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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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9 年,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0 年 2 月,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 年 5 月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日常工作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安排在 10 月中旬。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目录百科名片城市规划师-职业发展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一、认定范围二、申报条件三、认定组织四、认

2、定程序五、上报材料时间六、认定要求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报考条件城市规划师考试时间考试费用考试教材考试大纲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师成绩管理城市规划师考试内容资格认证百科名片城市规划师-职业发展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一、认定范围二、申报条件三、认定组织四、认定程序五、上报材料时间六、认定要求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报考条件城市规划师考试时间考试费用考试教材考试大纲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师成绩管理城市规划师考试内容资格认证展开编辑本段百科名片城市规划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9

3、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2000年2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2001年5月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该制度是中国建设业与国际接轨的重大举措。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被用人单位聘任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编辑本段城市规划师-职业发展从中国城市规划发展历

4、程看,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在空间上的投影,也就是从技术层面上落实城市发展的计划。在这样的制度设计下,城市规划更多是一种技术性的工作,规划的政策性无法体现。规划师的社会角色比较单一,即规划管理者和规划编制者,前者受制于科层制的角色约束,而后者主要是落实政府的行政指令计划,并没有形成清晰独立的职业主体性。城市规划师并不需要去思考社会利益平衡之类的问题,只需要落实计划部门的项目安排即可。这样的职业角色自然导致城市规划教育的重点是技能教育,突出的是城市规划的工程技术特性。这一时期,规划师的职业道德理想带有古典理想主义的乌托邦色彩,它与西方国家在城市规划诞生之初的精神颇为相似

5、,虽然在事实上并没有被现实的社会机制整合。 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市规划的社会功能在逐步转化。随着分权改革的深入,城市规划成为地方政府进行城市经营、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城市规划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随着市民社会的涌现,以及私有产权拥有者的剧增,城市规划通过调整空间关系可以重组社会利益关系,城市规划不仅体现了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同时也创造了新的利益关系。城市规划成为政府在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领域的公共政策,其重点正在从工程技术转向公共政策,城市规划师在城市发展问题上的话语权逐步增大。城市规划社会功能的演变必然深刻地影响其职业的社会角色,并导致规划师的角

6、色分化。中国规划师的社会角色分为两类:政府规划师和执业规划师,社会角色的差异必然导致其知识结构和职业素养不同。但是,一方面规划师整日忙于完成设计任务,另一方面城市规划的政策性内容正在被各相关部门肢解,城市规划有被日益工具化的危险。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的规划教育并没有培养出适应规划职业发展要求的人才。 编辑本段执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发(1999)39号文 注册城市规划师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认定范围从

7、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咨询等相关业务工作,1997年底以前担任建筑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申报条件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8、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认定组织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

9、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中国城乡规划建设协会秘书处。 四、认定程序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3、单位出具的技术资历、业务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该地区、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认定工

10、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核,将合格人员名单报建设部、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请各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于1999年7月30日前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六、认定要求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严格按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程序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 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对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七、凡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

11、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颁布者:人事部、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0-02-23实施日期:2000-02-23实效性:有效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考试管理,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0年10月14至15日。 二、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建

12、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的考务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 城市规划实务。 城市规划实务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原理引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三个小时,其他三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四、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

13、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五、凡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七、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

14、构按规定程度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八、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写和确定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指定用书及有关参考资料,并负责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 九、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师资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后,由建设部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培训任务。申请承担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单位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

15、的原则,参加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管理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十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编辑本段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颁布者: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5-24实施日期:2001-05-24实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人事局、规划局: 根据中国城市规划队伍的实际情况,为切实做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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