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 第2版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崔日明 王海兰编著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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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 第二节 商品的价格,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三、主要的贸易术语 四、其他贸易术语,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功能与作用,(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国际贸易术语(International Trade Terms)又称价格条件(Price Terms),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应负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功能与作用,1.贸易术语的功能 2.贸易

2、术语的作用,1.贸易术语的功能,1)确定卖方在什么地方交货,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确定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通关过境的手续,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项费用。 3)确定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4)确定买方应在什么时候付款,根据什么付款等重要问题。 5)贸易术语的使用划分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界限。,2.贸易术语的作用,1)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含义,不同的贸易术语会表示出不同的商品价格构成因素和不同的交货条件。 2)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意味着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不同,费用有差别,从而影响到商品价格的高低。 3)使用贸易术语还可以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磋商时

3、间,节省费用开支,使国际贸易的洽谈、书写或电报往来等都变得非常简单。,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及作用 (二)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及作用,国际贸易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一般都来源于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各国法律、法令规定不一,贸易习惯和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便存在着很大差异。这些解释上的差异,往往引起买卖双方的争议,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和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一套有关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

4、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国际法协会修订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和美国一些商业团体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这些规则被称作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的产物。它不是法律,对买卖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二)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

5、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贸易术语而制定的。在该规则产生之前,有关CIF贸易术语就已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但是,由于各国、各地区对这一术语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都缺乏统一的解释,这就给国际贸易的顺利履行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贸易纠纷时有发生。为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召开了一次会议,会上以英国贸易习惯及判例为基础,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又于1932年在英国牛津开会,将该规则作了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包括序言和正文共21条。该规则对CIF国际贸易合同的性质和特点

6、作了详细说明,并对CIF合同中有关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等进行了详尽、具体的解释。,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1919年,美国9个大商业团体以美国贸易中习用的FOB契约条件为基础,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 Export Quotation and Abbreviations),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全国进出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 (2)通

7、则的变化。 ()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使用通则应注意的问题。,(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半个多世纪以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分清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风险,避免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对同一贸易术语作不同的解释,简化和缩短当事人之间贸易洽谈和成交的过程,减少纠纷,解决争议,提供了指南和准则,为促进国际贸易的良性发展发挥了举世公认的积极作用。,(2)通则的变化。,较之1990通则,2000通则的实质变化不大,它反映出作为许多贸易商使用的,已经被广为接受的贸易术语应当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在稳定中求变化,在发展中力争规

8、则的连贯,这也是国际贸易惯例发展的必然要求。,()通则中的贸易术语。,2000通则仍然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内容,将13个贸易术语划分为4组。 1)E组(发货)。在这一组内仅规定了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 2)F组(主要运费未付)。这一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和FOB(船上交货)3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 3)C组(主要运费已付)。这一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4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

9、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该组贸易术语。 4)D组(到达)。这一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5种贸易术语。根据D组术语,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目的地或点。,()使用通则应注意的问题。,表3-1 13种贸易术语的分类及适用的运输方式,三、主要的贸易术语,(一)FOB (二)CIF (三)CFR (四)FCA (五)CPT (六)CIP,(一)FOB,1.买卖双方责任 2.在实际业务中,使用FOB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买卖双方责任,(1)卖方责任。 (2)买方责任。,(1)卖方

10、责任。,1)负责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以及按合同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 2)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3)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许可证及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并缴纳出口的各种税捐。,(2)买方责任。,1)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 2)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支付进口的各种税捐。 3)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办理在目的港的收货和进口手续。 4)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在实际业务中,使

11、用FOB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2)租船订舱问题。 (3)装船费用负担问题。 (4)个别国家对FOB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1)风险划分界限问题。,这个问题由于各国习惯不同,对此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装船是指货物装到船上,风险划分以船的甲板为界;有的认为需将货物装到舱底才算装船,风险划分以舱底为界。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装运港将货物吊起并在越过船舷之时就应被认为已装船,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船舷为界只是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而如果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就不十分确切了,因为装船作业是将货物吊起、越过船舷、装入船舱的一个连续过程。如果卖方承担了装船的

12、责任,他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可能在船舷办理交接。关于费用负担问题,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承担装船和主要费用,而不包括货物上船后的整理费用。总之,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负担;货物上船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或丢失,则由买方承担。,(2)租船订舱问题。,在FOB价格条件下,租船订舱工作由买方负责办理,并将船期和船名及时通知卖方,卖方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但是,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或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而引起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D

13、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如果按时派船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在FOB价格条件下,有时买方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须向买方声明,如到时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位,与卖方无关,买方无权撤销合同,也无权向卖方索赔。,(3)装船费用负担问题。,在FOB价格条件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买方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由于各国和各地区对“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因而对货物装船的各种有关费用,如理舱费、平舱费等由谁负担,各国的贸易惯例解释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

14、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当然由负责租船订舱的买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为此,究竟由谁负担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为了说明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之后加列了各种附加条件,这就产生了FOB的变形,(4)个别国家对FOB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FOB价格条件一般都用于通过海运交货的合同。但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却把FOB笼统地解释为装于任何一种运输工具。包括在内陆的各种运输工具,以至在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交货。其具体又分为6种: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

15、parture)“在内陆指定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内陆指定的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FOB在指定的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费”;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FOB

16、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进口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二)CIF,1.买卖双方责任 2.在实际业务中,使用CIF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1.买卖双方责任,(1)卖方责任。 (2)买方责任。,(1)卖方责任。,1)负责租船或订舱,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家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单证、货运单据和保险单据。,(2)买方责任。,1)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取得进口国家的有关证件并办理进口手续。 3)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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