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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宏胜(身份证号码 511022196807135317) :本院受理原告许春 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09)金牛民初字第 4113 号,因你 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 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 满后的第 2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洞子口法庭公开审理 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 2009 年 10 月 22 日 公告查询网址 http:/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