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招投标制度简述及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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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招投标制度简述及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招标投标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 我国从80年代初开始引入招标投标制度,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并且,招标这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中有关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要求,真正实现在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是国家用来规范招标

2、投标活动、调整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 此后,依行业的不同,相关监管部门及各地方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定。按照法律效力不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范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主要有招标投标法; 第二层次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法规。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招标投标规章。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二、招标投标的相关程序

3、性规定: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订立合同六个环节。以下依顺序分别介绍各个程序: (一)招标 1、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发出投标邀请书。 2、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招标人依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在招标文件中禁止有不公正倾向的内容。(二)投标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人可以通过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招标投标法允许投标人组

4、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2、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且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3、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三)开标、评标及中标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出最佳投标。 3、经评标后,招标人向确定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中标人应当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要求与招标签订书面合同。 三、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明确哪些

5、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哪些项目可由当事人选择招标方式,是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前提条件,也是所有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 1、强制性招标的项目 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从项目类型和规模两个方面对需要强制性招标的项目进行了规范: (1)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类型: 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立法将必须招标的项目限制为三类具体工程:(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三类项目涵所盖的具体范围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

6、六条中有详细的规定。 (2)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了,在上述三类项目满足以下的规模标准时,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因此,在工程建项目同时满足以上1、2两个条件时,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2、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因此,这些项目的招标方式不能由招标人任意选择。 3、其他相关规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除此之外,凡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项目,可由当事人自已决定是否采取招标方式。 有关强制性招标项目的规定,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在实践中,需要对其进行充分的理解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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