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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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首次就业的权益保护 毕业生在到用人单位正式报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经过求职应聘、面试考核、签订就业协议和试用期考察等环节。如果毕业生能清楚了解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在每个环节上注重对这些合法权益的保护,首次就业之路就会更加顺利和平坦。(一)毕业生的基本就业权利 除享有受宪法保护的广泛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外。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还享有多方面的权利,如接受就业智道全、获取信息权、被推荐权等。其中,有些权利与毕业生求职就业密切相关且容易受到侵犯,需要毕业生特别予以关注。1、自主择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方的毕业生

2、(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绝对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意向方面的建议、参考、推荐和引导,但不能强迫或限制他们择业。2、 平等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在实际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就业歧视”现象屡见不鲜,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还有待于相关法律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就目前来说

3、,更重要的是求职者本身维权意识的加强。3、 知情权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悉用人单位信息的权利。在双向选择的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任何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对毕业生隐瞒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做法,都是对毕业生就业权利的漠视和侵犯。(2) 用人单位的侵权表现 为了满足本单位的利益需要,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总是利用自己在就业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对毕业生提出过于苛刻的条件和要求,甚至使用各种手段侵犯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近年来比较典型的侵权现象主

4、要有以下几种:1.就业歧视就业歧视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对于毕业生群体来说,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主要有: (1)性别歧视。这是女大学生最常遭遇二等一种就业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在一些原本更适合女生从事的财务、秘书等岗位也提出“只限男性”的招聘条件;还有的用人单位提高同一岗位对女生学历、技能等方面的要求,变相对女大学生设置就业障碍。 (2)生理歧视。许多单位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前提下,对毕业生的身高、相貌等提出过分要求。 (3)健康歧视。有的用人单位在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相关行业规定的条件下,将符合其他招聘条件、身体有微疾或体检呈某病毒携带着(不会传染和影响工作)的毕业生拒之门外。 (4)经验

5、歧视。大学生在参加一些应届毕业生专场招聘会时也会发现,很多单位在招聘条件中一味强调对工作经验的要求。显而易见这类用人单位并无招聘应届毕业生的诚意,同时也是藉此以逃避劳动法为其规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 (5)学历歧视。随着接受高等教育人数的增多,许多用人单位走入人才高消费的误区,片面追求高学历,违反了人职匹配的人才选聘原则。有些原本专科生就可以胜任的工作,用人单位也要求求职者必须具有本科甚至研究生学历。 (6)户籍歧视。这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政府行为。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口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以保护本地人才不受冲击。近期教育部强力推进的“无障碍就业”,目的就是逐步取消一些

6、地区设置专业、学历等限制毕业生流动和就业的规定。虽然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平等就业的原则,但目前关于就业平等权的法律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关于规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呼声也愈来愈高。保障就业平等,当务之急在于求职者自身维权意识的觉醒。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不要因为就业压力而盲目接受歧视性的用人标准,自动放弃追求平等的机会。否则,就业歧视现象还会在受害者的“纵容”下继续蔓延,继续扩散。2. 弄虚作假许多用人单位为了找到质素较佳的毕业生,在招聘时有意夸大或隐瞒本单位的某些实情,对原本很普通的工作岗位也极尽粉饰;还有的企业在面试毕业生时,为了解情况向学生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当学生提出问题希望进一步了解企业的时候

7、,企业往往会回避问题,误导学生甚至迁怒于学生。这些都是侵犯求职者知情权的表现。此外,还有一种比一般的弄虚作假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的侵权现象,就是非法组织对大学生地诱骗和控制。非法传销组织通常打着“就业、创业”的幌子,以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的名义,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大学生前来“面试”,然后通过禁锢、洗脑等手段,对大学生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逼迫大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坑害他人。对此,毕业生必须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价值观和艰苦奋斗精神,尤其要对由非正常渠道获取的招聘信息及用人单位进行甄别和调查。3.收取押金近年来,用人单位向毕业生收取押金

8、的现象又死灰复燃:有的以便于管理、防止学生跳槽为由直接收取押金或扣留身份证;有的在招聘时以服装费、培训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更有一些不法机构和单位打着招聘的幌子,骗取求职者的抵押金后逃之夭夭国家劳动部门早已明文规定,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求职者的押金,或者以身份证、毕业证等作抵押。毕业生在求职时要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坚决的回绝,甚至想劳动或司法部门举报。4. 侵犯隐私在面试时,有一些用人单位向学生,尤其是女学生提出一些令人难堪的问题,如“有没有谈恋爱”、“是否跟异性同居过”、“如果客户提出性要求怎么办”,等等。面对这样的问题,如果与工作没有任何联系,纯粹是个人隐私,

