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资本三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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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公司资本制度内容摘要: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完善的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的严格的公司法定资本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它已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因此, 修改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关键词:公司资本 基础 责任 在公司法上,公司资本具有其特定含义。它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而应具有的最低限度的自有财产额,并且公司日常应保持相当于其金额就是公司资本。公司资本不包括借贷资金。公司资本仅是指公司已经或可能从其成员而非债权人处获得的金钱

2、。公司从其债权人处获得的资金有时也被称作借贷资本,但严格说来,这种说法不正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资合性”意味着公司对外只以其自有资本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股东则只以出资为限承受公司经营损失。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谁是股东是无所谓的,这是因为股东的流动性很大,股东大多以投机股票买卖为主,而对公司长远经营并不十分关心。所以公司必须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资本,而且该资本必须保持稳定,否则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的资本亦构成对外信誉的重要基础,它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了预防风险的救生板,为公司信用提供了安全垫。因此各国公司法均要求公司设立时确定一定数量的资本。公司资本作为现代公司

3、的信用基础,它代表着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能力和范围,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履约能力、偿债能力以及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现代公司无不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公司资本额越大,其履约能力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就越强,其信用就越强。为使公司资信与其真实的履约和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相一致,各国立法不仅要求公司资本须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而且要求公司资本必须来源真实、数字可靠、并通过具体措施,保持其充实、稳定,以减少不必要的信用动荡。一、 传统公司资本制度长期以来,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被视为迄今为止西方国家公司法已经形成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度。(一)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

4、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成立时由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认足或募足的公司资本制度。根据其要求:首先,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符合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注册资本;其次,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全部认足或募足;最后,发起人在承诺出资后,必须实际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其优点有:1、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2、有利于防止设立中的欺诈、投机等不法行为;3、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其缺点主要有:1、不利于公司的尽快成立;2、容易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浪费;3、不利于公司资本的变更。它最早产生于法国、德国,现在的丹麦、比利时仍采此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产生了资本三

5、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其优点是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这一原则表明:公司资本总额不是在公司成立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而是在公司成立之前由发起人凭其主观预测而定的。因而就可能产生两种情况:一是预测过高,造成所定的资本总额不易尽快或按时认足,从而影响公司的设立;而且易造成因公司营运过程中的资本沉淀、积压闲置而导致公司资本利用率降低,进而影响公司利润率的提高。二是预测过低,造成公司在未来经营中如需增加资本时,又要经过繁琐的增资程序。

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的原则。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避免股东对公司盈利的过度分配,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原则。这里所谓不变,并非资本的绝对不可改变。资本不变原则是为了防止公司任意减少资本,造成公司清偿能力的降低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或公司任意增加资本,使股东承担过多的风险,损害了股东的利益。(二) 由于法律文化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一开始就没有采取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推行的法定资本制,而是从为投资人和公司提供种种便利条件,方

7、便公司设立的指导思想出发,实行授权资本制。所谓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发行,只认足并缴付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及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在公司成立后随时募集之公司资本制度。在授权资本制下,因未认定的部分系在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之内,故再行募集时,变更公司章程,也无须履行复杂的增资手续。授权资本制度既便于公司设立,又赋予了公司更大的经营灵活性,不管公司确定的资本额有多大,公司均可迅速成立,其后又可根据需要随时增加资本,而免除了修改公司章程等增加资本的繁琐程序,故能较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对公司决策迅速高效的客观要求。但由

8、于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加之资本内容复杂,显然它更可能被欺诈行为所利用,削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而我国不少学者认为其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三) 折衷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来年各种公司资本制度的有机结合。折衷资本制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法中,其表现形式及具体内容略有差异。折衷资本制吸收了两大资本制度的优点,既顺应了由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安定观念向与生产基金相适应的效率观念、信息观念的转变,又克服了单纯的授权资本制使相对人面临过大风险的弊端,因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代表着现代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二、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的功能定位与我国公司

