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三流不一致引发的虚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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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谨防这5种“三流不一致”引发增值税专票“虚开”情形2016-04-20建安财税网 值税采取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计税机制,获得的进项税额越多,企业的实际税负就越低。因此,很多企业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对于这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国家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刑法对其定性、处罚均非常严厉。“营改增”以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战场将转移至房地产业、建筑行业。本期华税律师将简要介绍一下房地产业、建筑行业因“三流不一致”而引发虚开的五种情形。一、材料采购中资金流不一致的虚开情形建筑施工企业在采购建筑用料的过程中,材料供应商将材料直接发至建筑施工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

2、建筑施工企业。但是,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因为资金缺乏而不能直接付款,便由发包方将材料款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上述行为属于典型的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情形,容易导致“三流”中的资金流不一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类虚开行为不仅给材料供应商造成巨大的涉税风险,也会使得建筑施工企业被认定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其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针对上述情形,应采取措施保证资金流的实质一致,比如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等。二、材料采购中实物流不一致的虚开情形在采购原材料的过程中,供应商很多时候从经济角度出发,会选择从第三方直接发货,这就造成了实物流向的不一致,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此类行为,供应商需要提供原

3、材料采购合同等资料以证明从第三方发货行为的正当性,以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三、挂靠行为中的虚开情形税法并不禁止挂靠行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义务人;反之,则以挂靠人自身为纳税义务人。可见,挂靠行为违法与否并不影响纳税义务人身份的认定。但是,挂靠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牵涉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开票方与受票方造成巨大的涉税风险。挂靠行为中,往往由被挂靠方对外开具发票。即使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但因为被挂靠方并不参与项目的运作,并不承担责任,仅仅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项目的责任均由挂靠方独立承担,由挂靠方独立联络发包方,

4、独立申请款项,仅仅是借用了被挂靠方的资质而已。在上述情形下,“票流”、“资金流”指向被挂靠方。但是,“物流”则指向挂靠方。可见,此类挂靠行为中,三流并不一致,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给各方造成严重的涉税风险。故此,相关企业要杜绝此类挂靠行为,采取合理措施将此类挂靠行为转变为合乎建筑法律法规的总分包行为。四、以分包为名的虚开情形符合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包行为并不会导致虚开行为,但是,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包行为往往只是用了分包的名义,实际上与挂靠行为别无二致。此类行为将会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各方造成严重的涉税风险。具体分析参考上文中关于挂靠行为的分析。所以,相关企业需要彻底改变

5、挂靠经营的模式,以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而不能自作聪明,以所谓的分包代替挂靠行为。五、虚增成本的虚开情形营业税制下,挂靠方、分包方往往以虚开营业税发票的形式,虚增成本提取利润,以逃避缴纳所得税。“营改增”以后,此类情形下,虽然“三流”的流向一致,但因为票面金额与实际不符,也容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情形下,相关方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杜绝虚增成本的行为,以避免更大的涉税风险。以上简要介绍了房地产行业及建筑行业容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五种情形。实际工作中,两个行业涉嫌虚开的情形较为复杂,尤其以建筑行业为最。“营改增”后,两个行业需要及时转变经营模式,做到“三流一致”,并且与合同凭证、会计凭证等相呼应,以避免虚开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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