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政策(增值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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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2018.12 高新园区税务局 税政科,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849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政策变化,财税201689号: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税总函2018490: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 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扩大至省级且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以享受的政策

2、。 财税2018120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税2018120号 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财税2018120号 第二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

3、服务收入。,财税2018120号 第三条,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财税2018120号 第四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8120号 第五条,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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