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县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及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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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城市(县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及建设标准(试行)2018年1月 1 目 录前言11总则22术语和定义33基本规定53.1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定义53.2城市规模划分及总体要求54步行与自行车系统分区与网络规划74.1步行交通系统分区74.2自行车交通系统分区74.3步行交通系统网络规划84.4自行车交通系统网络规划95路段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计与建设标准115.1一般规定115.2人行道与自行车道宽度115.3断面设计125.4路面和铺装165.5隔离设施195.6无障碍设施255.7出入口衔接275.8路段过街设施285.9坡度设计295.10 路面排水306交叉口步行和自

2、行车交通设计与建设标准316.1一般规定316.2立体过街设施316.3自行车平面过街设施326.4交叉口人行横道346.5交叉口转角366.6步行和自行车与机动车协调设计377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与公共交通的协调设计387.1一般规定387.2与枢纽站场衔接387.3与公交车站衔接398公共自行车系统设计与建设标准418.1一般规定418.2系统组成418.3租赁点布局428.4设置规模438.5设置形式438.6自行车停放设施448.7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设置459标志标识系统设计与建设标准519.1步行道标志标识系统519.2自行车道标志标识系统529.3标线标牌设计与标准5510景观环境

3、要素设计与建设标准5710.1 街道家具5710.2 照明和绿化5810.3 步行辅助机动设施6110.4 遮阳避雨设施6210.5 其他辅助设施6311附录6411.1 导则标准用词说明6411.2 引用标准名录6411.3 图集65III前 言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是城市(包括县城)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积极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2016年4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通知(湘建城201657号)明确提出“大力推进步行和自行车林荫道慢行系统建设,积极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开展公交接驳点步行道改造,保障步行和自行车

4、出行权益,营造良好的步行、自行车出行环境”的要求。但一直以来受到以机动车发展为主导的规划建设观念影响,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空间未得到有效保障,路权侵害严重,交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为适应地方政策和城市发展的需求,改变我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起步较晚、发展不足的状况,引导湖南省城市交通向绿色交通方向发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湖南省城市(县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及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导则标准)的编制工作。导则标准参照住建部颁布的既有标准和城市建设行业现行规范,借鉴国外最新发展经验和国内示范项目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相关意见,提出适应湖南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从规划设计到全面实践

5、的指导性文件,对于引导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建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导则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步行和自行车系统分区与网络规划、路段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计与建设标准、交叉口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计与建设标准、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与公共交通的协调设计、公共自行车系统设计与建设标准、标志标识系统设计与建设标准、景观环境要素设计与建设标准、附录等章节。湖南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及建设除应符合导则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导则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参加编写工作的主要单位是: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现代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1 总则1.1.1

6、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战略,大力推进湖南省城市交通系统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指导湖南省各县市加强对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与管理,提高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设施水平和环境品质,特制订湖南省城市(县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及建设标准。1.1.2 湖南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应遵循安全性原则、连续性原则、可达性原则、舒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1.1.3 本导则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各市州县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其他建制镇等乡镇可参照执行。1.1.4 本导则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道项目。其他改建、扩建的步行和自行车道可参照执行。1.1.5 本导则标准适用于

7、各层次城市及专项规划中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指引、道路交通方案设计指引、以及建设指引,主要包括:1) 各层次城市规划中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专项规划;3) 公共自行车系统规划;4) 道路交通方案设计中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计;5) 建筑、景观方案中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计;6)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施工建设。1.1.6 本导则标准应符合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的要求。没有规定的内容应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2 术语和定义2.1.1 路侧带车行道外侧立缘石的内缘与道路红线之间的范围。路侧带一般由人行道、绿化带和设施带等组成。2.1.

