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航商务管理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武德春 武骁 第十三章 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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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航商务管理,主编,第十三章 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第一节 危险货物的托运和承运 第二节 危险货物的装卸 第三节 危险货物的储存、交付、消防与泄漏处理 第四节 海洋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查商务作业规定 第五节 港航企业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第六节 非机动船舶运输石油管理办法,第一节 危险货物的托运和承运,第一节 危险货物的托运和承运 一、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的要求 二、托运 三、承运,一、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的要求,一、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的要求 1)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外,危险货物的包装按其防护性能分为: 2)危险货物的包装(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另有规定)

2、应按该规则附件三的规定进行性能试验。 3)盛装危险货物的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压力容器应持有商检机构或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放射性物品应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4)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水路运输的特点,包装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包装的规格、型式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便于装卸或运输。 包装的材质、型式和包装方法(包括包装的封口)应与拟装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包装内的衬垫材料和吸收材料应与拟装货物性质相容,并能防止货物移动和外漏。,一、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的要求, 包装应具有一定强度,能经受住运输中的一般风险。盛装低沸

3、点货物的容器,其强度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以承受住容器内可能产生的较高的蒸气压力。 包装应干燥、清洁、无污染,并能经受住运输过程中温、湿度的变化。 容器盛装液体货物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预留容积),防止在运输中因温度变化而造成容器变形或货物渗漏。 盛装下列危险货物的包装应达到气密封口的要求:产生易燃气体或蒸气的货物,干燥后成为爆炸品的货物,产生毒性气体或蒸气的货物,产生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货物,与空气发生危险反应的货物。 5)采用其他包装方法(包括新型包装)的,应符合上述要求,并由起运港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共同依据技术部门的鉴定审核同意并报交通部批准后,方可作为等效包装使用。

4、 6)危险货物包装重复使用时,应完整无损,无锈蚀,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7)危险货物的成组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便于用机械装卸作业。,一、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的要求,8)使用可移动罐柜盛装危险货物,可移动罐柜应符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附件六“可移动罐柜”的要求。 9)每一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上均应标明所装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名称的使用应符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货物明细表”中的规定。 10)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mm100mm;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mm250mm。 11)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

5、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 12)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重复使用的包装,其标志应符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并除去不适合的标志。,一、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的要求,13)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属于危险货物,但国际运输时不属于危险货物,外贸出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包装件上可不标贴危险货物标志,由托运人和作业委托人分别在水路货物运单和作业委托单特约事项栏内注明“外贸出口,免贴标志”;外贸进口时,在国内运输区段,按危险货物办理。,二、托运,(1)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2)危险货物容器的托运 (3)按普通货物托运的条件 (4)其他要求,(1)应提交

6、的有关资料,1)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应向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申报并分别同承运人和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签订运输、作业合同。 2)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托运人、作业委托人应向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提交以下有关单证和资料: “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 “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书”或“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托运民用爆炸品应提交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除提交上述款的有关单证外,对可能危及运输和装卸安全或需要特殊说明

7、的货物还要提交有关资料。 3)运输危险货物应使用红色运单;港口作业应使用红色作业委托单。 4)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托运前托运人应向起运港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提交经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由港口管理机构会同港务(航)监督机构确定装卸、运输条件,经交通部批准后,按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相应类别中“未另列名”项办理。,(2)危险货物容器的托运,1)托运装过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空钢瓶,按原装危险货物条件办理。 2)托运装过液体危险货物、毒害品(包括有毒害品副标志的货物)、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如符合下列条件,并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

8、险货物的品名、编号和“空容器,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 经倒净、洗清、消毒(毒害品),并持有技术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书,证明:空容器清洁无害。 盛装过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其表面清洁无污染,或按可接近非固定污染程度或发射体低于4Bq/cm2、发射体低于0.4Bq/cm2,并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 托运装过其他危险货物的空容器,经倒净、洗清,并在运单中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和编号和“空容器,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3)按普通货物托运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险货物,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 成套设备中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属于危

9、险货物(只限不能单独包装),托运人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经起运港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认可后,并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不作危险货物”字样。 危险货物品名索引中注有*符号的货物,其包装、标志符合规定,且每个包装件不超过10kg,其中每一小包件内货物净重不超过0.5kg,并由托运人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但每批托运货物总净重不得超过100kg,并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或提交有关单证。,(4)其他要求,1)性质相抵触或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应分票托运。 2)个人托运危险货物,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托运手续。,三、承运,1)装运危险货物时,承运人应选派技术条件

