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赵秉志 著 刑法总论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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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总论 主 编 赵秉志 副主编 贾 宇 李希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 组织编写 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总主编 赵秉志,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具体而言,它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是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2、,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第二节 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即是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方面的因素;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即是心理学上意志方面的因素。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的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第二节 犯罪故意,(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1) 如

3、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2) 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3) 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可见,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有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两种表现形式。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第二节 犯罪故意,三、对于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 学说的争鸣 所谓违法性认识, 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被法律所容许的认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违法性认识之价值众说纷纭, 可以大致概括为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三种。 (二)判例的立场 (三)焦点的集中 (四)主张及违法性

4、认识的考察方法,第二节 犯罪故意,三、犯罪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通常认为间接故意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生:,第二节 犯罪故意,(1)行为人在追求某一犯罪目的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在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时,放任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另一个危害结果发生。 (3)行为人实施某些突发性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4)犯罪故意的司法认定 (一)、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

5、意义上的“故意”的区别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三)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目的的区别,第三节 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也兼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条件。 二、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三、犯罪过失的种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2)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3)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履行预见危害结果的义务,以致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三节 犯罪过失,(二)

6、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自己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第三节 犯罪过失,四、犯罪过失的司法认定 (一)如何认定“疏忽大意” (1)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识能力水平,与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考虑。 (2)应当把行为人的知识能力水平与客观要求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二)如何认定“过于自信” 首先,不能将遵守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其次,不能将不可避免的结果认定为

7、因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结果。,第三节 犯罪过失,(三)如何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从认识因素上看,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疏忽大意的过失之所以应当认识而没有认识,是因为“疏忽大意”,“疏忽大意”表现为缺乏认识状态下的决意行事,常常显示出无所顾虑的行为倾向。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之所以发生危害结果,是因为“轻信能够避免”。 (四)如何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第四节 无罪过事件,一、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

8、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况。,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一、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它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心理态度,是构成直接故意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二、犯罪动机 所谓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一)二者的联系 (1)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先有犯罪动机,后有

9、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2)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其形成和作用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3)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例如,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犯罪目的,但当抢劫者实施抢劫行为遭到被害人反抗时,为夺取财物使用暴力杀害被害人,贪财便成为杀人的动机。,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二)二者的区别 (1)犯罪动机是犯罪的内心起因,是犯罪的内在动力,较深层、抽象;犯罪目的是行为人追求的客观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较浅显、具体。 (2)同一犯罪目的,可以有不同的犯罪动机。例如,故

10、意伤害罪的目的是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动机可能是报复,也可能是出于激愤。不同的犯罪动机不直接影响犯罪性质,却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差别。,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3)相同的犯罪动机,也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目的。例如,满足贪欲是动机,这一动机可刺激犯罪人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以达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亦可刺激犯罪人实施盗窃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还可刺激犯罪人实施走私行为以达到非法牟取暴利的目的。 (4)犯罪目的是直接故意犯罪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第六节 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的认识发生错误。这种认识错误有

11、可能影响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态度。 一、对法律认识的错误 (一)假想的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 (三)行为人对其应成立的罪或应处刑罚的轻重认识上有错误,第六节 认识错误,二、对事实认识的错误 对事实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一)客体认识的错误 (二)对象认识的错误 (1)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所要侵害的对象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完成的,应定为犯罪未遂。 (2)同一性质具体目标的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3)不同性质具体目标的错误,如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为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

12、,这类情况下显然不是故意犯罪,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 (三)行为实际性质认识的错误,第六节 认识错误,(四)工具认识的错误 (五)因果关系认识的错误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和预想的结果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问题与思考】,1.为什么说罪过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2.如何区分刑法中的犯罪故意与日常生活中的故意? 3.如何理解犯罪故意中的“明知”? 4.如何理解间接故意中的“放任”? 5.如何理解和把握犯罪过失中的“应当预见”? 6.事实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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