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业务测试题(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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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业务测试题(第一部分)1、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2、城乡规划法中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3、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

2、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5、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6、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7、城市

3、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8、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9、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0、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4、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1、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2、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

5、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13、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1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工程性质、规模、标高、体量、体型、高度、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二)各类管道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等级、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附属设施等;(三)各类管线工程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

6、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叉点处理等;(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汽车停车位、车库以及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用房等要求的落实;(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15、城市化水平: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16、城镇体系: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17、城市功能分区: 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住宅、工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18、城市生态系统: 在城市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

7、动态系统。19、城市环境污染: 在城市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总称。20、城市防灾: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21、竖向规划: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22、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422008,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23、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

8、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24、城市防灾规划:城市规划中为抵御地震、洪水、风灾等自然灾害保护人类生命财产而采取预防措施的规划的通称。25、编制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应充分考虑经济、社会、自然、城市建设等实际情况,依据城市防灾减灾总体要求,确定相应的规划建设指标。要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平灾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防灾公园、临时避险绿地、紧急避险绿地、隔离缓冲绿带、绿色疏散通道,形成一个防灾避险综合能力强、各项功能完备的城市绿地系统。26、在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人口稠密地区,要结合城市改造,按照绿地服务半径等要求,

9、规划出紧急避险绿地和绿色疏散通道。要在城市外围、城市功能分区、城区之间、易发火源或加油站、化工厂等危险设施周围设置隔离缓冲绿带。不具备安全性和防灾避险基本条件的城市绿地,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动物园、文物古迹密集区和历史名园等不应纳入城市绿地防灾避险体系。27、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8、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29、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

10、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30、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31、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32、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33、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34、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

11、、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35、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

12、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36、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37、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38、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39、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13、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2)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0M; (3)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4)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5)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0、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

14、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 5m,纵坡不应大于2.5%; (5)在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在尽端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

15、地; (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41、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42、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43、新疆大部分地区及乌鲁木齐市是第建筑气侯区,国家规定大寒日建筑日照时数为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时。该区建筑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必须充分满足防寒、保温、防冻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应以防寒风与风沙,争取冬季日照为主;建筑物应采取减少外露面积,加强密闭性,充分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房屋外围护结构宜厚重;结构上应考虑气温年较差和日较差均大以及大风等的不利作用;施工应注意冬季低温、干燥多风沙以及温差大的特点。 (3)应注意冻土对建筑物的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危害。44、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设置。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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