10、良好的适载船舶。 2)客船和客渡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 3)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前,承运人或其代理应向托运人收取有关单证。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中要严格遵守避碰规则。 5)装运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和有机过氧化物的船、驳,原则上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6)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进行明火、烧焊或易产生火花的修理作业。 7)除客货船外,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准搭乘旅客和无关人员。 8)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应严格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附件四“积载和隔离”的规定和附件一“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中的特殊积载要求合理积载、配装和隔离。 9)船舶危险货物的积载,要确保其安全和应急消防设

11、备的正常使用及过道的畅通。,三、承运,10)发生危险货物落入水中或包装破损溢漏等事故时,船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就近的港务(航)监督机构报告详情并做好记录。 11)滚装船装运“只限舱面”积载的危险货物,不应装在封闭和开敞式车辆甲板上。 12)纸质容器(如瓦楞纸箱和硬纸板桶等)应装在舱内,如装在舱面,应妥加保护,使其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因受潮湿而影响其包装性能。 13)危险货物装船后,应编制危险货物清单,并在货物积载图上标明所装危险货物的品名、编号、分类、数量和积载位置。 14)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做好船舶的预、确报工作,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卸货所需的有关资料。 15)对不符合承运要求的船舶,港

12、务(航)监督机构有权停止船舶进、出港和作业,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节 危险货物的装卸,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港口作业部门根据装卸危险货物通知单安排作业。 2)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以及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应经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 3)装卸危险货物应选派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装卸人员(班组)担任。 4)装卸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 5)装卸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状态,在船岸、船船之间设置安全网,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夜间装卸危险货物,应有良好的照明,装卸易燃、易爆货物应使用防爆型

13、的安全照明设备。 7)船方应向港口经营人提供安全的在船作业环境。,第二节 危险货物的装卸,8)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拷铲等作业;装卸爆炸品(第1.4S除外)时,不得使用和检修雷达、无线电电报发射机。 9)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火区。 10)没有危险货物库场的港口,一级危险货物原则上以直接换装方式作业。 11)装卸危险货物时,遇有雷鸣、电闪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危险货物妥善处理。 12)装卸危险货物,现场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应急器材。 13)装卸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应严格按照计划积载图装卸,不得随意变更。,第

14、二节 危险货物的装卸,14)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原则上应最后装最先卸。 15)对温度较为敏感的危险货物,在高温季节,港口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并不得在阳光直射处存放。 16)装卸可移动罐柜,应防止罐柜在搬运过程中因内装液体晃动而产生静电等不安全因素。 17)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区内拆、装箱,应在港口管理机构批准的地点进行,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18)对下列各种情况,港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船舶作业,并责令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18)对下列各种情况,港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船舶作业,并责令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

15、:, 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不符合要求。 货物装载不符合规定。 货物包装破损、渗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第三节 危险货物的储存、交付、消防与泄漏处理,一、储存 二、交付 三、消防和泄漏处理,一、储存,1)经常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应建有存放危险货物的专用库(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及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配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2)非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存放危险货物,应经港口管理机构批准,并根据货物性质安装安全电气照明设备,配备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通风、报警设备。 3)危险货物入库(场)前,应严格验收。 4)危险货物堆码要整齐、稳固,垛顶距灯不少于1.5m;垛距墙不少于0.

16、5m、距垛不少于1m;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不得同库存放,确需存放时应符合附件四中的隔离要求。 5)存放危险货物的库(场)应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迅速处理。 6)危险货物出运后,库(场)应清扫干净,对存放危险货物而受到污染的库(场)应进行洗刷,必要时应联系有关部门处理。,二、交付,1)抵港危险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运准备,并及时发出提货通知。 2)对无票、无货主或经催提后收货人仍未提取的货物,港口可依据国家“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三、消防和泄漏处理,1)港口经营人、承运船舶应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措施,组织建立相应的消防应急队伍,配备消防、应急器材。 2)承运船舶、港口经营人在作业前应根据货物性质配备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有关应急表中要求的应急用具和防护设备,并应符合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附件一“各类危险货物引言和明细表”中的特殊要求。 3)船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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