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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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1、赔偿性责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如民法上的损害赔偿、税法上的滞纳金等。2、.惩罚性责任:包括财产罚、自由罚、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比如罚款、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知识点十一】经济性责任与非经济性责任 法律责任经济性责任非经济性责任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违约金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行政责任罚款、没收财产等记过、警告、开除等刑事责任财产罚(如罚金)自由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等)知识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2、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公司董

3、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区别注册资本是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实收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出资后,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可能就不一致了。股东出资额没有全部到位

4、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额全部到位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例如,甲乙丙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承诺出资50万元,乙承诺出资30万元,丙承诺出资20万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50+30+20=100万元。在首次出资时,甲实际缴付30万元,乙实际缴付15万元,丙实际缴付5万元,此时公司的注册资本还是100万元,实收资本=30+15+5=50万元。、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人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

5、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是股东直接诉讼。根据侵犯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

6、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

7、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其他

8、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股东直接诉讼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知识点、公司债券的转让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根据公司债券种类的不同,公司债券的转让有不同的方式。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以备公司存查。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受让人一经持有该债券,即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知识点四】经济法

10、主体的行为 一)行为的相关要素1.主观要素:行为的目的、认知能力等;2.客观要素:行为的手段、效果等。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二)行为的基本分类(2011年判断题)调制行为(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宏观调控行为财税调控行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等金融调控行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等计划调控行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等市场规制行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特殊市场规制行为金融、电信、石油、电力市场规制行为等对策行为(市场主体)横向对策行为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纵向对策行为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一)职权的分类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宏观调控权财政调控权财政收入权征税权、发债权财政支出权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金融调控权货币发行权、利率调制权计划调控权产业调控权、价格调控权市场规制权一般市场规制权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殊市场规制权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二)调制权的分配 1.调制立法权:分享模式。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国务院依法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12、而且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也可能进行相关立法。2.调制执法权: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将国务院所属的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也享有规制权。【知识点三】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受控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如商业银行、企业、消费者等)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受制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如商业银行、企业、消费

13、者等)从人们通常了解的主体形态,还可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存在差异性: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主要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特别是一些专门的组织法;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主体资格主要依据传统的民商法。虽然受控主体与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也不排除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作出特殊的要求。比如:证券法、保险法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等条件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属于对其主体资格的特殊要求。【知识点二】经济法的渊源(2

14、011年单选题) 渊源制定主体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知识点一】经济法的体系 宏观调控法财税调控法财政法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税法税收体制法与税法征纳法(税收征纳实体法与税收征纳程序法)金融调控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计划调控法价格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市场规制法一般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特别市场规制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教材在第一章中以“

15、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为主线,将对经济法的主体、行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一连串地进行阐述。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如以对交通秩序的管理为例,制定一系列交通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这是宏观上的调控;而具体设置的交警与协管,针对个别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人进行单独调整,这是微观上的规制。【知识点十】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多种责任的竞合(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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