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王进思 主编 第十六章 路 政 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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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95210)P16 yl,主编,第十六章 路 政 诉 讼,第十六章 路 政 诉 讼,【学习目的】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路政诉讼参加人 第三节 路政诉讼程序 第四节 路政诉讼应诉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思考题】,【学习目的】,第一节 概 述,一、路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路政诉讼,是指路政相对人认为路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路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路政诉讼的被告是路政管理机构或是对路政处罚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 不是以路政管理机构作被告的诉讼就不是路政诉讼,但也不是路政管理机构作为被告就是路政诉讼,路政管理机构还可

2、能是其他诉讼中的被告,如民事诉讼中的被告。,第一节 概 述,(2)路政诉讼的客体是具体路政行为 路政诉讼的客体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如果非行使职权行为而给公民或组织造成损害的,公民和组织不能提起路政诉讼。在路政诉讼中,路政管理机构是以路政管理者的身份参与诉讼。路政管理机构因其他公务,路政管理人员因个人行为引起各类诉讼不是路政诉讼。 (3)路政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路政管理机构的具体路政行为侵犯自已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个特征表明了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方认为路政机构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即可提起路政诉讼。至于是否侵犯,则由法院的审判来确认。 (4)路政诉讼是依请求的法律活

3、动 也就是说,必须由路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受理才能成立。,第一节 概 述,(5)路政诉讼的提起并不影响原路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这是行政诉讼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路政诉讼的特征之一。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又发现原告有新的违法行为,路政管理机构仍可对其进行处罚。 (6)路政案件一审判决前,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改变其具体的路政行为 这是因为,路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如果路政管理机构在法院宣判前,发现了自己的具体路政行为有错误,并主动改变具体路政行为,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就已经达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不必再经过法院判决去进行纠正

4、。在二审程序中,路政管理机构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路政行为。 (一)路政诉讼和路政复议的管理机关不同,第一节 概 述,(二)路政诉讼和路政复议的当事人不同 (三)路政诉讼和路政复议审理的范围不同 (四)路政诉讼和路政复议的性质不同 (五)二者管理机关的处理权限不同 (六)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二、路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路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及路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路政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这些基本原则,由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对路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第一节 概 述,

5、(1)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路政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路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 (五)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 (六)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辩论的原则 (七)路政管理机构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 (八)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九)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决停止执行的。,第一节 概 述,(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二节 路政诉讼参加人,一、原告 在路政诉讼中,原告就是不服路政管理机构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

6、和组织。 (1)原告必须是与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路政处罚裁决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路政处罚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原告必须是不服路政管理机构作出的路政处罚的路政管理相对人。与路政管理机构的处罚裁决有利害关系,仅意味取得了充当原告的一种资格。但要真正成为原告,必须是不服路政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所起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路政案件。,第二节 路政诉讼参加人,(4)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之前,可以申请撤诉。 二、被告 在路政诉讼中,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

7、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路政管理机构。 (1)路政诉讼中被告的身份是特定的,即只能是路政管理机构,而不是别的行政主体,更不是路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公民。 (2)作出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路政行为。 (3)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1)个人、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路政行为的路政管理机构是被告。,第二节 路政诉讼参加人,(2)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路政行为的路政管理机构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作出原具体路政行为的路政管理机构为被告。 (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

8、路政行为的,包括改变原具体路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和改变处理结果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两个以上路政管理机构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路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路政行为的路政管理机构是被告。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路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6)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机关为被告。,第二节 路政诉讼参加人,三、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路政行为发生的路政案件,或因同样的具体路政行为发生的路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1)原告、被告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在路政诉讼中,共同原告较多见。 (2)因为同一具体路政行为或同

9、样的具体路政行为,在路政案件中,具体的路政行为就是指具体的路政处罚决定。 (3)人民法院认为应该或可以合并审理,共同诉讼实际上是数个独立的诉讼,因为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才成为共同诉讼。 四、路政诉讼代理人,第二节 路政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一)路政机构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1)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路政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路政管理机构的权益,而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3)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

10、律后果由路政管理机构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是无效诉讼行为。 (二)路政机构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第二节 路政诉讼参加人,(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应诉、答辩权,有要求法院公正进行审理,依法维持正确的路政处罚决定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对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有权在案件开始审理时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要求他们回避。 (3)有进行辩论的权利。辩论结束后,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4)有举证的权利。有权提供事实、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有权要求重新进行鉴定、

11、调查或勘验;有权当庭指出新的证据。举证权是路政管理机构在路政诉讼中维护其处罚决定的重要权利。,第二节 路政诉讼参加人,(5)经法庭许可,有权查阅本案庭审材料,有权请求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6)有权阅读法庭笔录,对自己的陈述,认为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三)路政诉讼代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权利。 (2)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3)督促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五、第三人,第二节 路政诉讼参加人,路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路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

12、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路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同诉讼争议的具体路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起诉的具体路政行为是否违法与其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路政诉讼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尚未对案件进行裁决之前。 (4)路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在路政诉讼实践中,第三人以后一种方式参加诉讼的较多。,第三节 路政诉讼程序,一、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

13、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期限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三节 路政诉讼程序,(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法院的审查和立案 二、审理和判决 (一)审理 (二)判决 (1)具

14、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第三节 路政诉讼程序,(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所使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三、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三节 路政诉讼程序,(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1)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

15、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 (2)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180日。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管辖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第三节 路政诉讼程序,(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四节 路政诉讼应诉,一、出庭前的诉讼代理 人民法院对路

16、政案件进行审理,是路政诉讼的中心环节,出庭应诉是路政管理机构参加诉讼的一项重要活动。 (1)接到应诉通知后,认真研究原告的起诉状,了解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什么诉讼请求,列举了什么事实证据,援引了什么法律理由来论证这种请求。如是认为路政管理机构认定事实有错误,还是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等等。 (2)认真阅读全部案卷材料,全面熟悉案情情况,了解调查和处罚过程。要对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罚程序和引用的条文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分析。遇有含糊不清,相互矛盾的结论和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或者有错误的需查明原因,弄清原委。,第四节 路政诉讼应诉,(3)在研究诉状和阅读案卷时,要做好阅读笔录及有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对一些主要事实和证据要进行摘录,并记下页码,以便引用或庭审时提请法庭宣读。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要收集,认真研究其精神实质,重要条款也要摘录下来。 (4)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路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 (5)确定应诉人。应诉人可以是路政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路政管理员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应诉人要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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