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应用型本科)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编写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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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作者: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责任编辑:梁兵 出版日期:2009年9月 IDPN:308-2009-035 课件章数:15,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 第一节 西方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本章要点】 本章通过对宪法历史的介绍,梳理西方宪法和中国宪法的纵向历史脉络,讲述西方和中国宪法的历史演变过程,提供与宪法历史相关的背景知识,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宪法打下基础。本章在西方宪法的酝酿和发展方面,剖析了西方宪法思想根源、发展阶段和表现形态,概括了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有代表性国家的宪法历史概况,同时,还介绍了中国近代宪法的传播和实践,以及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本章通过对宪法历

2、史的分析和一些重要宪法文件和宪法思想的介绍,重点要求掌握宪法发展的一般规律,了解宪法的发展与民主、权利、自由和法治之间的密切联系;更重要的是要了解宪法发展所追求的目标,即限制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这也是宪法发展的历史动力。,第一节 西方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近代西方宪法思想的根源 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宪法及其思想根源一般认为起源于英国。 在宪法思想不断的传播过程中,下列几位启蒙时代的思想家的贡献功不可没。 ()英国大法官爱德华 科克 ()英国思想家洛克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 ()法国思想家卢梭 ()美国启蒙思想家潘恩,二、西方宪法的发展阶段及表现形态 (一)西方宪法的主要发展阶段 一般认为西方宪

3、法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从13世纪到19世纪中叶。 第二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第一次世纪大战时期。 第三阶段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 第四阶段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二)西方宪法不同阶段的表现形态 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本格伯德把西方宪法历史发展过程中的表现形态归纳为六种: 作为自由证书、统治契约意义上的宪法。 作为对君主绝对权力限制意义上的宪法。 作为契约的宪法。 作为国家支配权和国家组织基础的宪法。 作为阶级妥协产物的宪法。 作为政治共同体法律秩序基础的宪法。,三、主要西方国家宪法的历史概况 (一)最早的不断成长的宪法-英国宪法

4、的历史概况 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但是,英国并没有一部成文宪法典,英国宪法属于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七百多年宪政实践过程中的一种积淀,是不断经过修正而形成的。 英国的宪法体系庞杂,既有成文的宪法性文件,还有判例法和不成文的习惯法,以及常规和权威性著作的阐释等。,在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之后相继产生的体现近代宪法限制王权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英国宪法性文件主要有: 1295年的无承诺不课税法;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令;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1972年的欧洲共同体法;1976年的种族关系

5、法;1986年的公共秩序法;1998年的人权法案等。 目前,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入,英国的宪政体制也在逐渐地发生变化,日益注重立宪领域的国际化趋势,加强了成文宪法的成分。,(二)最早的成文宪法典-美国“活”的宪法的历史概况 学者们通常认为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有的学者认为,美国弗吉尼亚在1776年6月12日颁布的州宪法-权利法典(Bill of Rights)是人类宪政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 在美国联邦宪法颁布之前,1776年7月4日还发表了独立宣言、1777年11月15日还通过了邦联条例。 1789年的美国联邦宪法一直沿用至今。,(三)欧洲最早的成文宪法 法国宪法

6、频繁更替的历史概况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典。法国是目前世界上颁布实施宪法最多的国家,从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之后到现在的200多年间,先后颁布过15部宪法,1958年的法国现行宪法也经历了10次重大的修改。 1791年宪法确立的是君主立宪政体,确认了“国民主权”和“三权分立”原则。 1793年宪法称为雅各宾宪法,又称为共和元年宪法。 1795年共和三年宪法,是在热月党人的主持下制定的。,1799年宪法是在拿破仑的主持下制定的,因此又称作“拿破仑宪法” 。 1875年第三共和国宪法,重新确立了共和制。 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通过的以议会内阁制为基

