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04政府採購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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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採購法概要,政府採購法概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秘書室:孔繁鍾 電話:02-89956399 分機1602 Email:,1,招標之公告 ( 27),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第1項)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第3項),2,其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公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公告者,包括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之公開評選、第1

2、4款之公開徵求或審查、第34條之公開閱覽、第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取得、第61條之決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等。公告內容如有修正時,亦須刊登更正公告。,3,招標公告應公開預算金額,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二)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 (三)機關認為不宜公開。,4,預算金額及預計金額之定義(細26),機關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算金額,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第1項)

3、機關依本法第27條第3項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之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第2項),5,等標期之訂定 ( 28),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6,公告日及邀標日之定義(細27),本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7,公開招標之等標期(招標期限標準2),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

4、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依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8,選擇性招標之等標期(招標期限標準3),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資格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十日。

5、三、巨額之採購:十四日。 機關邀請第1項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其自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準用前條第2項規定。,9,限制性招標之等標期(招標期限標準4),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準用第2條規定 。 機關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公開徵求之期限,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10,公開招標之等標期下限,招標期限標準明定各種、各次招標公告之等標期下限,例如未達公告金額採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不得少於7日;未達公告金額採公

6、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1次公告不得少於5日;第2次以後公告,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3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7日等。 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案件,其等標期依GPA規定辦理。一般不得少於40天,如經預告程序(40天) ,得縮短不得少於10天。,11,第一次公開招標 等標期下限,12,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等標期下限,13,公開發給、發售或郵遞招標文件(29),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第1項) 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

7、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第2項) 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第3項),14,招標文件之發送方式,廠商於等標期內均可領取招標文件,且領取方式由廠商自行選擇親取或郵遞,機關不得予以限定,且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關於招標文件之費用,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8條之1規定:應以人工、材料、郵費等工本費為限,不包括利潤。有押金或押圖費者,亦同。機關如無法於領標期限內充分提供足夠數量之招標文件予有需要之廠商,應刊登更正公告,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 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15,押標金及保證金

8、 ( 30)-1,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 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 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第1項),16,押標金及保證金 ( 30)-2,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

9、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第2項)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3項),17,工程會96年3月22日 工程企字第09600114640號函,18,工程會90年9月14日 工程企字第90035618號令,19,押標金、保證金之種類,押標金 履約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 差額保證金 預付款還款保證,20,押標金之額度 (押保辦法9),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第1項)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第2項) 採

10、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第3項),21,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履約保證金應為一定金 額。(15),22,履約保證金之繳納,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11、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18),23,保固保證金之額度,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25),24,差額保證金之計算(30),差額保證金: 總標價偏低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或為總標價與本法第54條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之差額。 部分標價偏低者,擔保金額為該部分標價與該部分底價之百分之七十之差額。該部分無底價者,以該部分之預算金額或評審委員會之建議金額代之。 廠商未依規定提出差額保證

12、金者,得不決標予該廠 商。 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25,預付款還款保證,預付款還款保證: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 (21),26,押保辦法有關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明定押標金、保證金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例如: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除現金外,廠商並得將其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以機關為受款人、質權

13、人或受益人等。保證金之種類包括履約保證金、預付還款保證、保固保證金、差額保證金等,各項保證金之額度亦分別有規定。,27,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押保辦法4) 廠商得以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2種以上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其已繳納者,並得經機關同意更改繳納方式。(押保辦法5)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押保辦法7),28,(X)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應由質權人會同

14、辦理。 (X)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五個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該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 (X)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29,(O)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證金方式,且經機關同意,得改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之。 (X)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應補繳減收之金額。 (X)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

15、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是以,如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與投標商或得標商非同一人,機關不可接受。,30,(1)下列哪些不是採購法所規定之押標金繳納種類? (1)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2)信用合作社簽發之支票;(3)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4)郵政匯票。 (2)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1)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存款人(出質人)無須為訂約廠商或其負責人;(2)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得以公司或負責人名義簽發之支票為之;(3)廠商以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支票繳納押標金,其票面金額得大於機關所訂押標金之額度;(4)廠商以臺灣銀行簽發,未填寫受

16、款人之支票,繳納臺北市政府辦理之甲標案押標金。,31,押標金之發還及不予發還之情形 ( 31)-1,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第1項),32,押標金之發還及不予發還之情形 (31)-2,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 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第2項),33,101年1月10日工程企字 第10000460700號函,依來函所述,有限公司未以其本身名義投標,而係借用公司名義投標,尚非本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所定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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