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管理学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王进思 主编 第十三章 路政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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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46160)P15 yl,主编,第十三章 路政管理行为,第十三章 路政管理行为,【学习目的】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路 政 许 可 第三节 路 政 合 同 第四节 路 政 监 督 第五节 路政强制执行 【本章小结】 【案例分析】 【思考题】,【学习目的】,第一节 概 述,一、路政管理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路政管理行为又称路政行为,是指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路政管理,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路政行为是路政管理机构所作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与单方性的特点。路政管理机构所作的路政行为,路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履行,否则,路政管理机构可以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路政管

2、理机构行使路政管理的职权,对路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路政管理,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是单方性的行为。,第一节 概 述,(2)路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应是一种合法行为。路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实施路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路政管理机构,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进行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机构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路政管理,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都是无效行为,都不是合法的路政行为。 路政行为的内容,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路政行为是路政管理机构进行路政管理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路政管理机构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并非都是路政行为,不发生法律后果的事实行为和不发生路政管理法律后果的其他法

3、律行为都不是路政行为。 二、路政行为分类,第一节 概 述,(1)路政行为按照行为的方式与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抽象的路政行为和具体的路政行为。 (2)路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路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路政行为。 三、路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一)路政管理行为的主体是路政管理机构 (二)路政行为必须是路政管理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路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事实方面 2.法律方面,第一节 概 述,(1)准确掌握法律适用的规则 在路政行政管理中,有些行为往往受不同层级或不同部门几个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且客观上还存在着规范不一致、相互冲突的情况,因此路政管理机构在处理路政案件

4、时,要正确适用法律,要正确掌握法律适用的规则。法律适用的规则主要有:一是低层次规范服从高层次规范的规则。法律规范的效力是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高到低排列。如果高、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对同一间题都作了规定,那么应审查低层次的法规是否与高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不抵触应该同时适用;相抵触,则应适用高层次的规范,不能适用低层次的规范。二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当某一项普通法与特别法都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三是后法优于前法。当规定某一事项的新旧法并存,而且规定一致时,一般应优先适用新法。,第一节 概 述,四是地域效力规则。五是不溯及既往规则等。 (2)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再选择适用法律法规

5、 例如,对一个在建筑控制范围内未经审批的建筑,首先要确认其是永久性建筑还是临时性建筑,永久性的建筑要作路政处罚,临时性的建筑应责令当事人补办手续。 (3)正确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 (4)全面适用法律、法规。 (四)路政处罚、处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路政行为无效、撤销与废止 (1)路政行为无效 是指不具备路政行为的有效条件,不能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第一节 概 述,1)路政行为一经确认无效,由该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消失、恢复原来状态。 2)违法行政导致路政行为无效,造成他人损害的,路政管理机构应予以行政赔偿。 (2)撤销 指已经生效的路政行为,由于行为合法要件缺损或行为不适应,路

6、政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如果是路政管理机构的过错,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路政机构予以赔偿。对于路政案件,有权宣布撤销的是上一级路政管理机构和最初作出决定的路政管理机构。,第一节 概 述,(3)废止 指已经生效的路政行为,由于情况变化,不宜再继续存在而宣布废止。使该行为消失效力。废止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客观形势发生变化,有的是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原行为必须废止。路政行为的废止,可由原路政管理机构采取,也可由上级机关采取。由此给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或相对人已经履行的义务,路政主体不负赔(补)偿责任。,第二节 路 政 许 可,一、路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路证许可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

7、请,根据路政法规的规定,准许路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一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1)路政许可是一种依据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路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路政管理机构不能主动作出许可。 (2)路政许可是一种事前行为。路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在事先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路政管理机构准许后路政管理相对人才能实施许可行为,否则就违反了路政法规,路政管理机构对此应作出处罚。,第二节 路 政 许 可,(3)路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法律许可是路政许可的前提,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严禁、禁止的行为,则路政管理机构不能许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

8、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因此路政管理机构才有权依照桥梁、隧道限载的实际情况,准许一定吨位的超限车辆通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因此路政管理机构对此申请无权予以批准。,第二节 路 政 许 可,(4)路政许可是单方行为。它虽然以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但准许与否,路政管理机构无需征得路政管理相对人的同意。 (5)路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为