7、础的宪法。 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是在戴高乐的主持下由公民直接投票批准通过的。,(四)最早的现代宪法之一 德国魏玛宪法的历史概况 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的颁布,通常被认为是现代宪法产生的标志之一。 首先,魏玛宪法开创了新的结构体例,为战后世界各国制定新的宪法提供了先例。其次,魏玛宪法在内容上具有进步性,作为现代宪法的标志,其意义在于: 第一,魏玛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上,几乎涵盖了当时所有先进宪法有关基本权利的规定。 第二,魏玛宪法还十分强调公民的义务和社会公共福利的保护。 第三,议会主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行政权的扩大趋势得到宪法认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9年5月通过了德意志联邦

8、共和国基本法,该基本法在1990年德国统一之后在全德境内有效,基本保留魏玛宪法的规定,但同时对魏玛宪法的不足之处作出补正。,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近代中国宪法的传播 (一)近代西方传教士及中国先进知识分子对宪法的介绍和传播 鸦片战争前对宪法的启蒙式介绍。 鸦片战争后对宪法的传播。 (二)晚清使臣对宪法的介绍和传播 前期对立宪现象的介绍。 中期对立宪和宪法的介绍。 晚期对西方宪法的考察。,二、近代中国立宪的实践 近代中国立宪进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和层面。 (一)清末预备立宪运动 清末预备立宪,是清政府为了挽救内忧外患的政治困境,在变法过程中不得不作出的最后选择。1906年清政府

9、宣布预备立宪,并且决定从改革官制入手,数年之后再实行宪政,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在1911年10月武昌起义之后,清政府为了遏制革命,匆忙下诏“罪己”,仅用三天的时间拟就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并宣布立即实行。,(二)民国时期的立宪运动 民国时期的立宪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民国初期立宪活动 最初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宪法是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1911年12月3日颁布。 袁世凯窃夺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后,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发起制定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颁布实行,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北洋军阀时期的制宪活动 其间先后通过的宪法主要有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

10、国宪法以及未颁布实行的1913年天坛宪草和1925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制宪活动 蒋介石窃取了革命的胜利果实,在南京建立了国民党专制独裁政权,先后制定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以此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三)革命根据地的立宪活动 为了巩固根据地的人民政权,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相继颁布了若干宪法性文件,重要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49年秋,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定新中国成立后根本制度和重要国策,急需

11、制定一部根本大法。 1949年9月12日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二)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一次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三)1975年和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1月13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1975年宪法。此部宪法虽然肯定了1954年宪法中所确立的最基本的宪法原则,但是其中掺入了极左的因素,是一部

12、有严重缺陷的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宪法作了重大修改,并通过了1978年宪法。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连续两次对这部宪法进行部分修改。,(四)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修正案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提出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1982年宪法之后,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1982年现行宪法进行过四次修改,共通过了31条修正案。,【本章

13、小结】 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法就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了。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产生要迟于普通法律,出现在近代资本主义阶段。宪法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过程中,在当时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下,要求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产物。因此,宪法是历史的范畴,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我们对宪法历史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条件和规律,这也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宪法的历史,就是限制权力的历史,也是保护权利的历史,宪法的最终目标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从西方宪法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近代宪法产生之初就与分权、法治、自由和民主联系

14、在一起,与封建专制格格不入,宪法的权威是在回,答“国王至上”还是“法律至上”中不断得到确立的。从中国近代宪法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宪法作为统治者的工具,并没有树立起真正的权威,而宪法所应该体现和实现的价值和根本利益,即保障人权和保护人民的利益的目标并没有实现。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和变迁体现出宪法的宗旨应该体现人民的利益,这样的宪法秩序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我国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对经济制度改革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这一点。 宪法的权威来自于它所追求的价值,还来自于它的稳定,正如民国初期宪法学家所说的一样,“宪法者非一时而定,乃因永久而定”;“宪法者非因一人而定,乃因一国而定”。这是我国近代“宪法之乱”和“宪政之累”的症结所在。我国自1982年的宪法开始,从原来的全面修改改为修正案的形式,也正是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 总之,对宪法历史的深入了解和理解,是学习和研究宪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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