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王献枢 第十三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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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 说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第四节 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第五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本章小结,第十三章 条约法,本章重点 1. 条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 条约的缔结程序。 3. 条约对缔约方和第三方的效力。 4. 条约的解释规则。 5. 条约的无效、终止。,返回,第一节 概 说,一、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 (一)条约的概念 1.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 条约的基本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为缔约各方创设权利和义务。 (

2、4)条约是书面协议。,(二)条约法的概念 条约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缔结、履行、解释和废止国际条约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三)条约的作用 1.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2. 条约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 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古老而且是最基本的原则。,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关于条约的种类,一般是按下列三种标准对条约加以分类: 1. 按缔约方的数目分类: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 按条约性质分类: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3. 按条约内容分类: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类。,(二)广义的条约在实践中所使用的名称有: 1. 条约。通常用

3、于比较重要的,特别是涉及政治、军事和法律问题的协议,一般有效期较长。 2. 公约。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一重大问题而举行的国际会议所缔结的多边条约。 3. 专约。通常是指有关专门事项的协议。,4. 宪章、规约、盟约。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有关建立国际组织的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 5. 协定。通常用于解决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行政和技术性协议,如贸易协定等。 6. 议定书。通常用作一个主条约的辅助性的法律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改变主条约的规定。 7. 宣言。宣言有三种情况: (1)两国或数国政府举行会议后,就重大问题发表政策性声明。,(2)两国或数国不仅就一些重大的国际问题发表声明,而且在宣言中

4、规定了某种权利和义务。 (3)宣言本身就是规定行为规则的条约。 8. 换文。通常是指当事国双方通过互换外交照会,就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9. 联合公报、联合声明。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政府代表举行会谈后所发表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正式文件。 10. 备忘录。通常指国家间通报事项的一种形式。,三、条约法的编纂 (一)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通过以前,条约法的绝大部分规则是国际习惯法的规则。 (二)条约法的编纂严格地说始于联合国成立后。 1.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2.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返回,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一、缔约能力 (一)

5、缔约能力: 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个国家有主权,才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二)对于缔约代表超越对其权限的特殊限制所缔结的条约,除非事先已将对该代表的权限的特殊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不得主张所缔结的条约无效。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缔约能力。 (四)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约能力。,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 1. 条约谈判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 2. 一般的条约由全权代表进行谈判。 重要的条约,国家元首可以亲自进行谈判。 3. 谈判开始前,全权代表互换全权证书并相互校阅。,(二)签字 1. 条约的签字是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重要方式之一。不需要批准或

6、核准的条约,一般是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即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2. 条约可以在正式签字之前进行草签或暂签。 3. 按照国际惯例,签署双边条约采用轮换制,按轮换制规定,左为首位,右为次位。,(三)批准 1. 批准是缔约国的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确认,表示承受条约的约束。批准条约的法律意义在于使条约对该国发生拘束力。 2. 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还有接受或赞同。 3. 正式认可行为是在国家与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相互间缔约时,国际组织所使用的承受约束的方式。,(四)互换批准书 1. 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2. 按

7、照国际惯例,交换批准书的地点不在举行条约签署仪式的国家,而在对方缔约国。 3.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一般将批准书交给条约保管者保存。,三、条约的加入 (一)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决定参加该条约并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二)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仅可以加入生效的条约,还可以加入一个尚未生效的条约。 四、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及保留的提出 1. 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保留只适用多边条约。 2. 国家在缔结条约时可以提出保留,但不等于缔约国可以不受

8、任何限制地提出保留。,(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1. 凡条约规定准许之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 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为每一当事国同意为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 倘若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章程,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4. 凡不属于以上情形,除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外,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条约之当事国,但须以条约对这些国家已生效为条件。 5. 如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效力,但反对国确切表示相反意思者不在此限。,(三)保留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凡依公约有关规定对另一当事国成

9、立的保留,在保留国与该当事国之间,依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的规定,在其他当事国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规定;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适用所保留的规定。 (四)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五)关于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致有关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五、条约

10、的登记和公布 (一)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生效后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与公布。 (二)登记对于条约的生效无任何意义。不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条约对缔约国的效力。 六、条约的生效 (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1960年中国政府同尼泊尔王国政府间的经济援助协定是由两国总理亲自签订的,规定了该协定从签字之日起生效。,(二)自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如1984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就明确规定,“本联合声明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后于1985年中英两国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互换批准书,该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三)自互换批准之日起生效。 如1972年我国同斯里兰卡签订的贸易和支付协定中

11、规定,该协定从1973年1月1日起生效。 (四)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 如联合国宪章第110条规定,一俟美国政府通知已有中国、法国、苏联、英国与美国,以及其签字国之过半数的批准书交存之时,宪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本法适用的范围。 (二)缔约的代表权。 1、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三)缔结条约的名义。 我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四)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程序。 (五)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代表的委派。,(六)条约的批准和核准。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该法第7条规定这些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第8条规定,除上述须经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外的协定,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则适用国务院核准的程序。,(七)条约的加入、接受。 1、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

13、,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决定。 2、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八)条约的保存。 1、以国家或者政府名义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的签字正本,以及经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核证无误的多边条约、协定的副本,由外交部保存。 2、以政府部门缔结的双边协定的签字正本,由本部门保存。,(九)条约的登记。 1、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2、需要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该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 (十)条约的修改和废除。 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返回,

14、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 (二)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为履行国际条约奠定了基础。 (三)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仅限于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结的条约。,二、条约的适用 (一)一个合法的条约生效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通常都是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二)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有效条约应适用于当事国的全部领土,而不问其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三、条约在国内的执行 各国实践提供的国内法执行条约的方式有: (一)通过宪法规定执行条约。 (二)国家通过专门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定执行条约。 四、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一)一个条约对第三国发生义务

15、,必须是该条约当事国有在条约中为第三国创设义务之表示,而第三国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此项义务。,(二)第三国接受条约为其创设之权利,并不要求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而只要求表示同意;而且该第三国无相反之表示,应推定其同意。 (三)在实践中,有的条约要求非缔约国(第三国)负有一定的义务,无疑应得到第三国尊重。 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五、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含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正确说明。 (二)条约的解释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 条约由谁解释; 2. 按照什么规则进行解释。 (三)条约解释的规则

16、1. 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 2. 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 3. 关于两种以上文字认证的条约的解释。,返回,第四节 条约的修正与修改,一、条约的修正 条约的修正是指全体当事国对条约进行更改。 二、条约的修改 (一)条约的修改是指在两个以上当事国彼此间对多边条约的更改。,(二)条约的修改从实践看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 1. 修改条约的结果,只是被修改部分失效,而整个条约本身仍然继续有效; 2. 条约修订成新约,以代替原来的条约,原来的条约失效; 3. 条约修改条款自成一个新约,但不使原来的条约本身失效。,返回,第五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 和停止施行,一、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是指缔结条约时由于没有满足国际法规定的必要条件,使条约不能有效地成立。 (一)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二)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的特定限制,(三)错误 (四)诈欺 (五)贿赂 (六)强迫 (七)威胁或使用武力 (八)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二、条约的终止和停止施行 (一)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由于到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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