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张健为财务及风险管理法规 票据管理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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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票据管理法规,票据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以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权利 票据有两大权利,一是请求付款权;二是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第一节 票据管理基本规定 一、票据取得的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二、票据上签章的规定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

2、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即有权签发银行汇票的经办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3.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 (1)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三、关于票据记载事项的规定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

3、的规定。 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

4、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四、票据背书转让的规定 1.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

5、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2.票据背书转让时,应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3.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

6、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4.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

7、票人。,5.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票据付款的规定 1.持票人应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支票自出票日起十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

8、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3.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4.票据债务人对以下7种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

9、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5.票据债务人对下面2种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1)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2)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否定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债务。,6.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

10、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七、票据追索权的规定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1)“拒绝证明” 应当包括下面4条事项: 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他主要记载事项; 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拒绝承兑

11、、付款的时间; 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2)“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4条事项: 所退票据的种类; 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退票时间; 退票人签章。,(3)其他证明是指: 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2.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12、对其中任何一、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5.被追索人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3、(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八、票据挂失的规定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2.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

14、应记载以下3方面的事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

15、付款的除外。,第二节 现行票据的立法倾向,一、票据的无因性 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 若票据具有无因性,则票据可以流通,若票据不具有无因性,则票据不可以流通,现代票据法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来说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的票据市场相对于西方来说,还是不成熟的,因此,有必要规定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

16、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确立票据无因性,加快票据流通,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促进经济发展显得日益迫切。,二、汇票、本票问题,汇票问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只有银行和单位可以使用汇票,而个人是不能使用汇票的。,本票问题 我国票据法第条第款规定:“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这一规定明显地表明,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不承认其他的任何“本票”。第条规定:“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把本票限制为银行本票而签发银行本票的银行又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加强限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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