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务法规教程-电子教案-裴斐 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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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业务法规教程,主编 裴斐 范晓晔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及合同效力,第三节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本章主要内容,一、合同概述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履行 二、违约责任,第四节合同的担保,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留置 五、定金,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合同概述,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类,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合同法调整范围,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予等合同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有:,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及合同效力,合同的 订立,订立形式,订立方式,成立时间,成立地点,承诺生效时,特殊规定,承诺生效地点,特殊规定,合同内容,承诺撤回,迟到承诺 逾期承诺,构成要件,承诺生效,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及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生效要件,生效时间,无效情形,法律后果,可 撤销 合同,情形,撤销权的 行使消灭,效力待定合同,

3、行为人具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生效,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生效,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变更或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1年内没有行使;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第三节 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规则,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4、,抗辩权,合同保全,其他履行规则,撤销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质量要求不明确,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履行方式不明确,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涉及第三人的履行规则,债权人变更的履行规则,债务人提前履行规则,债务人部分履行规则,当事人变更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恶意减少其财产、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第三节 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

5、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主要归责原则,并兼采“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补充,承担违约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免除,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不可抗力,合同特别约定,法律特别规定,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保证,保证责任 消灭,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书面保证合同,非真意保证,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变更时,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债务转让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主债务履行完毕,保证期限届满,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无效时,概念,形式,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公民,保证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6、,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另有约定除外。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范围,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概念,形式,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 ,,生效 时间,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的设立,均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

7、记的,清偿顺序,均未登记或在同一天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动产或将可以处分的特定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概念,权利权利,动产质押,质押种类,动产质押,质权设立,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质押,合同形式,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押,自出质人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留置,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概念,违约,约定留置期间,留置期间,履约,法律后果,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的担保,概念,抵作价款或收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留置权人应给债务人不少于两个月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动产除外,给付一方违约,收受一方违约,定金,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形式,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数额,无权要求返还,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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