9、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单位是出于安排合适岗位的考虑或考察应聘者的应变能力,毕业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作答,但用人单位不能将毕业生的隐私扩散,如果构成侵权,毕业生有权提起诉讼。毕业生在求职时,会在相关网站或招聘材料上按照要求留下自己的信息资料,比如年龄、身高、学历、电话、身份证号码等,这些个人生活信息资料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未经本人同意是不允许公开、泄露和出售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如工作人员的疏忽、网络软件的缺陷,以及某些不法商家有意设置的圈套等,有可能会导致这些个人信息资料被他人获得用来谋求商业利益或对当事人进行骚扰。因此,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随便便将个人信息资料留在毫无了解的招聘单位,要选择

10、安全防范能力较强和可靠性够高的网站储存个人重要信息,同时注意“保密设置”内容的选项,提高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3) 就业协议书的维权知识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初步意愿之后,双方则开始进入就业的实质性操作阶段订立就业协议。就业协议是关于毕业生就业的一种意向性约定,也是毕业生由“校园人”转变为“社会人”的第一份“合同”。就业协议书是就业协议中最常见的书面形式。从法律意义上理解,就业协议书可被视作一种劳动合同,因此签订就业协议书是一种法律行为,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就业协议书也是毕业生首次就业权益维护的基础,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1. 就业协议书的概念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

11、、用人单位和学校三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协议条款应该是协议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明确无误的表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当事人各方皆具约束力。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一式三份,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每位毕业生只发一份就业协议书,各高校以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为依据编制就业派遣方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作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属三方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约盖章后,就业协议书才生效。为了更科学地体现就业协议书主体的合理性,体现毕业生、用人单位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目前许多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如广东、上海)印刷的新版就业协议书

12、中,学校仅作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协议签约方,不再是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协议书便生效。2.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任何实体权利的实现都要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作保障,违反法定程序必然使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的过程中,只有正确遵循法定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1)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用人意向,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接收函或录取意向函,毕业生凭此函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2)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认真地填写各项资料,并就协议书中所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协商一致的,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填写协议书中的各项协

13、议内容并签名盖章,如另有其他约定条款的,需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或另附补充协议。(3) 学校鉴证。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持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登记。学校须对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及双方签字盖章效力的形式进行审查,签署鉴证登记意见,然后将该毕业生纳入当年的就业派遣方案。(4) 学校鉴证登记后,学校保留一份,毕业生自己执一份,并由毕业生将另一份协议书及时反馈给用人单位。3. 签订就业协议书应注意的问题(1)要使用国家或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的协议书,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各栏目。(2)要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和愿望,以便用人单位根据求职

14、者的特点妥善安排工作。(3)要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用人规定以及对自己的使用意图、希望和要求。(4)注意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的合法性,以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不受侵犯。4.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须承担的责任(1)守信。就业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所以,毕业生必须信守协议。如果万不得已要单方面毁约,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经学校毕业生分配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列入计划派遣。(2)签约后的毕业生仍需努力学习,通过各种方式了解签约单位的生产、工作情况,做好相应的准备,以提高上岗适应性。(3)要加强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修养,遵守校纪校规,顺利完成学业,以示对用人单

15、位负责。否则,学校可视情况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取消所签订协议或取消其派遣资格,责任由其本人承担。5.就业协议书内容的维权要点在实际就业过程中,就业协议的某些条款和内容很容易因与劳动合同衔接不上而引起争议,而这些条款和内容又与毕业生就业权益密切相关。因此,毕业生在约定这些条款时尤为慎重。(1)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进一步加深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并不是必需的,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试用期的重点内容在于试用期限和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 。 2004年版的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如果双方约定试用期)起始日期为毕业生报到之日,这个规定与劳动法的有

16、关条款接轨,能够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对大学生见习期间的权利有关条例也有规定,根据 2010年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见习岗位,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见习人员应当服从见习单位的管理。保守见习单位的秘密。见习单位应当每个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2)违约金。违约金是保障就业协议书得以顺利履行而对签约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束,也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不少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心猿意马,为了不被“套牢,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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