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孵化器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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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文化创意与科技融合发展,引导文化创意与科技融合发展专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健康成长,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新孵化能力,按照安庆市2017年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安庆市,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设施配套、功能齐全,能为创业者和初创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孵化服务,具备连续滚动孵化功能,具有一定公益性质,且取得较好企业孵化效果的各类文化创意创业服务机构。第三条孵化器是指聚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和科技企业,能为二者融合发展提供有效帮助,并且正在进行融合发展的服务载体。第

2、四条安庆市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专指经安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组织核准确认的孵化器。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五条安庆市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在孵企业为从事文化创意和科技融合的生产和服务企业;在孵企业符合与科技融合度高的互联网新兴文化、数字内容、创意设计、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影视行业要求;能按要求向市文广新局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2.8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

3、75%以上;孵化场地相对集中,孵化场地的设计和使用符合专业要求。4.最小孵化容量30家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入孵企业,投入运营一年以上;即将投入运营或试运营的,签有入孵协议的符合条件企业不得少于15家。5.拥有不少于2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6.具备整合资源的能力,对自身软硬件建设积极,要有相应的交通、供电、供水、环保、消防、网络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可共享的公共服务设施,并能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与高校院所、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孵化器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投入不低于50万元。7.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和服务团队及多样化的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创业策

4、划、管理咨询、技术支持、人才培训、资质办理、代缴税金、法务咨询、财务咨询、融资机制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8.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和严格的孵化企业毕业制度,拟入孵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场地内;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3年;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300平方米。具备连续滚动孵化能力,运营状况良好。9.固定资产产权明晰。孵化器投资主体(产权所有者)和运营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资主体和运营机构也可以为同一主体。10.孵化器运营机构与投资主体有租赁关系的,双方要签订5年以上合作协议(租赁合同),

5、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改变孵化器硬件设施的用途。11.孵化器具有优化的收入结构。原则上上年度服务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50%以上。 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六条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的单位向市文广新局提出申请。第七条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可申请安庆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支持资金,并按市政府批复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发放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认定证书及标牌。第八条核准具体材料内容包括:1.安庆市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申请表。2.孵化器地理位置示意图和厂房位置平面示意图。3.孵化器房屋权属

6、证书(复印件),投资主体与运营机构间属租赁关系的,同时提供租赁合作协议(复印件)。4.孵化器投资主体与运营机构基本情况,投资主体与运营机构间的关系说明(加盖单位公章)。5.孵化器投资主体与运营机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6.孵化器固定资产统计表和资产负债表。7.孵化器建设及运行情况介绍。8.孵化器现场图片10张(能展示孵化基地建设规模、共享的硬件设施和入孵企业情况)。9.孵化器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10.孵化器入孵情况介绍,与入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情况介绍等。11.其他需提供的临时性材料等。第四章 管理办法第九条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市文广新局对孵化器进行动态考核,孵化器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最后一周向市文广新局提交工作业绩报告,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器资格和相应的政策优惠。第十条经认定的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等)、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化时,需向市文广新局备案,并重新组织确认其孵化器资格。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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