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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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行授信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授信业务发放程序,防范授信业务操作风险,提高放款业务的整体效率,形成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发放三分离的制约机制,特制定交通银行放款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放款中心”,是指银行集中统一办理授信业务发放的职能部门,专司对已获批准的授信业务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包括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集中办理授信发放手续;配合贷后管理监控;管理授信业务档案和编制相关的授信统计报表等。第三条放款中心是单独设置的、与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和公司业务部门平行的一个职能部门。放款中心由各分行本部

2、组织建立,原则上设置法律审查岗、放款审查岗、复核岗和档案管理岗。放款中心法律审查人员的资格应符合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交银办2001194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业务品种,包括本外币贷款、开证、押汇、贴现、担保、承兑等正常授信业务,以及贷款展期、转期、重组等非正常授信业务。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放款”,是指已获批准的各类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或授信额度的提用。第六条各分行放款中心暂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管理。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七条负责放款前审查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放款中心审查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业务文

3、件的真实性负责。(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授信申请人和或担保人的资格合法性、行为合法性,以及授信业务本身的合法性。主要内容包括:1授信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2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3授信及其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的登记、批准手续是否合法、齐备。4授信担保文件形式是否合法。放款中心应根据交通银行授信业务文件法律审查试行办法(交银办2001194号)的规定,对授信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合规性审查:根据我行有关授信分级授权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审查授信业务审批程序的合规性。(三)完整性审查:为确保银行利益得到

4、有效保障,审查授信文件及其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法律文件及有关办理程序是否完备、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有关授信的前提条件是否落实。(四)有效性审查:审查授信档案中各类文件要素是否一致。主要内容包括:1授信申请人担保人名称;2授信额度的币种、金额及构成;3授信期限;4各类费率;5抵(质)押品描述;6签署人、预留银行印鉴章、签署合同日期。第八条负责办理放款手续。放款中心在审查授信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授信条件办理放款手续或授信额度的提用。(一)核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有关放款文件;(二)接受、保管授信法律文件、有关抵(质)押文本正本以及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对授信管理部门输入的授信额度予以确认生效;(

5、四)实际办理放款或授信额度的提用手续。 第九条配合贷后管理监控。(一)对授信额度的使用进行监控。1确保授信额度严格按审批要求使用。2按照交通银行世行项目推广手册有关分类额度调整的规定,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可在权限内调整使用分类授信额度。放款中心按照授信部门的审批要求,负责办理授信额度的调用。3统一监控集团客户各关联附属公司的授信额度。(二)在每笔授信业务到期前一个月作出提示通知。(三)在授信业务结束后按有关合同释放抵(质)押品。(四)按照审批要求办理授信展期转期重组的发放手续。(五)配合贷款的清理清收工作。1通知客户经理到期未正常还款的贷款;2配合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催收。第十条负责对授信

6、业务法律档案资料的登记、整理、装订、保管、查阅、交接、销毁等工作。放款中心原则上保管与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有关的法律文件正本及审批文件复印件,并根据总行下发的交通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1295号)的规定,结合本行情况制定相应的授信档案管理细则。第十一条建立专门的授信业务法律文件档案库。第十二条负责编制授信业务统计报表。第十三条制定与放款实务操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参与、配合授信业务的检查工作。第十五条组织与放款操作有关的培训。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十六条经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及有权审批人同意并签字后(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需由上级行批复),

7、授信管理部门将获批的授信额度(包括正常授信和非正常授信)输入电脑,并将有关审批通知书分别送交放款中心和客户经理。审批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贷审会风审会决议;(二)有权审批人意见;(三)授信额度; 四)授信结构(包括分类额度的设定);(五)授信期限;(六)授信发放前提条件;(七)授信额度使用方式(一次性或循环额度);(八)客户风险评级(正常类授信客户评级问题类授信客户评级)和授信业务风险评级;(九)担保方式(如保证方式则需保证人风险评级);(十)利率费率;(十一)其他有关要求。第十七条在授信额度已获批的情况下,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出的授信需求,将有关放款文件准备就绪,送交放款中心审查放款或提