8、2 步行道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步行通道,包括人行道、绿化带和设施带,有临街建筑时可包括路侧带外的建筑退线空间(参见图5.1)。2.1.3 人行道路侧带中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也称步行通行区或步行通行带,其宽度为步行道的有效宽度。2.1.4 步行专用路空间上独立于城市道路的步行专用通道,如公园、广场、街区、景区、滨水、环山等步行专用通道,通过管理等措施禁止其他交通方式通行。2.1.5 自行车道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自行车道,主要供自行车通行的道路。2.1.6 自行车专用路在城市和郊区道路系统中以及通往旅游区的道路中,专门供自行车行驶的道路。在自行车专用路上,禁止机动车通行,以保障自行车交通的安全。2

9、.1.7 非机动车道专供自行车、平板车、三轮车、电动车和兽力车等车辆行驶的道路。2.1.8 绿道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2.1.9 绿化带路侧带中为行车及行人遮阳并美化环境,保证植物正常生长的条形场地。2.1.10 设施带路侧带中为护栏、灯柱、标志牌、座椅、自行车停车设施、公交站台、变电箱、书报亭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的条形场地。设施带与绿化带都是城市步行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绿化带与设施带结合设置。2.1.11 建筑退线要求部分或全体建筑构造或其附属设施外立面水平退离道路红线进行建造的

10、三维控制线。2.1.12 建筑前区人行道与临街建筑之间的区域,为开门、台阶、建筑雨棚、市政设施、橱窗、标志牌和人流集散等提供必要的空间,是城市步行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包括建筑退线空间和绿化带或设施带。2.1.13 安全岛设置在往返车行道之间,供行人横穿道路临时停留的交通岛。2.1.14 公共自行车公共自行车一般指免费或收费为公众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以城市为单位进行部署、建设,由数据中心、驻车站点、驻车电子防盗锁、自行车(含随车锁具、车辆电子标签)及相应的通讯、监控设备组成。2.1.15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城市绿

11、色、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2.1.16 导向标志由图形标志、文字标志、距离信息与箭头符号组合形成,用于指示通往预期目的地路线的公共信息标志。2.1.17 安全标志通过颜色与几何形状的组合表达通用的安全信息,并且通过附加图形符号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2.1.18 警告标志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保证道路畅通与行车安全的设施。3 基本规定3.1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定义3.1.1 本导则标准所称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主要包括步行和自行车道、专用路及其附属设施,适用于短距离出行并与公共交通接驳。3.1.2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同时具有休闲、健身、景观等功能,与公

12、路的慢车道、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以及绿道进行区分 绿道包括绿廊系统、慢行系统、服务系统、交通衔接系统、基础设施、标识系统,兼具步行与自行车道通行功能;非机动车道和自行车道在服务对象、路面、铺装、标志标识、景观环境等方面有区别,道路空间受限时,自行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可共板或合并设置;慢车道与自行车道服务对象不同。图3.1 自行车道与慢车道图3.2 自行车道与非机动车道3.2 城市规模划分及总体要求3.2.1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通知中指出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

13、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3.2.2 大城市各级道路应设置自行车道,并配备完善的附属设施,主次干道自行车道应实现与机动车物理隔离,并考虑与人行道的隔离。3.2.3 中等城市各级道路应设置自行车道,主次干道应配备完善的附属设施,并实现与机动车物理隔离,同时考虑与人行道的隔离。3.2.4 型小城市各级道路应设置自行车道,主干道与主要次干道应配备完善的附属设施,并实现与机动车物理隔离,同时考虑与人行道的隔离。3.2.5 型小城市主次干道应设置自行车道,主干

14、道应配备完善的附属设施,并实现与机动车物理隔离,同时考虑与人行道的隔离。表3-1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总体要求一览表分类自行车道敷设附属设施配置完善物理隔离设置大城市各级道路各级道路主次干道中等城市各级道路主次干道主次干道型小城市各级道路主干道与主要次干道主干道与主要次干道型小城市主次干道主干道主干道注:完善的附属设施配置,指除了基础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外,还包括街道家具、遮阳避雨、照明绿化等提升舒适性和服务性的配套设施。4 步行与自行车系统分区与网络规划4.1 步行交通系统分区4.1.1 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系统分区主要体现城市不同区域之间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特征差异,确定相应的发展策略和政策,提出差异化的设计要求。4.1.2 步行分区一般可划分为三类:1) 步行 I 类区:步行活动密集程度高,须赋予步行交通方式最高优先权的区域。应覆盖但不限于:人流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大型公共设施周边(如大型医院、剧场、展馆);主要交通枢纽(如火车站、轨道车站、公共交通枢纽);城市核心功能区(如核心商业区、中央商务区和政务区);市民活动聚集区(如滨水、公园、广场)等;2) 步行 II 类区:步行活动密集程度较高,步行优先且兼顾其他交通方式的区域。应覆盖但不限于:人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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