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下册)(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李洁 著 刑法学上册 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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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编:李洁 副主编:张旭 徐岱,刑法学(上册),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导读: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违反刑法的行为后,所应承受的来自国家的责难。从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上看,刑事责任与犯罪同时产生,没有犯罪,就没有刑事责任;同时,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事责任的有无决定刑罚的有无,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刑罚、非刑罚处理方法和免予刑事处罚。其中,刑罚是刑事责任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实现形式。刑罚的本质属性是其惩罚性,附属属性是其改造性。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刑罚功能是刑罚属性在其运行过程中的外在

2、表现,是从动态上对刑罚制度的考察。,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地位,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第三节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第四节 刑罚的基本问题,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地位,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一)关于刑事责任的各种不同认识 1不同语境下的刑事责任内涵 英美刑法学者往往是在刑事责任章目下,阐述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即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然后通过对一般辩护理由的阐释,具体说明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什么情况下不承担刑事责任。 在日本、联邦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那里,刑事责任又通常在广、狭两种意义上使用。广义的刑事责任,系指

3、可使实行行为之行为者立于承受刑罚的地位之情形;而狭义的刑事责任,则指有责的行为而言,亦即行为的“有责性”。 从原苏联和我国学者通常的表述看,刑事责任则是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上规定的责,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一)关于刑事责任的各种不同认识 2不同学者对刑事责任概念的界定 (1)谴责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根据刑法对犯罪人所加的责难。 (2)后果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责任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上所规定的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一)关于刑事责任的各种不同认识 2不同学者对刑事责任概念的界定 (4)义

4、务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承担的国家依法给予的法律制裁义务。 (5)罪责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就是责任主义所需要的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的有责性,即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 (6)刑罚说。该说认为,刑事责任就是国家按照刑法对实施犯罪的判处的刑罚。,一、刑事责任的概念,(二)刑事责任的概念界定 确定刑事责任概念时要考虑到以下几个要素: 1刑事责任是犯罪引起的必然结果。 2刑事责任的实质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责难。 3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违反刑法的行为后,所应承受的来自国家的责难。,二、刑事责任的地位,(一)对刑事

5、责任地位的不同认识 三种处理模式: 1添加模式:添加模式,就是将刑事责任部分单独作为一节、一章等独立的部分引入刑法总论,而基本不改变原有刑法学的体系。 2修正模式:修正模式,就是在将刑事责任作为刑法理论的一部分引入刑法学体系的同时,对原有刑法学体系进行一定调整。 3替代模式:是指在刑法基本理论研究中不直接使用刑事责任一词,而是在“责任论”部分论述相关内容。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分析,二、刑事责任的地位,(三)刑事责任的地位确定 采取“改造模式” 从刑事责任的视角将刑法总论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刑法论或刑法概说,保留原刑法总论中的绪论部分,具体论述刑法的概念、性质、目的、任务以及刑法的解释;刑

6、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以及刑法的研究对象,其中主要对刑法学中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基本范畴及其间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部分为刑事责任的确定,也就是犯罪的成立,具体对犯罪的成立条件进行分析、探讨。 第三部分为排除和影响刑事责任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认识错误、精神障碍、昏醉、未成年;共同犯罪;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累犯、自首与立功等内容。 第四部分为刑事责任的实现,主要研究刑罚的体系、刑罚的裁量、刑罚的执行及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五部分为刑事责任的终结,主要涉及时效和赦免的内容。至于原来一罪与数罪的内容,放到刑罚裁量部分,即分别从一罪的刑罚裁量和数罪的刑罚裁量两个方面展

7、开论述。,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地位,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第三节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第四节 刑罚的基本问题,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一、刑事责任实现的基本含义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与终结 三、刑事责任的变更 四、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一、刑事责任实现的基本含义,刑事责任的实现: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生效后,犯罪人依据判决所确定的形式承担刑事责任,并最终将其承担完毕,实现刑事责任的目的。,二、刑事责任的承担与终结,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包含刑事责任的承担与终结两部分。其中,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刑事责任实现的核心。 (一)刑事责任的承担 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指人民法院作出

8、的有罪判决生效以后,犯罪人以判决所确定的具体方式来实际承担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的承担与终结,(一)刑事责任的承担 实现刑事责任的承担需具备如下条件: (1)有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人的存在; (2)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的判决生效,并明确规定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二、刑事责任的承担与终结,(二)刑事责任的终结 刑事责任的终结:是指国家对于犯罪人所确定的刑事责任承担完毕,刑事责任的目的已经实现。对于犯罪人而言,刑事责任的终结表明国家对于其行为及人身危险性的刑法意义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已经结束,他可以成为完全自由的公民,同其他公民享有一样的正常权利。,二、刑

