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5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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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化工有限公司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班组名称:车间(生产、搬运、装卸)兼职安全员:二九年六月制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2009.6.5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安全生产法一、安全生产的立法目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二、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时间效力是:“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四、生产经营单

2、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3、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联系人指示:签字: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2009.6.19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制定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应当履

4、行安全生产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防护规定:(一)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二)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三)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四)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五)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六)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装,严禁使用任何火源;(七

5、)水上作业应当使用救生衣或者救生器具;煤矿等井下作业应当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防护规定。安全联系人指示:签字: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2009.7.3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已经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

6、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7、安全联系人指示:签字: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2009.7.17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8、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

9、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安全联系人指示:签字: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2009.8.7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防毒面具的安全使用1、使用防毒面具应按头型大小选用适当型号,以保持其严密性。2、在使用前应将口罩、导气管、滤毒罐连接后戴好,用胶塞或用手堵来滤毒罐进行呼吸,如没有空气进入面具,说

10、明这套面具是严密的,否则应详细检查修理或更换,密封不好的面具不准使用。3、面具污脏时,可用肥皂水或0.05的高锰酸钾溶液消毒,面罩使用后,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易取用地点,不可接触油苯类油剂,还应离热源防止损坏。4、使用10-15米长胶管防毒面具,胶管口应放在通风良好的上风侧。5、防毒面具在岗位应设专柜保管,接班交班,严防丢失损坏。安全联系人指示:签字: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2009.8.21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灭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灭火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来操作,这里介绍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背负式干粉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这类

11、灭火器包括清水灭火器、空气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使用这类灭火器时,可手提灭火器的提把或提圈,迅速奔至距燃烧处约5米左右(清水灭火器约10米左右),放下灭火器,拔出保险销,一手握住灭火器的开启压把,另一只手握住喷射软管前端的喷嘴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握住手柄)或灭火器底圈,对准火焰根部,用力压下开启有所不同,它是用手掌拍击开启杆顶端,刺破二氧化碳贮气瓶的密封片,灭火器随之开启。在操作灭火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携带灭火器奔跑时,要保持坚直不能横置,要保持其竖直以免提前混合发生化学反应。2、有些灭火器在灭火操作时,要保持坚直不能横置,否则驱动气体短路泄漏,不能将灭

12、火剂喷出。这类灭火器有1211灭火器、干燥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空气泡沫灭火器、清水灭火器等。3、扑救容器内的可燃液体火灾时,要注意不能直接对着液面喷射,以防止可燃液体飞溅,造成火势扩大,拉加扑救难度。4、扑救室外火灾时,应站在上风方向。5、使用清水灭火器、碱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时,不能直接灭带电设备火灾,应先断电再灭火,以防止触电。6、灭A类火时,随着火势减小,操作者可走到近处灭火,此时可不采用密集射流而改用喷洒,将手指放在喷嘴的端部就可实现。若为深位火灾,应将阴燃或炽热燃烧部分彻底浇湿,必要时,将燃烧物踢散或拨开,使水流入其内部。7、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和1301灭火器时,要注意防止对操作者

13、产生冻伤危害,不得直接用手握灭火器的金属部位。安全联系人指示:签字: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2009.9.4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

14、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安全联系人指示:签字:安全活动记录检查审核人签字: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活动时间:2009.9.18主持人:参加活动负责人: 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学习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于2008年7月15日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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