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仲裁法复习指导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89506330 上传时间:2019-05-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仲裁法复习指导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司法考试仲裁法复习指导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司法考试仲裁法复习指导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司法考试仲裁法复习指导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司法考试仲裁法复习指导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仲裁法复习指导》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仲裁法复习指导(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司法考试仲裁法复习指导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另行规定。二、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双方当事人如果有仲裁协议的,只能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只能起诉,不能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是

2、无效的,或者是失效的,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3.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不得再受理4.当事人有仲裁协议,隐匿起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立案,立案后如果首次开庭前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仲裁协议,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三、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2)仲裁协议书。是一种单独的仲裁协议。(3)双方当事人在来往的书面文件中,所包含的都愿意把这事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注意:仲裁条款放在合同书中,又独立于主合同。2.仲裁协议的效力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应该具备三个方面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效力。对当事

3、人来讲,若是有效的仲裁协议,只能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2)对法院也有约束力表现在排除法院的管辖权(3)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也有效力,即仲裁机构取得了对案件的管辖权。注意:在实践当中,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的争议,仲裁庭和法院都有权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有优先权。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选定仲裁机构的,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要找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如果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就选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3.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无效:仲裁法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四)另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五)继承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失效:(一)仲裁裁决以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法院经过审理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原来的仲裁裁决失效。(二)仲裁裁决出来后,胜诉的要求执行,败诉的要求不予执行,法院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此时仲裁协议失效。失效后还要仲裁,须达成新的仲裁协议;若起诉,则是允许的。四、仲裁程序1.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仲裁中需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保全。法院作仲裁保全的程序

5、是:先由当事人写申请书,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再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保全。2.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的组成,应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人数,一般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来指定。(2)仲裁庭的产生: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员,也没有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择,那么超过选择期限后,就

6、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庭的产生:根据仲裁法第31条第2款及第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的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仲裁员的回避(1)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1)仲裁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2)回避的形式。与民事诉讼相同,有两种(1)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回避事

7、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未能提出回避申请,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3)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如果主任就是仲裁员,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4)当事人要求仲裁员回避,主任也决定他回避,在这种情形下,仲裁庭中少了仲裁员。需要重新产生仲裁员。如果是首席仲裁员缺了,按照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产生。如果申请人选的仲裁员缺了,就由申请人再选一个仲裁员。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新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4

8、.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5.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当事人认为需要证据保全,将申请书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再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保全。6.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问题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和解和调解都可以出裁决书,但是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的,不能出判决书,但仲裁中的和解和调解可以出裁决书。五、撤消仲裁裁决(一)撤销仲裁裁决的形式要件:(1)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2)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3)有时间限制,接到裁决书以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撤销仲裁裁决的实质要件仲裁法5

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裁定撤销:(1)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根本就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撤销。(三)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如何处理:仲裁法60、61条的规定。1.法院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裁定2.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3.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认定撤销仲裁裁决,也可以通知原仲裁庭重新裁决,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10、,仲裁庭重新仲裁结束后,撤销程序再终结。(四)裁决出来以后,胜诉方申请执行,败诉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如何处理,仲裁法64条的规定:1.中止执行,先审理撤销申请;2.如果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终结执行;3.如果裁定驳回撤销申请,恢复执行。(五)部分撤销最高法院99年有个司法解释,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自动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胜诉方(权利人)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如果

11、是涉外案件,向中级法院申请。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不需要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如果认定确实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一)国内仲裁裁决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法4.裁决认定事由的主要证据不足5.适用法律错误6.仲裁员在审查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12、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有217条规定的情节之一的,应该裁定不予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二)涉外仲裁裁决涉外仲裁裁决可以不予执行,也可以撤销。但是在程序上要求很严格。根据民事诉讼法26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撤销仲裁裁决和不

13、予执行仲裁裁决都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司考民诉法及仲裁法冲刺:把握应试方法与技巧一、单选题与多选题的应试技巧为了能够在紧张的时间内准确地作出选择,考生做题时,应根据选择题题干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做法。对于题干较长的选择题,不要急于匆忙地阅读题干,而应该先浏览选择项,注意选择项之间的关系,再确定做题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考生能熟练地掌握相关的知识点,只要浏览选择项后就基本上能找出正确的答案。如在考查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时有这样一道单选题,题干是:宏大商业公司有一座六层的办公楼,1996年7月,宏大商业公司向A银行贷款,将该办公楼抵押给A银行。1996年12月,宏大商业公司因一购销合

14、同与志新贸易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志新贸易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受诉法院裁定将宏大商业公司该办公楼查封。在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A.法院所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因该楼已事先抵押给了A银行;B.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应事先征得A银行的同意;C.法院可以作出裁定,但A银行对该办公楼有优先受偿权;D.法院作出裁定是正确的,A银行因此对该办公楼丧失优先受偿权。这题题干很长,如果考生一开始就急忙阅读题干,到读完选项后才恍然大悟原来此题的用意在于考查对抵押物的财产保全问题,然后再着手从四个选项中找出正确答案,已用了近1分钟时间。考生不如先浏览选择项,如果熟悉“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一基本知识点,即便不看题干,也知道答案应为选项C.该方法同样可以适用于多项选择题的解题之中。2.仅仅浏览选择项后也许无法马上选择出正确的答案,但至少可以形成明确的答题思路,此时根据题干最后的问题即可选择出正确答案,而无须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详细阅读题干。如某单项选择题,其题干是:陈某某在安定庄有5间瓦房,陈某某的儿子陈某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某某去世,陈某某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某治一家暂住。1999年,陈某治未经陈某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