9、资本制度的选择传统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其主要功能是掌管与控制公司的设立。而公司成立之后其资本的各项运行制度,才真正体现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能够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也只能是运营中的资本,能为股东带来利润的也只能是运营中的资本。但是,公司设立之时的实缴资本就成为公司成立之初的运营资本,如果具有高效、健全的资本运营制度,则可以减少公司设立时的实缴资本。在没有良好的资本运营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把其希望的目光投向虚假的注册资本上。所以,高效安全的资本运营制度能够给高效的设立制度以保证。 不难看出,授权资本制最有利于公司的设立,折中资本制次之,而法定资本制最不利

10、于公司的设立。英美国家采取授权资本制这种高效的资本形成制度,是与其健全的资本运营制度分不开的。首先,英美国家实行判例法,具有很大灵活性,成文法的不足,可以通过法官造法予以弥补。其次,对于授权资本制极易产生的设立欺诈现象,通常以“揭开公司面纱”等制度加以修正。第三,英美国家发达的社会信用制度,如保险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资信评估等中介制度以及公司资本信息公开的数据库系统,给债权人以多层保护,使债权人不去盲信公司设立时的资本。 我国公司法是在十年之前制定的,即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各项制度极不健全的条件下制定的,其实行法定资本制可以从以下几点找出解释:其一,正如有些学者所说,是我国公司制度生成的

11、建构主义路径依赖的影响。我国在引进公司制度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盈利并未成为公司的基本目的,以至于直到今天我们的教科书依然觉得有必要强调公司的盈利性。公司成为政府的工具,在国家的庇护、管控下生存,这直接导致公司制度主要由国家建构的实践。国家是公司制度的供给者,也是公司制度的主要实践者,公司制度的形成主要不是源于私人自发,而是国家单方设计、有意强加的。其二,公司法制定前的公司滥设、公司欺诈现象严重,“皮包公司”泛滥,而我国又缺乏其他的治理措施,所以直接导致法定资本制的出现。从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角度看,确立有限责任制及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通过对公司行为的规范及对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调整,确立并保护股

12、东合法权益、保护第三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的精神。各国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仅仅是为了使公司更好地成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工具。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在借鉴别国经验的同时,一般都从本国实际出发,以期达到公司制度的科学和实用。因此,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特殊规定,主要缘于国内目前特定的经济及法律环境,以及现实中存在的公司制度滥用现象。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诸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由于公司法在立法设计上过分拘泥于公司资本三原则,理念化色彩过浓,操作程序繁琐僵化,并且与两大资本制度的融合趋势相背离

13、,所以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与立法设计之间似有距离,该法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一)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高,不利于公司的设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最低资本额是相当高的,有利于保护公司相对人的利益及保障社会交易安全。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适逢在我国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设立或改制为公司的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其资产实力相对来说较为雄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宪法明确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达6万亿元人民币,我国改革的目标之

14、一就是要让个人成为重要的社会投资主体,促进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阻止了这部分人的进入。特别是要求全部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造成私人投资者筹资困难。(二)公司资本制度规定过于严格的另一个负面是导致不法投资者虚假出资,或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助长了资本缴纳和验资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注册资本一次缴足到位促使欲设立公司者采用借钱办公司的做法,领到营业执照后再归还借款。其结果不仅导致公司设立中不正之风泛滥,更为严重的是人们往往把对方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数额的大小看作是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似乎一个公司只要注册资本雄厚,就可以顺利地进行融资和经营活动。这是个误区,一个公司设立时有多少资本,

15、对保障债权人的安全固然重要,但其作用一大大减弱,实际中债权人更看重债务人所提供的特定担保。(三)对公司设立后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如何得到保护,在公司法中未做具体规定。另外,公司法除规定“公司除特殊情况下,不得不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董事经理与公司的交易须经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之外,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未作限制。一些公司利用资产重组、并购,将优质经营性资产剥离、转移,留下剩余的则为非经营性资产,有些甚至为空壳,以避逃债务。(四)有关资本变动的规

16、定中,增资条件过于严格,减资要求过于简单。公司增资即为资本的增加,是 指公司在成立后,依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筹集资本,从而使公司资本总额增加的行为。增资程序因公司形态不同而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须经由股东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不仅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还应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增资方式有发行新股和增加股份金额两种方式,在公司法中主要体现在第137条有关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当中: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率。同时具备以上的条件,尤其是其中的第二项,“连续3年”、“盈利”、“支付股利”,显然对增资的要求是过高的。公司资本的减少,简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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