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履行正式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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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含义及基本要求,一、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正确履行合同的结果,是使双方的权利得以实现,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 合同订立的动机是为了履行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履行的前提;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履行的根据,合同的履行又是合同效力的基本体现; 合同的保全就是合同履行的保全,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的损害的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保障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6、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只不过

2、是合同履行内容和履行主体的变化,而不是对合同履行的否定; 7、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制度能够促使债务人履行合同。 总之,“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归宿或延伸。”,合同的履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履行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 履行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过程,包括当事人的最终履行行为以及为完成最终履行行为所实施的一系列准备行为。,二、履行的基本要求 合同订立的目的: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2、履行合同必须

3、遵循一定的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是指切实、准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去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本着团结,协作,互助的精神,在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出卖人适当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A、标的物未交付,但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B、标的物未交付,但依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证书 C、标的物已交付,但合同约定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尚未交付 D、标的物已交付,但合同约定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履行规则与适用顺序,约定优先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定规则,1、

4、债务人及其代理人履行 合同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 2、第三人代为履行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5条) 3、向第三人履行 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4条),二、履行标的,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包括交付货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

5、、完成工作等。 法定标准: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四、履行地点,法定规则(以交付的标的为标准):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五、履行期限,1、约定 2、债务性质 3、法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六、履行方式,履行方式不

6、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案例:提前偿还银行的房地产按揭贷款,银行有权拒绝吗?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理解: 积极利益损害(将来财产的损失,如利息)与消极利益损害(现有财产的损失)。,提前还债!,合同法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七、履行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的合同履行,逾期惩罚性规定(第63条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无论涨跌,逾期履行对我们都是肯定不利!,第二节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和完善,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当事人协议补充 当事人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构成原合同的的组

8、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2、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交易习惯进行公平合理的解释。 3、法律补救 如果,使用上述两种当事人自己补救的规则仍无法确定合同的内容的,则适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补救规则确定该条款的内容-合同法第62条。,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合同标的的质量是满足生产或消费的自然属性,它主要是指标的的具体特征,即是对合同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及劳务活动优劣程度的综合要求。 质量条款不明确主要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第一、对标的的质量规定得不具体;第二、没有规定质量标准;第三、对质量标准规定有误;第四、对标的的

9、质量规定得不全面,只写了质量的几个指标等。,合同法第62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对标的质量规定得不明确的,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补救规则。如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5条规定。,3、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场所。履行地点关系到履行合同的的费用,也关系到合同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第62条也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

10、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4,合 同 法 学,例子: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2000律考)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25,合 同 法 学,另外我国合同法还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地点不明确的作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乘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不需要运输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

11、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26,合 同 法 学,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随时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衡量合同是否按时履行的标准,履行期限届满,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都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7,合 同 法 学,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有利于 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 对于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不明确的-义务一方

12、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所支付的费用。 对于履行费用不明确的,合同法规定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8,合 同 法 学,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原价,新价,三、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我反对!因为我有抗辩权,补 充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又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如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提出的时效经过的抗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一定条件下可以提

13、出抗辩,而非永久性可以抗辩,故又称一时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须无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的债务,你应该,你不我就不,(三)同时履行抗辩权

14、的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适用: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债务让与,债务承担,连带之债。 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四)效力 (1)一经行使,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即他方未履行前可拒绝自己给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3)也没有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即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相互的。,【案情】:原告某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14.5万元的塑料制品。合同签订后至起诉前,原

15、告分三次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1万元的货物,还有3.5万元的货物没有交付。被告接受了原告交付的货物,但没有支付货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1万元的货款。被告认为,双方没有变更合同内容,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交付14.5万元的货物,而不是只交付11万元的货物;合同对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没有约定,故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原告交付剩下的3.5万元货物之前,其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分析】虽然原告的全部合同义务是向被告交付14.5万元的货物,但在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11万元的货物,且被告接受了原告履行的情况下,被告不能以剩余的3.5万元货物未交付为由,对抗原告要求支付11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即被告不能以

16、3.5万元的货物对全部14.5万元的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对14.5万元其中的3.5万元货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的权利。,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成立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一方有先给付之义务,即不安抗辩权人是先给付义务人; (3)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 (4)他方未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后给付义务人存在合同法第68条所列情形之一; (2)有确切证据证明者,先给付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 (3)中止履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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