,二、销售包装(Selling Packing),(三)条形码,条形码是一种产品代码,是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所组成,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代码语言。 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有两种:一种是由美国、加拿大组织的统一编码委员会(Universal Code Counc

16、il, UCC)编制的UPC码(Universal Product Code);另一种是由欧共体12国成立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European Article Number Association),该组织后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International Article Number Association)编制的码EAN(European Article Number)。目前EAN条码已成为国际公认的物品编码标识系统。中国于1988年12月建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并于1991年4月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目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的国别号为“690”、“691”和“692”。,CH-14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标的,23,三、中性包装和定牌,(一)中性包装,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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