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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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四条 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一)森林抚育规程(GB

2、/T 15781);(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第五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第六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或乡、林场为设计总体,编制作业设计文件。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并满足施工作业要

3、求。第七条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单位批复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设计质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审查。批准后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第二章 抚育对象和方式第八条 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

4、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对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对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抚育对象。第九条 森林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设计森林抚育方式时,应当根据林分发育阶段、森林培育目标和森林生态系统生长发育与演替规律综合确定,使每一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抚育措施能够为实现森林发展目标产生正面效应,避免无效作业甚至产生负面影响。修枝、浇水、施肥暂不单独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抚育方式,应当与其他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第十条 采取抚育采

5、伐方式的林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在幼龄林阶段,目的树种林木上方或侧上方严重遮阴,并妨碍目的树种高生长时,进行透光伐。透光伐应满足下述2个条件之一:(1)郁闭后目的树种受压制的林分;(2)上层林木已影响到下层目的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的复层林,需伐除上层的干扰木时。在幼龄林或中龄林阶段,同龄林的林分密度过大,超过当地依据不同立地条件编制的最优密度控制表时,进行疏伐。在没有最优密度控制表的地方,疏伐应满足下述2个条件之一:(1)郁闭度0.8以上的中龄林和幼龄林;(2)天然、飞播、人工直播等起源的第一个龄级,林分郁闭度0.7以上,林木间对光、空间等开始产生比较激烈的竞争。符合条件(2)的,可采用定株为主

6、的疏伐。在中龄林阶段,需要调整林分密度和树种组成,促进目标树或保留木径向生长时,依据本地不同立地条件的最优密度控制表或目标树最终保留密度(终伐密度)表,进行生长伐。在没有最优密度控制表或目标树终伐密度表的地方,生长伐应满足下述3个条件之一:(1)立地条件良好、郁闭度0.8以上,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后,目标树、辅助树或I级木、II级木株数分布均匀的林分;(2)复层林上层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株数较多、且分布均匀;(3)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显著下降,枯死木、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15%的林分。符合条件(3)的,应与补植同时进行。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或遭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风折雪压、干

7、旱等自然灾害危害,且受害株数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上时,进行卫生伐。抚育采伐按以下顺序确定保留木、采伐木:(1)没有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的幼龄林,保留木顺序为:目的树种林木、辅助树种林木;(2)实行林木分类的,保留木顺序为:目标树、辅助树、其他树;采伐木顺序为:干扰树、其它树(必要时);(3)实行林木分级的,保留木顺序为:级木、级木、级木;采伐木顺序为:级木、级木、级木(必要时)。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补植。(1)人工林郁闭成林后的第一个龄级,目的树种、辅助树种的幼苗幼树保存率小于80%;(2)郁闭成林后的第二个龄级及以后各龄级,郁闭度小于0.5;(3)卫生伐后,郁闭度小于0.5的;

8、(4)含有大于25平方米林中空地的;(5)立地条件良好、符合森林培育目标的目的树种株数少的有林地。符合条件(5)的,应结合生长伐进行补植。第十二条 在以封育为主要经营措施的复层林或近熟林中,目的树种天然更新等级为中等以下、幼苗幼树株数占林分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下,且依靠其自然生长发育难以达到成林标准的,进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第十三条 在林分郁闭前或者郁闭后,当灌草总覆盖度达80%以上,灌木杂草高度超过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并对其生长造成严重影响时,进行割灌除草。一般情况下,只需割除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周边1米左右范围的灌木杂草,避免全面割灌除草,同时进行培埂、扩穴,以促进幼苗幼树的正常生长。割灌除草

9、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天然更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原则,科学设计抚育方式和强度,保护珍稀物种,保留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苗和幼树,并在春夏季节作业。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材林,可进行修枝。(1)珍贵树种或培育大径材的目标树;(2)高大且其枝条妨碍目标树生长的其他树。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浇水。(1)400毫米降水量以下地区的人工林;(2)400毫米降水量以上地区的人工林遭遇旱灾时。第十六条 在用材林的幼龄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或者珍贵树种用材林中,可进行施肥。第十七条 针对情况复杂、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育目的的林分,可以实行森林抚育方式的配套组合,采取综

10、合抚育措施,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综合抚育措施应当同时实施,避免分头作业。第十八条 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的处置应当综合考虑有效利用、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运出、平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有条件时,可将抚育作业剩余物粉碎后堆放于目标树根部鱼鳞坑中。对于抚育采伐受病虫害危害的林木、剩余物等,应当清理出林分,集中进行除害化处理。必要时,还应当对伐根进行适当处理。第十九条 根据森林抚育作业要求,需要修建简易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辅助设施的作业设计,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执行。森林抚育生产的小径材可人力集材的,不设

11、计修筑简易集材道。第二十条 西北、青藏高原地区具有特殊地域特点、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事先对抚育方式和强度进行科学论证。第三章 抚育质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一条 采取透光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透光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三)更新层或演替层林木没有被上层林木严重遮阴;(四)林分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五)林分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六)林木株数不少于该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分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

12、件的最低保留株数由各省确定;(七)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第二十二条 采取疏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疏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三)林分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四)林分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五)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六)保留株数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六)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采取生长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生长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13、三)林分目标树数量,或级木、级木数量不减少;(四)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五)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对于天然林,如果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则应进行补植;(六)保留株数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六)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采取卫生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没有受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二)蛀干类有虫株率在20%(含)以下;(三)感病指数在50(含)以下。感病指数按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的规定执行;(四)除非严重受灾,采伐后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采伐后郁闭度在0.5以下,或出现林窗的,应进行补植。第二十五条 采伐剩余物处

14、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伐后应及时将可利用的木材运出林分,并清理采伐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可采取运出,或平铺在林内,或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在林内等方式处理;有条件时,可粉碎后堆放于目标树根部鱼鳞坑中。坡度较大情况下,可在目标树根部做反坡向的水肥坑(鱼鳞坑)并将采伐剩余物适当切碎堆埋于坑内。(二)对于抚育采伐感染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剩余物等,应全部清理出林分,集中烧毁,或集中深埋。第二十六条 采取补植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补植树种应选择能与现有树种互利生长或相容生长、并且其幼树具备从林下生长到主林层的基本耐阴能力的目的树种。对于人工用材林纯林,应选择材质好

15、、生长快、经济价值高的树种;对于天然用材林,应优先补植材质好、经济价值高、生长周期长的珍贵树种或乡土树种;对于防护林,应选择能在林冠下生长、防护性能良好并能与主林层形成复层混交的树种。(二)用材林和防护林经过补植后,林分内的目的树种或目标树株数不低于每公顷450株,分布均匀,并且整个林分中没有半径大于主林层平均高1/2的林窗;(三)不损害林分中原有的幼苗幼树;(四)尽量不破坏原有的林下植被,尽可能减少对土壤的扰动;(五)补植点应配置在林窗、林中空地、林隙等处;(六)成活率应达到85%以上,三年保存率应达80%以上。第二十七条 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达到天然更新中等以上等级;(二)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发育不受灌草干扰;(三)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占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上。第二十八条 采取修枝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12轮活枝;(二)幼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三)中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1/2、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第二十九条 采取割灌除草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影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杂灌杂草和藤本植物全部割除;(二)割灌除草施工应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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