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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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规定、株洲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岗位责任制及财政部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章,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中心”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评审行为。本条所称“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第三条 “中心”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实施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建

2、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审依据和审查方法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依据:(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制造、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立项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组织管理等文件;(二) 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三) 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四)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五) 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第五条 概、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方法:(一) 设计概算审查方法有对比分析法、分类整理法、联

3、合会审法等,应以对比分析法为主。(二) 工程预算审查方法有全面审查法、标准预算审查法、分组计算审查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三) 工程结算审查方法看全面审查法、重点命查法、分析对比法等,应以全面审查法为主。(四) 竣工决算审查方法有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技术性审查法等,应以政策性审查法、实际性审查法为主。 第三章 项目概算评审第六条 审查项目概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一)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二) 整体设计、初步设计图纸;(三) 当地技术经济条件下的概算定额、取费标准; (四) 设备市场价格; (五) 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六) 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的批复

4、文件;(七) 计划部门核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八) 其他相关资料。第七条 概算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审查概算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政策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各种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工程量清单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采用的编制依据,必须符合地区和专业工程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 审查概算编制说明和编制深度。审查编制说明规定的概算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编制依据等重大原则问题是否有差错;对于大中型项目是否有完整的“三级概算”,并按有关规定的深度进行编制。(三) 审查概算编制范围。审查概算编制范围及具

5、体内容是否与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相一致;审查分期建设项目的建设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有无重复,交叉,是否重复计算或漏算。(四) 审查建设规模、设备配置等。审查概算的投资规模、生产能力等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设备是否配套合理,有无提高标准等。(五) 审查工程量。要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构筑物和总图;一览表进行审查,有无多算、重算、漏算;(六) 审查计价指标。审查建筑安装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价格指数和有关的人工、材、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工程所在地区的市场价格水平;审查引进设备安装费率或计价标准、部分

6、行业专业设备安装费率是否按有关规定计算等。(七) 审查其它费用。审查费用项目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计列,具体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列项、有无多列、交叉列项或漏项。 第四章 项目预算评审第七条 审查项目预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一) 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二) 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三) 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四)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企业取费等级证书;(五) 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释)疑问件;(六) 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七) 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淮、材料价格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定额

7、;(八) 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地质勘探资料;(九) 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九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预算的,项目预算也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第十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审查。第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一) 工程量计算评审包括:1、 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2、 审查工程量计算是

8、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3、 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4、 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情况;(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第十三条 设备投资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一) 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

9、评审;对土地使用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二) 其他投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第十六条 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至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己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第十七

10、条 审查标底价格时,除考虑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 标底价格的编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承包范围及其他条款;(二) 不可预见项目及费用的确定是否合理入是否与工程实际情况相吻合;(三)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审查措施项目费用是否与综合单价内容重复。 第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格式主要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等组成,还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第十九条 审查工程量请单时,除考虑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规定额内容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1、:(一) 审核总说明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二) 核对招标文件工程范围,审查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超范围;(三) 审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是否准确;项目特征表述是否完整、恰当,工程量计算及规则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 核实招标文件是否列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和主要材料价格表,并要求投标单位必须详细填写。 第五章 项目结算评审第二十条 审查项目结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一)本规程第八条所要求的资料及中标通知书;(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等; (三)付款资料;(四)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有效资料及其他现场签

12、证有效资料;(五)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六)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七)工程监理资料;(八)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价差计算书及计费程序表等); (九)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的清单,列入工程预结算的设备清单;(十)工程总、分包情况说明,工程形象进度证明材料:(十一)工程变更资料需符合以下要求,并经财政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有效计价依据。1、 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1) 需盖有设计单位公章;(2) 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3) 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2、 承包商因急需工程或抢修工程(零星工程

13、)而自行设计的图纸,需盖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3、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需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加盖公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第二十一条 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一) 工程结算可采取以下方式: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目标结算。工程价款结算应坚持质、量、价相统一的原则,已完工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才能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二) 按月结算审查的主要内:1、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审查已完工程月报表。己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通过“己完工程月报表”来反映,在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时,将报送的“已完工程月报表”进行汇总,对

14、提供的己完工程分部分项与实物逐项核实,使月报表中的已完项目与工程实物相对应,保证结算的真实性。2、审查预付工程款及其抵扣。在实际工作中,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应体制等不同条件而定。在结算审查时,要审查预付工程款、已完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增减的计算是否正确。(三)竣工后一次结算审查的主要内容:1、 审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条款。落实承包单位做出的各项承诺,严格控制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事项发生; 2、 审查工程量。审查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符合规定,数据计算是否正确。3、 审查分部分项子目。审查分部分项子目是否有重项、漏项的情况。4、 审查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对于补充的单

15、价,要审查是否符合预算定额编制原则及报价时关于工、料、机价格及费用的约定,单位估价表是否正确。5、 审查其它费用。根据各专业和各地的不同情况,结合招投标及合同的约定,审查其他有关费用计取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6、 审查计划利润和税金。审查计取基础和费率是否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及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约定,有无多算和重算的现象。7、 审查工程变更通知。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和施工变更。审查时应对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标准、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及变更手续逐项核对。8、 审查甩项工程。对甩项工程不予结算。 9、 审查价差。审查实际价格与定额预算价之间的价差。10、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结算审查。在审查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结算时,除审查上述内容外,重点审查综合单价组成的所有费用是否与报价及合同约定相一致。 第六章 项目决算评审第二十二条 审查项目决算时,审查人员应获取并依据以下资料:(一)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等;(二) 工程结算文件;(三) 工程竣工图纸;(四)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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