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顾永才 杨雪梅 第五章 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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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勘察设计法律制度,5.1 勘察设计法律体系,一、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概念 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二、我国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法律体系: 1. 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

2、护与管理导则,2.规范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3.规范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5.2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5.2.1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建设部先后颁发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和建

3、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管理 (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概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国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2)国家对注册工程师的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

4、监督管理。 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并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3)注册工程师的权利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

5、部分承担责任。,(4)注册工程师的责任 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2.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类与分级 1)工程勘察单位的资质与分级。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

6、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2)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与分级。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

7、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5.2.2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行为要求 (1)对发包方的行为要求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不得将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2)对承包方的行为要求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但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3)对双方共同的行为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国家鼓励在

9、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3.勘查设计招标 鉴于勘察设计工作具有阶段性、连续性和总体性,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1)勘查设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

10、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勘察设计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2)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4.勘查设计投标 (1)投标人的概念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1、,(2)勘查设计投标要求 1) 按规定标准收费报价 2) 不得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3) 投标行为要求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5.勘查设计开标、评标和中标 勘察设计评标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评标的特殊规定主要有: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

12、标。,(2)勘察设计评标办法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3)投标文件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情况: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投标文件,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4)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5.2.3 勘查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13、1.知识产权所包括的内容: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后者以下简称邻接权); (2)专利权; (3)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 权; (4)商业秘密权; (5)商标专用权 (以下简称商标权) 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利; (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2. 知识产权的范围 (1)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著作权 (2)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利权 (3)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有技术权 (4)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秘密以外的其他商业秘密 (5)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 (6)勘察设计咨询业其他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3知识产权的归属 (1)勘察设计咨

14、询业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归属的认定原则 (2)勘察设计咨询业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的归属的认定原则 (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商业秘密权的归属 (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的归属 (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人员在离开企业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4.侵权与处理 (1)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侵犯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的行为 (3)侵犯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的行为 (4)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的行为 (5)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5.3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5.3.1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概念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是指在严格遵守技术标准法规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和协调资金、资源、技术、环境条件的制约,使设计

15、项目能更好地满足业主所需功能和使用价值,充分发挥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5.3.2 勘察设计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 (1)按标准的内容划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技术 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三类。 (2)按适用范围划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按执行效力划分:工程建设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4)按使用阶段:工程建设标准分为设计标准和验收标准。,2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16、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两种。 (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它是强制性勘察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就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单位四级。 (2)标准设计:它是推荐性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得另行设计。标准设计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5.4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5.4.1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和要求 1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2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勘察文件 (2)设计文件 (3)材料、设备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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