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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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部分考核教材) 林灼惠 手机:13907690927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笫一部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 绪论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同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重要意义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是制定一系列安全法规,使之有法可依。从国际环境来看,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劳动保护水平,符合现阶段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正式批准在中国

2、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建筑施工安全卫生公约,成为国际上实施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第15个国家,实现了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相继出台,使得在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在实际工作中要加予以落实还必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必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它的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和环境、安全技术装备等是保证安全生产的“硬件”。近几年我国主要颁布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安全

3、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业人员既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又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建筑法经全国人大八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并于1997年11月1日正式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筑法的出台,为建筑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唯一一部法律。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予以

4、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增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和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7年4月9日国务院第493号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在法律层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构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两大基础。建筑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

5、的综合性基本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建筑法主要规定了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伤亡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指的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

6、;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安全生产法中提供了四种监督途径,即工会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和社区服务监督。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要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形成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且须公告附近居民。行政处罚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

7、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七种行政处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制定的一部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专项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出了“四不放过”的原则,规定了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

8、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

9、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确立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规定: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A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D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E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13顶。第三章行政处分主要

10、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主刑、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五种。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11、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某些承担方式中虽也有财产方面的内容,如罚款、没收等,但这些款项不像民事责任那样用来补偿受害人,而是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杨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12、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天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13、,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笫二部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1章概述我国提出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其中提高和改善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然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五种人本原理

14、中的动力原则相应有三类基本动力:即物质动力、精神动力、信息动力等刺激人的行为动机,达到激发人的积极性的目的。以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使其充分发挥出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就是人本原理中的激励原则。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主要原因归结为技术、教育、身体和态度、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原因。第2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政府统一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执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工会是代表群众的主要组织,在

15、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工会也担负着教育劳动者遵章守纪的责任。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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