8、用额度。第十八条放款中心法律审查人员与客户经理办理授信文件交接手续,交接文件的主要范围参见交通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01295号)。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详细的合同文件交接单。第十九条法律审查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中“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审查”,进行授信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经审查认定有关授信法律文件不符合合法合规性要求的,应在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中“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一栏中说明要求补充的内容(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具体格式参见附件1)。经审查认定有关授信法律文件符合合法合规性要求的,则签署合格意见并连同有关授信文件一并送交放款人员。第二十条放款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七

9、条中“完整性审查”和“有效性审查”,进行授信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经审查认定授信文件有不符合要求的,签署书面意见后退回客户经理,要求其完备有关手续后再送审。书面意见须说明退回理由及有关要求。经审查认定授信文件符合有关要求的,则在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完整、有效性审查意见”一栏中签署合格意见后,对授信部门设定的授信额度予以确认,并制作有关放款凭证,包括贷款等表内业务账务处理凭证和各类表外业务的账务处理凭证,签字后将有关授信文件连同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一并送交复核人员进行核对放款或提用授信额度。第二十一条复核人员对放款中心审查意见表及有关放款单位据进行核对。经核查发现问题,签注意见后退回放款人员。

10、 经核查资料无误,对授信管理部门输入的额度再次确认并生效,同时进行放款操作,将有关账务凭证送交账务中心或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对授信额度作相应扣减。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将有关授信文件整理、装订、归档。如涉及质押物品,则送交分行金库办理保管手续。放款中心负责保管并归档的授信文件主要为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中所列的各种授信业务法律文件。第二十三条放款中心负责配合贷后管理监控。(一)复核人员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经理有关授信业务的到期日。(二)复核人员在放款后监控相应额度的扣减。(三)放款人员根据客户经理提出的额度调用申请,按照授信管理部门的审批要求,负责办理分类授信额度的调用,并送交复核人员复核。(

11、四)放款人员在各有关支行为客户办妥到期还款或提前还款手续的次日,从综合业务系统中核实确认还款后办理以下事项,并由复核人员复核:1恢复客户在分行相应的授信额度(仅限于循环性额度);或2注销一次性额度;或3收回银行发出的信用凭证;或4释放抵(质)押品等与还款有关的手续。(五)按照审批要求办理贷款展期转期重组放款手续。1办理展期转期授信手续,须按重新申请授信处理,按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2办理重组手续,须经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讨论及有权审批人同意并签字后,由客户经理将有关重组文件送交放款中心,放款中心则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操作程序办理。(六)表外

12、业务垫款需按照重新申请授信办理,不得从正常授信额度中提用。(七)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1对客户授信额度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在额度内叙做每笔授信业务。2按照交通银行世行项目推广手册有关分类额度调整的规定,对分类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使用,即在既定授信额度项下,只能由高风险权数的分类授信品种向低风险权数的分类授信品种调用。如要反向调用,则按重新申请授信处理。3对于分行级集团客户,放款中心统一管理和监控集团内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对集团业务有较大影响的关联公司的授信额度。4对于跨两个分行以上的大型集团客户,作为牵头行的分行须管理和监控该集团在我行的所有授信额度,根据各分行的需求统一调配授信额度,并根据有

13、关规定及时上报总行有关部门。 八)配合贷款的催收工作1在贷款逾期及欠息的当天,通知客户经理进行初步催收。客户经理如需有关授信法律文件,须按分行制订的授信档案管理办法借阅。2当有关贷款已形成不良资产,放款中心应配合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清理清收。如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在催收过程中需要有关授信法律文件,则按有关授信档案管理办法借阅。第二十四条放款中心按时制作有关授信业务统计报表。放款中心根据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授信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授信业务报表送交授信管理部门和公司业务部门,为制定信贷政策和业务分析提供依据(具体工作流程参见附件2)。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各分行原制定的放款中心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七条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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