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社会保障 劳动争议 法律常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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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法律常识手册劳动合同第一部分、法律法规常识问答一、劳动关系的建立1.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即使劳动合同的订立日期与实际用工的日期不一致,也是按照用工之日起认定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哪些知情权?用人单位又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哪些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

2、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向劳动者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怎样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

3、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5

4、.劳动关系建立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6.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满1个月后,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5、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由谁来保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文本不可以仅由用人单位保管。(二)劳动合同的条款8.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约定不明确并且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6、,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9.哪些用人单位及哪些人员可以在

7、劳动合同条款中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三)劳动合同的期限10.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如何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用人单位安排从原用人单位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

8、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此后进行的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11.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9、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怎样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包括法律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连续工作的起算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13.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吗?协商不一致时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

10、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该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四)劳动合同的试用期14.签定劳动合同应约定多长的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可以约定几次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的条

11、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15.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的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16.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执行什么标准?是否受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

12、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除去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第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17.劳动合同中能否仅约定试用期,暂不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情形下在试用期间,除劳动者有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以及破产重整、生产经营

13、发生严重困难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用人单位便可以依此规定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五)关于违约金的约定18.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19.什么是服务期?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什么区别?两者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14、?服务期是指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同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为:(1)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服务期则不是。(2)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无需用人单位履行特别义务即可;而约定服务期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履行特别义务,即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等。(3)服务期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也不一定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约定。(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依照服务期条款的约定,主张关于服务期的违约金。如果服务期短于劳

15、动合同期限,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约定的违约金必须是关

16、于服务期的,不能因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而对整个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范围限定在服务期内,超过范围的违约金约定为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劳动者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劳动报酬。21.什么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进行约定吗?劳动者一旦违反约定是否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般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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