9、。路政管理相对人要取得许可,必须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和报送有关材料,路政管理机构经审查认为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符合条件,则颁发许可证,载明许可机关、被许可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许可行为的性质、范围、期限等,并与申请人签定有关协议。 二、路政许可的范围 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路政许可的范围有: (1)占用、挖掘公路。 (2)修建、跨越、穿越公路,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第二节 路 政 许 可,(3)在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4)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6)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 (7)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

10、。 (8)在建设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9)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三、路政许可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审查申请 (三)颁发许可证,第三节 路 政 合 同,一、路政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路政合同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为有效实施路政管理而依法与路政管理相对人签订的协议。 (l)路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路政管理机构。 (2)签订路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签订路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路政管理机构与路政管理相对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路政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路政管理相对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双方不能协商;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有

11、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都能进行协商。,第三节 路 政 合 同,(3)路政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虽然路政管理相对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某些条款,但也必须是路政管理相对人承诺这些条款,路政管理机构不能以行政命令强迫当事人签订路政合同。否则,签订的路政合同无效。 (4)在路政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路政管理机构享有优先权。路政合同虽然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但在路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路政管理机构具有优先权,表现在路政管理机构根据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路政合同;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后即有法律约束力,非以法定理由不得

12、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也不能单独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路政合同中双方的权利,第三节 路 政 合 同,路政合同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了规定。 (一)路政管理机构的权利 (1)路政管理机构对路政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权和指挥权。路政管理机构与路政管理相对人签订合同后,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合同的一方,受合同的约束,同时又代表国家行使路政管理的权力,并非无条件地受合同约束。路政管理机构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为切实有效地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因而对路政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权和指挥权。,第三节 路 政 合 同,(2)路政管理机构有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在路政合同履行过程中

13、,路政管理机构可根据法律事实的出现(如桥梁损坏,限载降级)或国家法律、法规变更解除合同,不必取得路政管理相对人的同意。 (3)路政管理机构有权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路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制裁.如路政管理相对人不依照协议规定的载重标准超限运输,路政管理机构有权对路政管理相对人追缴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路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第三节 路 政 合 同,(1)路政管理相对人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由于路政管理机构的过错,造成路政管理相对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的,路政管理机构应予以赔偿。如果由于路政管理法或政策的变更,以及公众利益的需要,致使合同在执行中变更、解除,因

14、而给相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即使路政管理机构一方当事人没有任何过错,也应当给予补偿。,第三节 路 政 合 同,(2)要求享受优惠和照顾的权利 路政管理相对人订立路政合同除了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或民事权益外,还要服从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这个总的要求,要在合同中接受一些不同于民事合同或经济合同的条款,受到一些相对来说是不对等条件的限制。因此,为了顺利履行合同义务,也为了获得对某些不对等待遇的补偿,它有权利要求路政管理机构一方当事人给予某些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优惠或照顾。 三、路政合同中双方的义务 (一)路政管理机构的义务,第三节 路 政 合 同,(1)保证兑现其应给予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优惠或照

15、顾的义务。在路政合同中规定的优惠照顾条件,对于相对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极其重要,也是路政管理机构一方当事人吸引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有利条件。因此,一旦以合同形式将其确定下来,路政管理机构一方当事人就有义务保证其兑现,不允许随意更改或打折扣。 (2)给予相对一方当事人物质损害赔偿的义务。 (二)路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1)路政管理相对人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 (2)路政管理相对人有接受路政管理机构监督和指挥的义务。,第四节 路 政 监 督,一、路政监督的概念 路政监督是指路政管理机构对路政管理相对人遵守路政管理法律规范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路政监督的特点 (一)路政监

16、督内容的实体性和程序性 (二)路政监督与路政处理具有联结性 三、路政监督方法 路政监督的方法又称路政监督的手段或方式。 1.检查 2.调查 3.查验 4.检验,第四节 路 政 监 督,5.鉴定 6.勘验 7.统计,第五节 路政强制执行,一、路政管理机构的强制执行 路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1)个人或组织因法律规定或因路政决定必须承担某一义务。 (2)个人或组织有不履行义务的故意,而不是客观上的不履行。 (3)在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作出或执行强制执行决定的必须是有权作出路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路政管理机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路政管理机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路政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第五节 路政强制执行,(1)能够保证依法行使职权 路政管理机构在实施路政管理活动中,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能够保证路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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