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裴斐 辛丽燕主编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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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金融担保业务法律知识,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二节 保证业务法律知识,第三节 抵押业务法律知识,本章主要内容,一、担保概述 二、金融担保概述 三、担保法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二、保证合同 三、保证责任的免除,一、抵押的概念 二、抵押财产 三、订立抵押合同 四、设立抵押权 五、抵押的效力,第四节 质押业务法律知识,一、质押的概念 二、质押财产 三、订立质押合同 四、质权的设立 五、质押的效力,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概述,概念,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人的信用或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合同债权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特征,分类,从属性

2、,补充性,保障性,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本担保和反担保,金融担保概述,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非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分类,概念,金融担保是指在金融和贸易活动中,金融机构和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以保障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担保行为。,特征,金融机构独立保证,非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同普通担保,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保证的非从属性,债务的独立性,付款义务的绝对性,文件审核的形式性,保证的不可撤销性,担保法的概念 表现形式,狭义,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表现形式,广义,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除担保法还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

3、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第二节 保证业务法律知识,保证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特征,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独立性,无偿性,单务性,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由第三方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内涵,第二节 保证业务法律知识,保证合同,订立保证合同,签订保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确定保证人,确定合同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保证人身份确认,保证的期间等,保证合同,保证条款,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

4、的方式,保证的范围,签订保证合同中需要注意的 法律问题,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除另有约定外,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第二节 保证业务法律知识,保证责任 免除,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同一债权既有人的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保

5、证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过错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怠于行使该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违反约定擅自转让主债权的,债务人未经同意擅自转让债务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了主合同等内容,未经保证人同意且加重了债务人债务的 部分,抵押的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 的情况下,以该财产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 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 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 价款优先

6、受偿的担保方式。,第三节 抵押业务法律知识,第三节 抵押业务法律知识,抵押财产,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第三人只能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设置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法律禁止抵押的耕地、宅基地等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第三节 抵押

7、业务法律知识,订立抵押合同,合同形式,主要条款,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第三节 抵押业务法律知识,设立抵押权,登记设立,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一般动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在建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

8、意第三人,第三节 抵押业务法律知识,抵押的效力,担保范围,抵押权人权利,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人权利,先设抵押优先权,保全抵押财产权,抵押权处分权,提前清偿或提存请求权,抵押财产处置权及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孳息收取权,财产占有和孳息收取权,再设抵押权,抵押财产处置权,抵押财产余额收回权,有关抵押效力的其他问题:,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同一财产有两个以上抵押权人受偿时,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均登记的,按顺序,均未或在同一天登记的,按比例,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

9、偿,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质押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动产或将可以 处分的特定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 人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 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 押。,第四节 质押业务法律知识,第四节 质押业务法律知识,质押财产,可以质押的动产,可以质押的权利,依法可

10、以处分的财产权利都可以成为质押财产,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转让的动产都可以成为质押财产,第四节 质押业务法律知识,订立质押合同,合同形式,主要条款,书面合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节 质押业务法律知识,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应收账款,有价证券,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向质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第四节 质押业务法律知识,质权的效力,范围,质权人权利,优先受偿权,出质人权利,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质押财产占有权,孳息收取权,保全质押财产权,质权处分权,提前清偿或提存请求权,质押财产返还请求权,保全出质财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质押财产余额收回权,质权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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