9、事责任的承担与终结,(二)刑事责任的终结 关于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原苏联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前科消灭或撤销说 (2)刑满释放说 (3)终止国家强制方法说 (4)作出处罚的有罪判决说,二、刑事责任的承担与终结,(二)刑事责任的终结 我国学者关于刑事责任终结的时间,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1)有的学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时,就是刑事责任终结的时间。 (2)有的学者认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如无变化,刑事责任没有终结的时间,是终身。 (3)有的学者提出,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就是刑事责任消灭之时。,三、刑事责任的变更,刑事责任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作出

10、的有罪判决生效以后到刑事责任终结之前,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生效判决中确定的刑事责任未能被实际追究或未能得以全部实现。具体说来,导致刑事责任变更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三、刑事责任的变更,(一)减刑 减刑包括一般减刑与特殊减刑两种类别。 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属于一般减刑。根据该条的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除了一般减刑外,我国还存在特殊减刑制度,罚金的减免就是其中之一。,三、刑事责任的变更,(二)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11、犯罪人,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间之后,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三、刑事责任的变更,(三)特赦 特赦: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其对象是较为特定的犯罪人,效果在于只免除刑罚执行,而不免除有罪宣告。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刑法中所规定的赦免仅指特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三、刑事责任的变更,(四)责任人死亡 在刑罚执行或非刑罚处理方法实施期间,如果犯罪人死亡的,

12、则剩余的刑事处罚将失去执行的意义,刑事责任也因此发生变更。,四、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一)刑事责任实现形式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确定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及程度后,强制其实际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制裁措施。 在当今中国,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主要表现为法定性、特定性和多样性等三方面的特征: 1法定性。 2特定性。 3多样性。,四、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二)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刑罚、非刑罚处理方法和免予刑事处罚。 1刑罚。不论在哪个国家,在各个历史阶段,刑罚都是统治阶级维持其统治的最严厉的手段,因此也是刑事责任的最基本、

13、最主要的实现形式。 2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3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只对犯罪人进行有罪宣告,既不给予其刑罚处罚,也不判处其承担一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四、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收容教养的问题。 所谓收容教养,是指法律规定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予以收容,并进行教育、感化和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这种制度的适用条件是: (1)适用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即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收容教养。 (2)适用的对象是因不满16周岁而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的人。 (3)

14、适用方式是限制人身自由,但同时给予保护性教育。,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地位,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第三节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第四节 刑罚的基本问题,第三节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一、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内容不同 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根据不同 三、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理论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四、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产生时间和存在形式不同,一、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内容不同,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在实施违反刑法的行为后所应承受的国家依据刑法作出的责难,因而,它着重在观念形态上表现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内容较为抽象、笼统。 刑罚则是国家为强制行为人实际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其人身自由、财产

15、、名誉、政治权利乃至生命进行限制和剥夺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其内容比较形象、具体。,二、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根据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据是表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的总和。 刑罚所依据的是表明刑事责任大小的全部事实,即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主客观事实总和,三、刑事责任与刑罚在刑法理论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刑事责任论应纳入刑法总论体系已经成为共识。刑事责任相对刑罚而言在整个刑法理论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四、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产生时间和存在形式不同,刑事责任伴随犯罪的实施而产生,而刑罚则不是行为人犯罪时产生的,而是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判处一定刑罚时才

16、产生。 从存在形式上说,刑事责任多是通过观念形式存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而刑罚则表现得比较具体,法律规定也较为明确。此外,刑事责任可以独立于刑罚而存在,而刑罚则不能独立于刑事责任而存在,如果行为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就不能给予刑罚处罚。,第十四章 刑事责任与刑罚,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地位,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第三节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第四节 刑罚的基本问题,第四节 刑罚的基本问题,一、刑罚的概念 二、刑罚权 三、刑罚的目的 四、刑罚的功能,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制裁方法。,一、刑罚的概念,(一)刑罚的属性 1刑罚的本质属性 惩罚性是刑罚的根本属性 刑罚惩罚性的程度,即刑罚的力度,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它是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观念等因素相适应的。从历史的角度看,刑罚的惩罚性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减弱,也就是刑罚越来越轻缓化。 刑罚的惩罚性也使刑罚具有“双刃性”,就如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所说,“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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