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论 (“十一五”国家重点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尹志强 第二编 特殊侵权行为 第八章 对他人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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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对他人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一节 国家机关责任 第二节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侵权责任 第三节 雇主的责任 第四节 监护人的责任,第一节 国家机关责任,一、国家机关责任概述 国家机关责任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责任涉及行政法性质的国家赔偿和私 法性质的民事赔偿。 在民事责任范围内,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 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替代责任。,二、国家机关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国家机关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在理论上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意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 错责任原则。区分情况适用过错或无过错责任原 则,

2、认为应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过错的程度 而分别确定责任。 本书认为,国家机关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在理论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需由受害人举 证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过错,这在实 践中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对受害人是 不公平的。,三、国家机关责任的构成要件 1.致害人须为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2.须为执行职务行为:而非工作人员的个人事务;在执行职务行为时违反法律。 3.须造成当事人实际损害。 4.职务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其认定需从两方面考虑:直接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与直接加害人之间的关系。,返回,第二节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

3、 侵权责任,一、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侵权责任概述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侵权责任,是指法人或其 他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违法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而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须有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2.须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 3.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须有过错。,三、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 1.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其工作人员扩大了自身的活动范围,从而对社会公众产生了更多潜在的危险,此时法人应承担更多社会

4、义务,以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2.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获取了更多财富,理应对该创造财富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体现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3.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中造成他人损害,以其自己力量难以补偿受害人。 4.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确实有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义务。,返回,第三节 雇主的责任,一、雇主责任概述 (一)雇主责任的概念 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中 致人损害,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的依据在于其所负担的两方面义务: 一是雇主在选任雇员以及对雇员的行为负有注意义 务;二是对雇员行为后果的注意义务。 (二)雇主责任的特征 1.雇主责任是一

5、种替代责任。 2.雇主责任以雇员的职务行为侵权为前提。 3.雇主责任的成立以雇员行为构成侵权为基础。,二、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1.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采过错推定责任。 2.美国法上雇主责任系无过失责任,不论雇主选任或监督雇员是否有过失,雇员对他人的不法侵害,雇主均须承担责任。但是,雇员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过错责任的,雇主只有在雇员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3.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雇主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就雇主本身而言,雇主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三、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 1.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的存在与否也是雇主责任和义务帮工致人损害时

6、被帮工人责任的重要区别。 2.须有第三人受损害的事实。 3.须执行雇佣行为造成的损害。我国认定雇佣行为的范围包括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也包括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活动,体现其客观说倾向。 4.雇员的行为须构成侵权。此侵权应以雇员为行为人作为判断标准。雇员的行为符合过错责任的,由雇主承担过错责任;雇员的行为符合无过错责任的,则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四、雇主责任的内容 雇主责任自然是雇主承担的责任,但是雇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 员追偿。即并非在任何情

7、况下,雇员的行为都由雇 主承担法律后果。其实,雇主向有过错雇员的追 偿,可以依据合同,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五、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概述。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而应由被帮工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分三种情况:帮工人没有过错或仅存在一般过错时,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时,帮工人造成的损害由帮工人自己承担。,2.义务帮工与雇佣劳动的区别: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帮工人的行为

8、是无偿的;而给付劳动报酬是雇佣合同的当然内容。在法律后果中,被帮工人如果明确拒绝帮工,则对帮工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而且受害人如仅诉请帮工人承担责任时,被帮工人也不承担责任。在雇佣劳动中,雇主责任是一定的,不能免除。 3.义务帮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存在帮工关系,该帮工关系以事实存在为标准;致害行为须发生在帮工活动中,为帮工事务所导致;帮工人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4.义务帮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1)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被帮工人独立承担、帮工人自己承担和帮工人与被帮承担工人连带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帮工人一般承担过错责任。

9、(2)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自己受到的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毕竟是为被帮工人利益所造成,所以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被帮工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返回,第四节 监护人的责任,一、监护人责任概述 (一)监护人责任概念 监护人的责任是指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而由 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侵权责任。监护人的 责任也是一种典型的替代责任。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理论 基础是双方之间所具有的特殊法律关系。,(二)被监护人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以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识为前提 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资格。 关于被监护人的责任能力问题,

10、世界上有两种 做法:否认主义,法律不规定被监护人的责任能 力,而是直接规定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法国法 采用此观点。肯定主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或限 制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能力,对行为时有识别能力的 侵害行为,首先自己承担责任,有监护过错的监护 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如无过错,则不承担责 任。德国和日本采用该观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两国对监护人过错的认定非常宽松。,我国法律对被监护人责任能力的规定非常混乱。按照 一般解释,我国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采取的是以 行为能力为原则、以财产状况为例外的标准。似乎未成年 人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承担自己责任:未成年人有自己 的财产;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

11、8周岁,在诉讼 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 应当认为,责任能力是民事主体自身资格的体现,财 产状况作为外在于主体的要素只是对责任履行效果有影 响,而对其是否具备责任资格不具有决定作用。因此我国 应参考德国的做法,以识别能力为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在具体确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时,对侵害行为 有识别能力的人应当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二、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因对监护责任的根据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对监护 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理论上也有不同观点。但在本 质上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种观点。 我国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人为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无

12、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2.被监护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四、监护人责任的限制 1.被监护人有财产。 2.监护人无过错。 3.受害人有过错。 4.第三人有过错。 五、特殊类型的监护人责任 1.委托监护下的责任。在委托监护的情形,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受托人有过错,则应由监护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如果有约定,则在双方之间按照约定处理。,2.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任。本书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被视为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该关系建立的基础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将部分监护职责委托给学校的合同。学校作为委托监护人,应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即过错责任。 在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生活的被监护人受到的伤害 或致他人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即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 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3.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监护人不明时,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应按照指定监护顺序,由顺序在先的人承担责任。 4.夫妻离婚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的行为,一般应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另一方共同承担。,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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