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19年5月补考《司法文书写作》作业考核试题(主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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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交通大学19年5月补考司法文书写作作业考核试题(主观题)-0001一、 问答题 (共 1 道试题,共 40 分)1.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

2、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本案有关证据: 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 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 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 认定的事实属实。 民事判决书签发日期为19 9 9 年12 月10 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Xx省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xx民初字第x号

3、原告:胡x安,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xx村x组x号 被告:胡x平,原告胡x安之兄,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 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xx村x组x号 原告胡x安诉被告胡x平房产继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x贵、审判员朱x才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胡x安、胡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本院认为:综上所

4、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理由能够成立,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县法院不予支持。为此,xx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座落在x乡红寨村x组x号的胡x奇、赵x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x安、被告胡x平各继承两间。诉讼费用xx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缴纳。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判长:王x仁 审判员:李x贵朱

5、x才 (院印)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二、 简答题 (共 2 道试题,共 60 分)1.根据以下材料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本案被告某省某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邓某,局长。 原告:崔某,男,住某市某楼D座702室。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崔某妻子,住址同上。 (以上当事人,未明事项可用某某代替) 原告崔某与某省某市邮电局发生欠付电话费纠纷,向某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崔某住宅电话1995年11月份的电话费是9589元,而该月崔某的话费存折帐户内有余额2589元。某省某市邮电局通知崔某支付电话费,崔某查阅了通话清单后,以他人盗用电话线路为由拒付。后经与上

6、述邮局下属的某分局协商,崔某同意在7天内支付所欠话费,并签署了一份“会谈纪要”,但事后反悔。事后,邮局扣除了崔某的话费存折帐户内余额2589元,并催要所“欠”7000元和该款从欠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1%计付的滞纳金。 崔某认为:经查通话清单得知,某省某市邮电局所称我欠付的电话费中,有9000元是被他人盗打产生的,某省某市邮电局派人查线后也认为是被人盗用。此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破案。此款应当在破案后,由盗打电话的人支付。可是某省某市邮电局以我拖欠电话费为由,先后三次对我的住宅电话停机,又以停机、罚款、取消电话的胁迫手段与我签订一份还款“会谈纪要”。我不同意无条件交付,如强迫我交付这笔

7、款项,我要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希望国家法律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崔某的住宅电话一门(号码5930101),由某省某市邮电局下属某分局开通。1995年12月15日,该市邮电局分局发现崔某11月份的电话费为9589元,而其话费存折帐户内的余额仅有2589元,即通知崔某交付。崔某于同月25日查看了通话清单,通话时间为:11月8日10时49分至11时34分,14时36分至16时20分,9日3时27分至6时12分,两日三段时间共通话29次,均打往国外声讯台,话费为9000元。崔某认为这些电话不是他及家人所打。 应崔某的要求,邮电局派员检查,发现该电话线路设在三层楼处的接线槽被撬开,通往七层楼崔某家的

8、电话接线口螺丝被松开。崔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某派出所派人查看现场后,出具了“崔家外线路盒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的证明。 崔某与他的妻子11月7日至11月10日出差在外,家中没有任何人。所在的居委会提供了证明。 之后,该市邮电局曾多次向崔某追收所欠电话费,崔某均以电话线路被他人盗用、该月电话费不应由其承担为由要求协商解决,但数次协商未果。该市邮电局以崔某借故拖延缴纳电话费为由,先后两次中止了崔某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 1996年9月23日,该市邮电局与崔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崔某在7天内一次性支付所欠电话费7000元,该市邮电局放弃上述电话费的滞纳金及利息。后崔某反悔,该市邮

9、电局就再次中止了对崔某住宅电话的通话服务。并要求崔某支付所欠的电话费7000元。 上述事实,有市电话业务申请表,某市邮电局长途电话清单,双方会谈纪要,某派出所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崔某及其妻子的单位出具了11月7日至11月10日二人出差的证明,并有出差车票等若干。 崔某欲通过起诉,要回被邮电局所扣的2589元之中的2000元(其中589元是他自己所打的正常话费)及利息,开通电话,早日结束纠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查阅相关卷宗材料及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并通过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清楚的认识,现就本案的事实和

10、法律适用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代理意见(主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委托权限,阐明本案的起因、矛盾发展过程、争执的焦点、协商的情况及协商不成的原因,提出证明被代理人有理的证据,提出解决本案的法律根据和事实根据,分清是非责任。)综上所述.根据xx第x条、第x条规定,不应承担xx责任。请法庭依法。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xx 律师事务所 xx x年x月x日 2.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犯罪嫌疑人张三,将盗窃来的长虹25 英寸的彩电等物装在一辆手推车上,正准备推车逃走,恰好失主朱中回来,一看自家门前手推车上的彩电、VC D 机等物

11、是自己上个月刚购买的,于是问张三,“谁让你搬电视的?你把电视推到什么地方?”张三见盗窃行为即将暴露,于是拔腿就跑。失主朱中紧追不舍,居委会主任李民上前拦截,二人终将张三扭送县公安局。 经查,犯罪嫌疑人于19 9 9 年8月2日下午三时许,推一辆手推车,以收购旧家具为名,窜到县东大街10 号院,见三排10 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窃得长虹25 英寸彩电一台,VC D 机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80 0 元,将彩电等物放在手推车上,正准备逃跑之时,被失主朱中和居委会主任李民抓获并扭送县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 张三供认了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居委会主任李民证言以及查获

12、的赃物为证。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张三的盗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特呈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事拘留。 办案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为王明。 犯罪嫌疑人张三,男,19 7 9 年4月13 日出生。省县人,无职业,住县东大街号。汉族,小学毕业。 简历:19 8 5 年至19 9 1 年在小学读书;19 9 1 年至19 9 4 年在中学读初中;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13、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发觉的;”领导批示年月日审核意见年 月日办案单位意见张X三涉嫌盗窃罪,建议对其刑事拘留。 xxxxxxx年xx月xx日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张X三拘留报告书X公刑拘字 1999 第 X 号犯罪嫌疑人张X三,男,1979年04月13日出生,XX省XX县人,无职业,住XX县东大街XX号,汉族,初中毕业。张X三,1985年至1991年就读于XX小学;1991年至1994年在XX初中就读;初中毕业后在家待业。现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张X三予以

14、拘留,理由依据如下:经依法侦查查明:1999年8月2日下午1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X三,推一辆手推车,以收购旧家具为由,常到XX县东大街10号院,见三排10号住户家中无人,于是撬锁入户盗窃,共盗得长虹25英寸彩色电视一台,VCD机一台,电饭锅一个,人民币800元,将彩色电视等物放在手推车准备离去时,被失主朱x中和居委会主任李X当场抓获并扭送到公安局。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X三供认撸以上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失主报案材料和居委会主任李X证言及查获的赃物为证。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张X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特呈请批对犯罪嫌疑人张X三实行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 办案单位:XX公安局刑警队 办案人:王X明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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