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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与继承法(应用型本科),作者:吴红瑛,责任编辑:孙秀丽 出版日期:2009年9月 IDPN:308-2009-043 课件章数:13,第三章 结婚制度,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婚 约 第三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第四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 第五节 事实婚姻 第六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本章要点】 本章以结婚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主要阐述我国现行法关于婚约、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等结婚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同时穿插介绍国外法的某些相关制度。,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
2、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传统亲属法学认为,结婚有如下三个特征: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结婚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结婚的要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二、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掠夺婚 (二)有偿婚 (三)无偿婚 (四)聘娶婚 (五)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 (六)近现代的共诺婚,第二节 婚约,一、婚约的概念和类型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一)早期型婚约 (二)晚期型婚约,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3、 2.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但并不否认婚约或禁止订立婚约。是否订立婚约,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3.婚约无人身约束力。 4.当事人有解除婚约的自由。 5.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第三节结婚的实质要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二)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第四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一、结婚形式要件的概念及其类型 结婚形式要件,我国习惯上称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综观世界各国法律,结婚形式要件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登记与仪式结
4、合制三种类型。,二、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 (一)结婚登记的机关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二)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程序 1.申请。 2.审查。 3.登记。,第五节事实婚姻,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5、从理论上说,事实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而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二、事实婚姻的国外立法例 一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 二是承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 三是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旦具备,事实婚姻便转化为合法婚。,三、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认定和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
6、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概述 无效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间的违法婚姻因欠缺法定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狭义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二、我国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立法规定 (一)无效婚姻 1.无效婚姻的范围。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7、)未到法定婚龄的。,2.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 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应当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3.无效婚姻的处理机关和程序。 我国婚姻法未明确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但婚姻法解释(一)和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权及诉讼程序。 (1)关于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文书制作。 (2)关于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顺序及程序。 (3)关于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协调。,4.无效婚姻的请求期限。 在无效婚姻情形存在的任何时间内,当事人均可提出请求。 5.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8、 (1)时间效力。 (2)对当事人的效力。 (3)对子女的效力。,(二)可撤销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须有胁迫的故意。 须有胁迫行为。 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2.请求权人和请求期限。 婚姻法第11条还规定了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限,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处理机关和程序。 关于诉讼程序,婚姻法解释(一)第11条指明:“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而关于行政程序,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
9、了具体的操作步骤,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本章小结】 1.结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结婚则包括婚约的订立,为古代法所采用。 2.传统亲属法学认为,结婚有如下三个特征: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结婚行为必须
10、遵循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3.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的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4.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是: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但并不否认婚约或禁止订立婚约。婚约无人身约束力,履行婚约以双方自愿为必要条件。当事人有解除婚约的自由,可以双方合意解除,也可以单方解除。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5.在我国婚姻法学中,习惯上将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条件,它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必备条件是:男女双方结婚必须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
11、妻制。禁止条件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6结婚形式要件,我国习惯上称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结婚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7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8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9无效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间的违法婚姻因欠缺法定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而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原因、认定的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则取决于各国的立法规定。,10.理论上认为,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而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而我国婚姻法解释(一)在狭义事实婚姻的基础上,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如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