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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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 2 - 前 言前 言 按照成都市委、市政府推进城乡一体化战略部署,适应城乡统筹的要求, 为切 实改善农民居住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区管理体制的建立,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须加快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为确保我市农村新型社区居民基 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规划、设计和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区域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参照国家有关 村庄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导则。 建设思路:建设思路: 1、依据成都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以新建农村新型社区为主,旧 村落(场镇)改造、山

2、区移民小区建设、林盘聚居点保护性建设为补充,切实改善 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2、以产业发展为先导,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理,建设农村新型社区,促进农 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化利用。 建设目标:建设目标: 集中财力、物力,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市域农业产业区域改造建设“规划科学、 经济繁荣、环境优美、服务齐全、管理民主、社会和谐”的农村新型社区,积极推 进农村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使居住 生活在农村新型社区的农民不仅能够享受到现代文明的发展成果,而且能够继承农 村和睦亲近的邻里关系和优良纯朴的传统文化,保留山水交融的田园风光和安静舒 适的居

3、住环境,使现代的生活方式与农村的林盘式传统居住形态得到有机的融合。 建设质量目标:建设质量目标: 建设质量目标分为基本目标和提高目标两个档次:(基本目标、提高目标) 1、基本目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社区功能和住宅功能基本 完善,实现供电、通讯有保障,燃料清洁化,集中供水,垃圾集中收集与处理,生 活污水经处理后排放,达到村容村貌整洁、道路平整、缆线规范、环境生态化和田 园化、生活舒适、生产方便的基本目标。 2、提高目标:在基本目标的基础上,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 善,物业管理完善,环境优美,有重点地做好内涵提升和历史文化、地方民族特色 的挖掘工作,加强现代化设施建设,提

4、高乡村建设科技含量,强化乡村产业、旅游 休闲功能,体现乡村建筑和环境特色,达到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休闲观光吸引力、 促进农村经济与建设的互动发展的较高目标。 - 3 - 1 总 则 1.1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及 人居环境整治要与资源、环境条件相协调,结合不同区域的具体条件,科学规划、 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 首先满足当前农民集中居住最急需的生活服务基本功能需求, 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预留发展空间。走城市、城镇、乡村协调发展的道路。 1.2 本导则参照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城镇住宅设计标准

5、 DB51/5018-2000、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建设标准 , 结合成都市农村发展趋势拟定。本导则适用于本市经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的设 计和建设。山区移民小区、林盘聚居保护点、旧村落(旧场镇)改造可参照本导则 实施。 1.3 农村新型社区规模: 1.3.1 农村新型社区的聚居规模应根据地质条件和耕作半径等情况确定,且不 低于下列标准: 位于第二圈层平坝地区的农村新型社区人口规模不宜低于 3000 人,丘陵地区 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 2000 人;位于第三圈层平坝地区的农村新型社区人口规模不 宜低于 2000 人,丘

6、陵地区的人口规模不宜低于 1000 人;位于二、三圈层的山地的 农村新型社区人口规模因地制宜,最少不低于 300 人。 第二、三圈层近期实施的农村新型社区人口规模,可按平坝地区不低于 1000 人,丘陵地区不低于 600 人,山区不低于 300 人规划。 农村新型社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的规模分为社区、 由社区和几个聚居点 (组团) 共同组成的社区两类。社区及社区聚居点(组团)的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3: 表 1.3 农村新型社区及组团控制规模 集中规模 点类 户数 人口数 社区 300-2000 1000-6000 聚居点(组团) 50-150 200-500 1.3.2 农村新型社区经济规模宜

7、符合表 1.3.2。 表 1.3.2 农村新型社区应达到的经济规模 二圈层 三圈层 - 4 - 优势产业比重() 80 70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6000 5000 1.4 农村新型社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 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5 农村新型社区的总平面布局及建筑单体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5.1 农民集中居住,坚持“产业支撑、规划先行、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 便生活,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的原则。要根据乡村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规模、 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进行分区控制,合理确定规模和建设标准,完善功能,优化产 业结构,加强

8、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建设。 1.5.2 必须符合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农村新型社区布点规划的要求、 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调控并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定原则,使其用地既有利于 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又有利于促进乡村建设发展用地需求,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 建筑密度。 1.5.3 必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所在地域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 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 1.5.4 应充分利用现有村庄(场镇)条件,把不宜居村庄迁建和旧村落(场镇) 改造与新村建设结合起来。要根据县域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道路、 通讯、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公用

