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陈文汉 06第六章 证券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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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证券中介机构,主编:陈文汉,目 录,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要求掌握证券公司、证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的设立条件;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的演变;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及其业务管理。,世纪证券风险控制指标违规,启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在资本金、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设立都有具体的规定。那么在证券市场上,有哪些证券中介机构呢,证券中介机构的设立、经营等都有哪些要求,本章将为你介绍这方面的内容。,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一、证券公司的设立,(一)公司的设

2、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赢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整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地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证券公司的设立,(二)注册资本的要求 (1)证券公司经营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和数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

3、(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一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建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证券子公司的设立,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2.设立子公司的条件 (1)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4、,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1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3.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监管要求,(二)证券分公司的设立,1.证券公司分公司设立条件 (1)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2)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5)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二)证券分公司的设立,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三)证券营业部的设立,在证券公司住所地申请设立营业部的,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且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或者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

6、部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三)证券营业部的设立,(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2)上一年度公司证券营业部下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 (3)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以上(含B类),且有1年为A类。,证券公司为财富管理发挥作用 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齐亮 http:/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

7、务,一、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分为: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第一,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第二,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第三,不得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第四,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

8、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第五,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处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割。 第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运用各种有效信息,对证券市场或个别证券的未来走势进行分析预测,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判;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分析、预测、建议等服务,倡导投资理念,传授投资技巧,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业务活动。 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又可进一步细分为面向公众的投资咨询业务、为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的特定对象提供的证券投资

9、咨询业务,为本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投资银行部门提供的投资咨询服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及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公司及其投资咨询业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代理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收益;向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欺诈行为。,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

10、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四、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两种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净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同时,要求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够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适当数量的从业人员、安全平稳运行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

11、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四、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资格;

12、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机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一)资产管理业务的种类,种类,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二)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客户资产净值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3、只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5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计划的单个客户资金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投资者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证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二)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规定,(5)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

14、理推广。参与计划的投资者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 (6)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有关单位备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7)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也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10%。 (8)证券公司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公司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单个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上述证券的资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5、计划资产净值的3%。,六、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在分类评价中等级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信用良好,最近2年未有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交易、清算以及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证券。,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1)最近6个月净资本在

16、50亿元以上。 (2)最近一次证券公司评价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网上测试。 (5)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三)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证券公司的账户体系。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并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客户的账户体系。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要在证券公司开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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