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 课件 梁涛_ 04教学项目四--保险合同--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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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实务 课件 教学项目四 保险合同,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金 融 系 梁 涛 2012年07月,引导案例,齐女士花了4万元钱从北京购买了一辆新车购置价人民币15万元的二手桑塔纳汽车,不料使用了刚刚一年就在自家楼下被盗。因为齐女士给这辆汽车投保的是不定值保险,按照相关保险条款计算下来,保险公司应付给齐女士的金额超出了4万元钱。因保险公司不认可这种计算方法,齐女士将其告上了法庭。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齐女士保险车辆被盗损失人民币42960元,超过其当初的购车款。,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齐女士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

2、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相关计算标准,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为投保时新车购置价人民币15万元减去折旧金额15万元64.2%的价格,应为人民币53700元。再依据盗抢险条款第4条第3 款“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给原告的金额为5370080%即人民币42960元。,知识目标,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即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能力目标,能够准确描述保险合同与一般商业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3、能够识别保险合同的不同分类 能够掌握保险合同签订的操作流程 能够掌握保险合同的不同履行方式 能够运用各种方法处理保险合同的相关争议,教学提纲,1. 全面认识保险合同,2. 签订履行保险合同,教学提纲,2. 签订履行保险合同,1. 全面认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财产保险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经济合同,它是保险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 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等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件发生时,承担支付保险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射幸

4、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五)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按照保障的风险责任来划分,1、单一风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 3、一切险合同,按照保障的保险标的划分,1、特定保险合同 2、总括保险合同 3、流动保险合同 4、预约保险合同,按照标的价值是否确定划分,1、定值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的关系来划分,1、足额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来划分,1、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数量来划分,1、单保险合同 2、复保险合同,按照多份保险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来划分,1、主保险

5、合同 2、附加保险合同,按照合同性质不同划分,1、补偿性合同 2、给付性合同,按照合同承保标的不同划分,1、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3、责任保险合同 4、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 (三)保险凭证 (四)暂保单 (五)预约保险合同 (六)保险批单,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 2、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2、受益人。 (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 3、保险公估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也不是保险标

6、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所产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保险保障的对象,是保险利益(即保险合同的客体)的物质载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一)重要记载事项 (二)保险基本条款 (三)扩展责任条款 (四)限制责任条款 (五)保证条款,重要记载事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脸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保险基本条款

7、,1、保险责任范围。 2、除外责任。 3、保险金额的计算。 4、投保人的义务。 5、赔偿金额的计算。 6、保险赔付办法。 7、其他事项。,教学提纲,1. 全面认识保险合同,2. 签订履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协商一致原则 (四)自愿订立原则 (五)境内投保原则 (六)公共利益原则,保险合同的签订,(一)要约 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通常保险合同的要约是由投保人提出的。 (二)承诺 保险合同的承诺也叫承保,通常由保险人做出。当投保人递交填好的投保单后,经保险人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一般都予以接受,即承保。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经过保险人的承保之后

8、即告成立,而保险人承保的表现形式即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如实告知的义务 2、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3、出险通知的义务 4、积极施救的义务 5、提供单证的义务 6、危险程度增加通知的义务,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支付保险赔款的义务 2、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3、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 4、保守商业保密的义务,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自然终止 1、保险期限届满。 2、合同履行完毕。 3、保险标的灭失。 (二)提前终止,提前终止

9、,1、危险程度增加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通知的义务,保险人在得知此情况后,可以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价格承保的。导致保险人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危险责任,则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该行为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此时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增加,保险人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加强防范措施,也可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 2、意思解释

10、原则 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综合实训,2003年12月29日,某公司以2万美元免税购置美国产别克系列林荫大道91款二手轿车一辆,办理牌照后,即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承保后,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投保汽车重置价值30万元;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12月29日至2004年1月4日。经有关汽车经销部门估价国内购置该种车新车最低市价至少应在60万元以上。,综合实训,2003年12月30日,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了出险情况。在出险地,该公司与保险公司商定先将汽车拖回天津修

11、理,由公司先垫付施救费、差旅费5152.20 元。后承修单位、保险公司、某公司三方确定:汽车为部分损坏,部分修理,修理费初步定为22.5万元(含配件18万元),配件由平安保险公司从国外进口。因提供配件迟延,致修复延期约3个月。实际修理费共计294099.89元(含配件23万元)。,综合实训,为了赔偿问题,某公司经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某公司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原告某公司诉称:所购汽车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请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赔偿投保汽车出险后其已支付的全部修理费,并赔偿其已支付的差旅费、施救费和租车费等30万元。,综合实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答辩称:保险车辆重

12、置价值约60万元,鸿凤公司申报为30万元,属于不足额投保。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应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比例赔偿。如果投保人要求全部赔偿,赔偿金(即修理费)已经等同于保险金额和重置价值,我公司则有权要求收回出险的汽车。,综合实训,法院认为,本案出险车辆修理费共计应为294099.89元。承修单位确定修理费为22.5万元,被告进口配件迟延,扩大经济损失约7万元,应由被告负责。投保汽车重置价值在60万元以上,被告要求确认为60万元,予以确认。保险金额登记为30万元,属于保险范围,应为有效。投保时保险的汽车投保金额低于重置价值,被告请求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之比例赔偿损失,承担修理费用,符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应予支持。保险汽车重置价值为60万元,登记为 30万元,属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不足额部分的民事行为无效。致使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主要是被告未将投保有关事项告知原告以及对原告申请保险的内容审查不严,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投保不足,也有一定的责任。,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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