9、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合理确定规模,实现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坚持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提 倡自力更生、就地取材、厉行节约,充分体现集约节地、节能、节水和节材的“四 节”方针,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5.5 应充分进行产业依托分析、论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所需的软硬 环境。以农业产业化为主导,立足于农村资源和产业优势,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与 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收入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农产品深加 工和产品增值企业和具备条件的休闲娱乐观光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城市辐射范围内的乡村,要成为企业建立配套生产加工基地和开发新产品、连 锁经营、

10、物资配送、旧货调剂、休闲观光以及信息交流的载体,充分发挥城乡“联 系纽带” “交换平台”和“城市后花园”的作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1.5.6 应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 林盘、 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加强对农村原有自然环境的生态保护、 恢复和建设,全面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注重植被建设和 水土保持。必须加大对农田耕地的监管,严禁未经批准占用农田耕地进行建设。 1.6 农村新型社区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 5 - 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7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由各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市级

11、相关部门监督、协 调。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导则的执行 - 6 - 2 术语、代号 2.1 农村新型社区 指在农村区域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 产业发展相协调,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农民聚居 区。 2.2 聚居点(组团) 指被社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200-500 人)相对应,组成社区的一 个相对独立的集中居住生活片区。 2.3 社区(级)路 一般指用以划分(连接)组团的道路。 2.4 聚居点(组团)级道路 是指上接社区路,下接宅间小路的道路。 2.5 宅间小路 是指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6 绿地率 是指

12、农村新型社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社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 。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 路红线内的绿地) ,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 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7 农村新型社区用地 是指农村新型社区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 2.8 居住用地 是指住宅用地、公共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9 生产用地: 是指用于修建生产用房的用地。 2.10 生产用房: 是指用于养殖、生产经营、农用机具存放等的建筑用房。 2.11 代号 在导则中无代号的条文均为基本

13、要求;可选择性的条文,以表示基本目标, - 7 - 以表示提高目标。 - 8 - 3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与建筑 3.1 建设用地 3.1.1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 3.1.2 居住用地规模 为集约节约用地,农村新型社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宜分圈层和地形掌握:位于 第二圈层平坝地区的农村新型社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大于 60 平方米/人,丘陵地 区不大于 70 平方米/人,山区不大于 80 平方米/人;位于第三圈层平坝地区的农村 新型社区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大于 70 平方米/人,丘陵地区不大于 80 平方米/人, 山区不大于 90 平方米/人。 3.1.3 生产用地规模

14、农村新型社区修建的生产用房的用地规模,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下根据各乡 镇实际情况而定,不计入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用地指标内。 3.2 建筑 3.2.1 农村新型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和生产用房三 部分。生产用房应与住宅分离,且相对集中;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 民的要求。 3.2.2 各类建筑的建设应按照“先规划报审批、后实施建设”的原则进行。 - 9 - 4 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布局与空间环境 4.1 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4.1.1 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宜在地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通风向阳和地质条 件适宜的地段。注意避开抗震不利地段、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

15、、水库、河 滩、陡坡、风口、低洼易涝等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着眼于长远发展和建设安 全型的新农村。 4.1.2 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应优先选择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可利用现有用地、 供水、排水、环境等条件较好的村庄和旧场镇,统筹产业优势和教育、医疗资源等 因素,既有利生产又方便生活,使生产与生活相互结合,又不相互干扰。 4.1.3 农村新型社区选址应满足农业耕作半径平原区 1000-2000 米,丘陵、山 地区不大于 1000 米。 4.1.4 农村新型社区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上风向、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 风侧。 4.1.5 农村新型社区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布置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 风地段。

16、4.1.6 农村新型社区应后退重要基础设施管线(管廊)控制线不低于 50 米。 4.2 农村新型社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社区的住宅风 格应基本一致,色彩明快。 4.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 、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 和干扰;社区内住宅与生产用房间距不应小于 50-200 米。 4.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 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因地制宜架空或地下埋设。 4.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 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2.6 严禁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内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 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应符合保护规划。 4.2.7 农村新型社区禁止采用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的布局模式。 - 10 - 5 农村新型社区住宅 5.1 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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