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80062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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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试行日期:1992年 3月 14日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具体负责牵头,河南、山东、吉林、河北、江苏、四川六省卫生厅参加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了大量调查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土地,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

2、建设的法规和政策,经多次征求全国各省、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选址 用地 总平面布局、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要求、装备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计财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 月2 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

3、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建、翻建、改扩建工程。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

4、建设项目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服务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及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基本任务确定。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住院床位数宜按表1计算确定。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数,2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19床以下及无床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其中,预防保健人员数必须以保证预防保健任务的完成为原则确定。每晚定员最少不应少于5人。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元每千人口床位数(张)每千人口人员数(人)1000以上1.02.01.52.550010000.71.01.21.5200500 0.50.71.01.

5、2200以下0.51.0注:1、农民人均年收入以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3、床位计算不含门诊急救观察治疗床。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除计算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外,另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的半数人口。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宜根据乡(镇)发展规划,按今后510年人口、经济收入预计达到的水平确定。远期发展规模可通过总体规划,分期建设实现。第十一条 本建设标准按预防保健、医疗任务,折成住院床位数量,将乡(镇)卫生院划分为无床、119床、2049床、5099床四种规模类型。第十二条

6、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附录一的要求。第十三条 各类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项目构成应满足附录二的要求。第三章 选址 用地 总平面布局第一节 选 址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选址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当地乡(镇)建设统一规划的要求。第十五条 卫生院院址宜符合下列规定:一 、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 交通方便。二、 节约土地,能利用荒地、劣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三 、选择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则的地段,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四、 充分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五、 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处于靠近居住集中区

7、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应有一定距离。六、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二节 用 地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必须注重节约用地,合理地控制用地规模,并符合以下要求:一、 建筑布局应适当集中,合理控制房屋间距。二、 用地紧张的地区宜建多层建筑。三、 应根据卫生院建设用地总体规划,分期征用土地。第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区用地以核准的业务用房总建筑面积核定,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业务区用地指标规 模 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无床、119 床 1 :3.5以下2049床 1 :3.0 以下5099床 1 :2.5以下第十八条 生活区用地,

8、可根据当地规定在建设中统一安排。如当地无规定时,一般可按卫生院生活用房总建筑面积的22.5倍计算。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不同规模的建设要求,对建筑平面、竖向、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第二十条 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保证预防保健用房的面积和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的环境安静;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获得当地的最佳朝向;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六、满足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做

9、出妥善的安排。第二十一条 卫生院的出入口,一般不少于二处,规模较小的也可设一处。第二十二条 太平间、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要有适宜的隔离,并单独设通向院外的出口。第二十三条 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所)。第二十四条 暂时不能供水、供电地区,在总平面布置时对简易设施应作出安排。第二十五条 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间,布置庭院、绿化,并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绿地。第二十六条 职工住宅不应建在卫生院业务区内,如用地连时,应有分隔措施,另设出口。第四章 建筑标准第一节 建筑标准控制原则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遵循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第二

10、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型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建筑设计提倡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第三十条 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节 建筑面积指标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的规定。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3分项规 模 类 型无床119(床)2049(床)5099(床)核定方式基本面积(平方米/院)每床增加面积(平方米/床)按床位核定(平方米/床)按床位核定(平方米/床)建筑面积400212748524448注:1. 乡(镇)人口少于一万人的卫生院,基本面积应相应减少,但最少不得少于

11、200。2. 计算119床卫生院面积,应在无床的基本面积基础上加每床增加面积。3. 2049床、5099床规模类型直接用床位指标计算,不再加无床的基本面积。4. 上下限取值:规模偏小者取偏上限,反之取偏下限,中间值可内差获得。5. 外墙厚度超过240mm时,可相应增加建筑面积。第三十二条 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四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见附录三,建筑参数见附录四。第三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应以翻建、改扩建为主,能使用的尽量使用,能翻建、改建的就不要新建,必须新建的应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第三十四条 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第三节 建

12、筑标准第三十五条 主体建筑一般采用砖混结构,以13层为主。第三十六条 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宜按下列标准确定:一、 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十七条 业务用房的底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300mm。第三十八条 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简洁光滑,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二、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可采用瓷砖墙面。主要医疗用房、公用厅廊、楼地面宜采用水磨石或其他相宜的地面材料。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四、

13、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等措施。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第三十九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措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4的规定。主要用房采光表表 4名 称比 值诊疗室、检验室、预防保健用房、医护办公室16候诊室病房配餐室17更衣室浴室厕所18第四十条 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达到无害化要求。第四十一条 宜采用集中供暖,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第四十二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14、:一、宜采用两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三、X线机电源,宜有单独的进线。四、各病室、诊疗室、医技、预防保健用房等应设置必须的电源插座。第四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第五章 主 要 业 务 用 房 要 求第一节 预防保健用房第四十四条 预防保健用房宜与行政用房临近,妇幼保健用房与妇产科门诊联系便捷。第四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用房应合理设置,一般设预防办公室、妇幼保健办公室、多功能会议室。第二节 门诊用房第四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门诊用房应根据不同建设规模合理设置诊疗室,可按业务性质、业务量设置适当的综合性

15、诊室。第四十七条 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力求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第四十八条 诊室的设置一般以二名医生为宜,其使用面积控制在12平方米左右。第四十九条 合理布置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规模较小时应以合科集中候诊为宜。利用走道候诊时其尺寸可参见附录四。第五十条 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规模大小进行合理 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厕所、隔离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第五十一条 注射室宜与观察治疗用房贴邻布置。第五十二条 急诊室位置要醒目,要尽量利用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房 屋及设施。第三节 住院用房第五十三条 住院护理单元一般以30床左右为宜,19床以下为简易病房,不宜建独立的住院部。传染病床与普通病房统一管理时,相互应有明确分隔并单独设出入口。第五十四条 病房的床位设置,一般以3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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