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通信项目工程监理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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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信规范合同文本版本号ZGDX2009063通信项目工程监理框架协议合同签订地:合同编号:甲 方:中国电信 公司地 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 电 话: 邮 编: 乙 方:地 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电 话:邮 编: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现就通信项目工程监理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框架协议并共同遵守。 合同书第一条 协议标的及业务安排1.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 项目的供应商,在 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合同或订单的,承担具体通信工程(“具体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1.2就乙方承担具体项目监理工作事宜,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甲方或其下属机构要求,与具体项目的业主(“具体项

2、目业主”,可能为甲方或其下属机构)另行签订通信项目监理简式合同(“具体合同”)或通信项目监理框架协议订单(“订单”)。1.3乙方承担甲方具体通信工程监理工作时,应当同时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同/订单。其中:1.3.1就乙方在具体项目中的监理工作范围,以具体合同/订单约定为准。1.3.2就其他条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具体合同/订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1.4双方同意,未经甲方和具体项目业主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或具体合同/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1.5如采取“订单”的方式约定具体项目中的工程监理适宜,则具体项目业主与乙方应按第1.5.1条约定的方式对订单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传回

3、具体项目业主(该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以确认订单信息,且乙方应将订单原件在日内送达具体项目业主(否则,具体项目业主有权拒绝付款)。如乙方在订单发出 小时后仍未回传订单或者对订单进行了任何修改,则具体项目业主有权予以拒绝,且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1.5.1订单确认方式为以下第 种方式:(1)具体项目业主与乙方签字盖章。(2)其他方式: 。1.5.2确认的订单一经传回,即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未经具体项目业主同意,乙方不得再对所传回订单的内容进行变更或撤销。1.6乙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其供应商资格:1.6.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不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1.6.2乙方擅自将本协

4、议或具体合同/订单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的。1.6.3 。1.6.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1.7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甲方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后,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不再委托乙方开展新的具体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但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和具体合同/订单的约定继续履行已经签署的具体合同/订单。具体合同/订单终止、解除的,不直接影响本协议效力。第二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除另有约定外,效力顺序依次递减):2.1本协议合同书。2.2监理招投标文件(如有)。2.3本协议标准条件。2.4本协议专用条件。2.5具体合同/订单。2.6在实施过程中各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乙方同意按照上述文件的约定,

5、承担具体项目中的监理业务。第三条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及具体合同/订单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第四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标准条件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另有约定外,有如下含义:1.1“工程”:委托实施监理的具体项目工程,以具体合同/订单为准。1.2“具体项目业主”:具体项目中的工程业主、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具体项目业主可能为本协议甲方或其下属机构。1.3“乙方”: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1.4“监理机构”:乙方派驻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

6、组织。1.5“总监理工程师”:经具体项目业主同意,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1.6“第三方”:除甲方或具体项目业主、乙方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如:设计、施工、物资供应商)。1.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本协议专用条件以及具体合同/订单中约定、具体项目业主委托乙方实施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1.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具体项目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具体项目业主与乙方另行书面协议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具体项目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1.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乙方自己原因而暂停或终

7、止监理业务的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10“日”: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月”: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本协议及具体合同/订单适用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三条 本协议及具体合同/订单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协议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 具体项目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具体项目业主有选定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商等第三方,并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第五条具体项目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

8、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六条具体项目业主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负责人,负责与乙方联系。负责人的确定,以具体合同/订单约定为准。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通知乙方。第七条 在乙方的协助下,具体项目业主负责工程建设相关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具体项目业主亦可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乙方承担。第八条 当具体项目业主发现乙方监理人员不依约履行监理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具体项目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解除具体合同/订单,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九条具体项目业主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提交监理

9、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十条具体项目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具体项目业主应当在本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出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决定。第十二条具体项目业主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等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工程已选定的相关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等文件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为监理工作之需要,具体项目业主将为乙方提供如下协助:13.1获取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的名录。13.2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三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乙方履行具体项目监理职

10、责的期限。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导致责任期超过约定的期限,具体项目业主与乙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责任期。第十五条 责任期内,乙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与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间约定、以及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要求履行各项监理义务。如果由于乙方的过错而造成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乙方应向具体项目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具体项目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乙方调换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在内的监理人员的,必须事先报经具体项目业主同意。第十七条乙方应向具体项目业主报送监理规划,责任期内,应按本协议及具体合同/订单约定定期报

11、告监理工作。第十八条责任期内,乙方应认真、勤勉工作,为具体项目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咨询意见,维护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乙方在具体项目业主委托的监理范围内,享有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19.1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具有向具体项目业主的建议权。19.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具体项目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具体项目业主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当书

12、面报告,并要求设计单位或承建商更正。19.3对工程施工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可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具体项目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将导致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具体项目业主同意。19.4根据具体项目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的第三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具有主持权,但对影响工期或增加费用的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具体项目业主报告,取得其认可。19.5具有对设计、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报经具体项目业主同意后,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紧急情况下,乙方可以不经具体项目业主同意自行发出停工令,但应在24小时内向具体项目业主作出书面报

13、告。19.6具有对工程上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和返工。19.7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具有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和否定权。第二十条具体项目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的财产,乙方应谨慎、小心地使用该等设施和物品,避免损坏。在监理工作完成或具体合同/订单终止或解除时,应将该等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具体项目业主,并按具体项目业主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移

14、交。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向具体项目业主报送工程监理资料,协助其办理工程决算。第二十二条 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当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乙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甲方和/或具体项目业主和第三方的争议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审理和仲裁时,乙方应当依法提供事实材料并履行作证义务。第二十三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任何工作成果及其他资料。第四章 监理酬金第二十四条 如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具体项目业主可在乙方实施监理业务之前向乙方支付首付款。第二十五条具体项目监理酬金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该等费用按照

15、本协议专用条件及具体合同/订单中的有关计算方法和约定的时间、数额计算并支付。该等费用已包含乙方完成具体项目监理工作的全部报酬和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就乙方为具体项目开展的监理工作,具体项目业主无需向乙方另行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具体项目业主应当履行本协议及具体合同/订单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七条 因乙方监理不力导致第三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与具体项目业主间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或完工(交图、交货等)时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 乙方不得转包或分包具体项目中任一监理工作的,具体项目业主有权解除具体合同/订单,乙方应当按照具体项目监理酬金最终结算金额的 %支付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及具体项目业主的相应损失。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审查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结算书,如存在下列情况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9.1如经甲方或具体项目业主的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审查,工程量审减额为送审总额 (含)- 的,则具体项目业主有权在监理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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